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7-15 17:50   

    一、出台背景

20203月,根据农田工作需要我局制定印发了《关于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变更〉的工作意见》柳农通字〔202030以下简称“意见”)。由于时间紧急,当时没有以规范性文件印发,而是直接以通知形式印发实施。经过两年多的实践,我们发现原《意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规定的重大设计变更情形过于复杂且门槛设置较低,导致大量的变更项目需要提交到市级来审批。二是原规定主要参考自治区国土部门在2011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1120号),水利部在2012年出台的《水利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原参考文件政策距离现今已有10年之久,与当前形势发展有一定的差距。三是随着201971日《政府投资条例》的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都相应制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暂行办法,县区出台的项目管理办法里都明确了变更的管理要求。因此,为进一步厘清农田建设项目变更权限划分,落实“放管服”要求,提高变更管理效率,结合我局及基层实际情况,去年年底我科室启动修订程序。

   二、出台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2.《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桂农厅规〔2019〕1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条,每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明确制定本《办法》目的及依据,即为加强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维护勘察、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的严肃性,规范项目重大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条规定变更的概念及时间限定。

第三条明确属于重大变更的两种情形,(一)项目区建设地点和范围发生跨行政村变化的;(二)项目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10%的,或溉灌与排水工程投资减少额超过该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20%的。

第四条明确重大变更的审批权限,即涉及建设地点、范围及建设内容的重大变更,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糖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批复

第五条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应提交的材料,包括变更请示文,设计变更报告文本﹑设计变更图变更工程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变更工程量计算依据与说明,变更相关附表等

第六条规定重大设计变更的论证审批程序,包括(一)变更论证前期准备;(二)变更论证工作;(三)变更批复

第七条明确未按规定变更的后果,即未经批准变更的建设内容,一律不予验收,项目竣工结算一律不予认可。已批准办理的项目规划设计变更不得对同一内容申请再变更,工程结算金额确定后办理的变更及签证一律不予认可。

第八条明确对变更管理人员的要求,强调“谁签字,谁负责”

第九条明确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条规定办法的有效期及旧意见的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