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当前,全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农村承包地管理开始进入土地确权档案数字化及常规化管理阶段。广西、市、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各市县正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开展常态化确权登记业务,并开展县(市、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网签制度试点,为承包农户提供网上便利化服务,实现土地承包信息实时动态更新,为农村承包地信息化管理服务打牢基础。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涉及范围广,数据精度高,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保密性。2020年5月18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农办政改〔2020〕8号)。我区高度重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数据规范管理,确保全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保密安全及合理利用,组织起草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20年6月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赴区内外对各级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平台进行调查研究,在充分借鉴外省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讨论研究并咨询有关专家意见,起草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区直单位和14个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及通过广西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农业农村厅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2022年6月24日正式印发。
二、任务目标
通过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实施办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及使用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的规范管理,建立数据保存、更新、汇交、使用等工作机制、标准,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所获得和使用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和数据不失密、不泄密,同时促进相关数据的有效利用与合理应用,提升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夯实日常土地承包管理业务基础,实现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信息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其中:
第一部分,总则。总则部分范围为第一条至第五条,包括:《实施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成果界定、责任主体、管理原则,共5条。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条款第一条至第四条,并新增了第二条“适用范围”,并在有关条款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第二部分,数据保管及更新。数据保管及更新部分范围为第六条至第十条,包括:保管单位、保管条件、保管人员、保管要求、更新要求,共5条。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条款第五条至第八条,并根据我区工作实际对数据保管和更新要求进行了细化。
第三部分,数据使用及审定。数据使用及审定部分范围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包括:使用监管、数据应用、申请条件、使用申请审定、数据提供与使用要求,共5条。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条款第九至十二条。并根据我区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单位、个人使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条件、要求、申请流程及管理单位职责。
第四部分,数据保密要求、应急管理及法律责任。数据保密要求、应急管理及法律责任部分范围为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包括:保密要求、应急管理、法律责任,共3条。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条款第十二至十六条。
第五部分,办法落实及办法实施时间。办法落实及办法实施时间部分范围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包括:办法落实、实施时间,共2条。分别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条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