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日期: 2023-09-01 18:00    浏览量: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4年开始,国家先后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等;2015年,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2018年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些法律政策确立了农村承包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框架,明确要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赋予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等权能,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入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农业农村部适应新的形势,依据2018年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政策要求,于2021年制定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农业农村部第1号令,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并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农政改发〔2021〕3号),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完善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要求各地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是否出台本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经沟通了解,陕西、宁夏、山西、河北、福建、重庆、湖北、湖南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仅陕西省已制定出台了当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北、湖南两个省明确不制定出台,宁夏等其他5个省正考虑出台。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决策部署,先后印发《关于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5〕22号)和《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8〕2号)《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21〕73号)等,为我区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提供了政策保障,建立了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有力支持推进了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快了土地规范经营和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结合我区人多地少、山地丘陵多、土地细碎和承包农户多、流转难度大等特点,需要有效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必要研究出台我区的《实施办法》。

其中,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都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列入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落实单位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措施需要在我区新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明确。

2021年10月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人员赴区内外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法律和中央、自治区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关政策规定,总结分析近年来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经验,在充分借鉴外省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多次集中讨论研究,并咨询有关专家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并向有关区直单位和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及通过广西农业农村厅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了意见,根据反馈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审议稿),2023年8月15日经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

二、出台目的

近年来,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我区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流转速度不断加快。截至今年6月底,广西累计流转土地面积1428.28万亩,占农村承包地确权面积的31.4%(相当于全区二轮承包地(合同)面积的42.77%),涉及农户301.68万户,其中,连片流转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21759家。在这种形势下,制定适合我区实际的土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对于引导土地经营权健康规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四十条。其中:

第一部分,总则。总则部分范围为第一条至第六条,包括:制定目的、原则目标、适用范围等。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第一条至第五条。新增第五条适用范围,并在第一条增加部分文件依据、在第六条增加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责范围。

第二部分,流转当事人。流转当事人范围为第七条至第十四条,包括承包方的权利、受让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第六条至第十三条,在第九条增加农民集体组织流转的要求。

第三部分,流转方式。流转方式范围为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包括土地流转形式、流转期限、流转入股的权利义务。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增加了流转期限,细化了土地流转入股的权利义务。

第四部分,流转合同。流转合同范围为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包括合同签订形式、合同一般内容、合同解除情形。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第十七条至第十二条,在十九条增加了备案要求。

第五部分,流转管理。流转管理范围为第二十三条至三十六条,包括流转备案管理、流转合同管理、流转档案管理、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程序和风险防范要求、金融服务、争议纠纷调解等。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增加了非农化监管、金融服务等。

第六部分,附则。附则范围为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包括部分名称用词解释、实施时间。对应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