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柳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柳农政发〔2021〕3号)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1-02-10 10:30   

2021年柳州市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柳农政发〔20213号)印发对于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做好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下发背景

为切实做好2021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积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4)的工作部署进行落实。

二、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动物疫病按照自治区文件开展免疫工作。

1.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畜禽群体免疫密度以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均做出了要求,确保免疫抗体总体合格率达标。

2.对犬只狂犬病实行全面免疫,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猪瘟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城疫防治实施方案》(桂渔牧办发〔2017109号)要求开展免疫。

3.对牛结节性*********的免疫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关于加强牛结节性*********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发〔20202号)要求开展全面免疫。

4.对猪链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败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评估决定是否开展。

(二)使用疫苗种类、免疫主体、免疫方法及程序文件中均进行了明确。

  1.使用经国家批准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兽用狂犬病、山羊痘等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医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2.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3.规模养殖场应主动按免疫程序实行常年免疫,推荐性免疫程序详见本方案附件。散养畜禽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常年补免相结合方式,有条件的地方按程序常年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时间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上旬至10月底。

(三)明确了各级、各单位职责分工。

1.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2.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免疫计划,负责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和组织动物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负责组织养殖场户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和使用检查。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强制免疫工作落实。

3.各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动物疫苗的管理,指导养殖场户开展免疫工作,开展使用环节免疫效果评价,并及时向养殖场户反馈免疫效果评价结果。

4.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养殖场户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备案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乡镇畜牧兽医机构负责动物疫苗发放管理,有序组织村级动物防疫员重点做好散养畜禽的免疫注射、免疫档案建立、标识佩戴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