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2-17 15:55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商务厅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文件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出台背景

近几轮“猪周期”波动表明,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必须以稳固的基础产能作为支撑。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和市场供应的“总开关”,只要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保持在合理区间,仔猪生产就有保障,生猪市场供应和猪肉价格就能保持相对稳定。2009年以来,我国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供应共发生4次较大波动(平均3年一次),价格大幅上涨的起因均为前期能繁母猪存栏量下降到正常水平的95%以下。因此,从生产环节着手,建立以稳定能繁母猪存栏量为目标的生猪产能调控机制,划定产能保障底线,完善和强化调控政策措施,对于有效应对生猪市场波动日益复杂的新挑战、防止生产大起大落,十分必要。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按照“预警为主、及时介入、精准施策、调控兜底”原则,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属地责任,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商务厅、中国银保监委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1号)》要求,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7.3万头,最低保有量为6.6万头。各县(区)以2021年生猪存栏10%为基础,结合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柳州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105%—110%区间(含90%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约谈产能降幅大的地方政府。约谈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柳州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根据20216月底全市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户)备案情况(以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为准),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市规模猪场(户)保有量为237家,各县(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各县(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行“减一补一”政策。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各县(区)要对规模猪场(户)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防止异常退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设计年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由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见附件2)。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柳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县(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监测变化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同时,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区)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各县(区)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支持生猪调控基地增加饲养能繁母猪。同时,各县(区)积极向上级申报资金对规模养殖场(户)给予补贴。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统筹相关资金予以贴息补助。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