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代拟稿)》政策说明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3-21 14:55    浏览量: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2号)要求,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了《柳州市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代拟稿)》

    出台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2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我局积极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我市实施方案。积极征求社会意见,于119日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传《关于征求<柳州市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截至130日公告期止未收到修改意见。积极征求基层意见,于119日与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征求柳州市2022年耕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截至目前,12个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均已正式行文反馈修改意见。经研究,现得出《柳州市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代拟稿)》。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主要包括了总体要求、责任分工项目实施要求等三个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2号)要求,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和要求仍然按照经(桂财农〔201694)执行。各县(区)务必2022630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责任分工。1.各级人民政府。《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负全责2.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等。3.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等。

(三)项目实施要求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县(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登记、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1提请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布置工作。2准确把握补贴对象。3明确补贴范围。4严格奖惩措施。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耕地地力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耕地地力补贴资格。5县域内统一补贴依据。补贴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6规范补贴面积登记。7落实补贴公示制度。8严格补贴面积审核。9按程序报审和批复。(10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3.加强政策宣传。

4.加强信息公开。

5.完善档案管理。

6.及时报送有关材料。1)及时报送绩效目标。2)及时报送实施方案。3按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4报送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补贴政策解读

(一)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土地流转后仍发放给承包农户。

(二)补贴标准:每个县每年执行一个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拨付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当年全县核实后的应补贴面积,得出全县该年每亩补贴的金额。所以,每个县的亩平均补贴标准不会相同。

(三)补贴依据:原则上从2019年开始补贴面积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但对本县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本县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

计算公式农户补贴面积=确权登记面积-农户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农户承包地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每年核实一次。

(四)补贴内容:符合补贴条件的是一年生草本作物:如所有粮油作物、蔬菜瓜类、甘蔗、木薯、麻、草莓、临时性食用菌简易棚、一年生中草药等。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是多年生及木本植物:葡萄、百香果、火龙果、香蕉、柑橘类、桑树、多年生中药材和花卉等。

(五)补贴方式: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实名制管理。农户当年的补贴面积经过层层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准,由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信息网络系统将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存入农户的“一折(卡)通”,农户凭有效证件到金融机构领取补贴款。每年大约在68月发放到户。

(六)不得享受补贴情形: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蓄)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耕地地力已遭受破坏的耕地。

4.已改变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包括挖塘养鱼)占用的耕地。

5.已成片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包括: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6.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7.改为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的耕地地力

8.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一年包括)以上抛荒的耕地。

9.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新增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