关于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第91号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2 17:45   

建议内容:关于进一步做好科研人员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合理回报工作的建议

农业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价值具有其特殊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对农业生产贡献作用明显。国家对此在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中允许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应用中获取合理回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因此,确保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激励政策真正落地,从而进一步激发农业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是地方政府推动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工作任务。

一、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柳州市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政府重视推动农业科研工作,农业科研机构在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农业种植养殖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例如,双层全封闭式环控养殖技术被评为广西2024年度农业主推技术,为畜禽养殖创造良好条件。种业振兴行动成效显著,“桂柳05136”成为桂中蔗区当家品种,推广面积占广西甘蔗种植面积三分之一,2024年入选农业农村部农业主导品种。融水金边鲤品种联合选育取得阶段成效等。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深化调动农业科研人员研发积极性方面,特别是如何确保科研人员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合理回报工作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相关工作尚需进一步提升。一是相关回报制度有待完善。2019年,柳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等文件,作为结合我市实际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政策的规范性文件,其具有重要积极意义,但文件对一些核心问题未能作出明确规定。例如,没有明确科研机构、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具体的收益分配比例,有的规定还存在与上位法不相符的地方。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尽管已出台了一些农业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激励政策,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政策宣传解读不足、审批流程繁琐、部门协调不畅等问题,科研人员在申请成果转化奖励时面临不少困难,政策执行的便利性仍需进一步增强。大家熟知的柳城县甘蔗研究中心是广西唯一一个县级甘蔗研究中心,多年来,克服多方面困难,坚持全力以赴开展甘蔗杂交育种科研工作,培育了近10个品质更好的“桂柳系列”甘蔗新品种,为广西制糖业增加数十亿元产值,推动广西蔗糖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但同时也因为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对于甘蔗科研人员的奖励工作方面还做得不够。三是一些农业科研单位未就成果转化科研人员的收益出台具体且操作性强的分配办法。如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至今尚未出台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办法,该中心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全部上交财政,也未对科研人员给予奖励。

二、建议

(一)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出台实施5年,建议市人民政府就《若干规定》实施情况开展调研,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对《若干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特别是《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相符,直接关系到国家关于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政策的落实,应予以研究修订,切实增强《若干规定》的可操作性,推动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落地见效。

(二)有关行政部门应加强指导农业科研单位制定落实《若干规定》的具体办法。单位出台具体办法是打通国家法律、自治区相关法规和激励政策落实落地的关键环节,有关行政部门应主动扛起这一指导责任,真正解决农业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获得合理回报有据可依问题。

(三)积极探索“一事一议”等方式,实事求是推进科研人员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合理回报。出台和完善相关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尽可能做到农业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有据可依,同时,应充分考虑农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以及成效评估周期长、成果应用于具有公益性的农业生产等特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作为相关收益分配制度和办法的补充。比如,甘蔗新品种的推广,可以先无偿提供转化,经过一定生产时间检验取得成效后,再通过一定途径在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科研人员。

承办单位:市农业农村局主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办

                            

办理答复情况:

谭学书代表:

您在柳州市第十五届人大第六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科研人员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合理回报工作的建议》(第91号)收悉,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单位牵头办理,市科技局、财政局协办。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在接到建议办理任务后,市农业农村局召集局属二层单位进行交流讨论,和市科技局、财政局进行前期对接沟通,召开与市人大代表面对面座谈会沟通交流。5月26日与市科技局再次组织面商沟通,合力推进如何进一步改善农业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获得合理回报的问题。

二、代表建议中指出2019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柳政规〔2019〕1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存在与相关上位法和文件规定不相符之处。与代表面对面座谈会沟通后,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相关上位法和文件进行了认真学习。“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同于非税收入,一律上交国库的规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59号)存在冲突。

根据代表建议,市农业农村局作为牵头单位将主动向市政府汇报,2025年底前市政府完成修订并发布《柳州市促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规定》(柳政规〔2019〕17号)。协调督促市科技局负责相关具体工作:7月中旬前完成调研起草;8月底前完成征求意见和组织论证;9月底前完成合规审查;10月底前完成科技局集体研究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同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共同推进柳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工作,将围绕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运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规保障3个方面提出多项改革举措。该方案已在起草中,目前正征询各相关部门意见,预计将在2025年9月前发布。

 三、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加大指导工作力度,推动农业科研单位加紧出台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如市农科中心正在研究制定出台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借鉴广西农科院、桂林市农科院、贺州市农科院等相关院所做法,2025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柳州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今后,农业事业单位将在文件政策范围内,大胆跟进,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制定本单位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明确分配原则,进一步激发农业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加快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

四、市财政局计划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配置,加大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奖励的支持力度,为科研人员提供稳定的激励保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