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惠农支企资金政策明白纸(2025版)
目录
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保供
一、粮食生产补贴类
1.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国家级政策)
2.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集成技术示范项目(国家级政策)
3.设施农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4.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国家级政策)
5.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国家级政策)
6.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国家级政策)
7.双季稻轮作补贴(国家级政策)
8.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9.收籽油菜扩种补贴(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国家级政策)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3.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级政策)
4.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项目(国家级政策)
5.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国家级政策)
6.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国家级政策)
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级政策)
三、农机补贴类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级政策)
2.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种业创新发展类
1.中央预算内投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国家级政策)
2.中央转移支付资源保护和性能测定项目(国家级政策)
3.补助市县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五、畜牧业健康发展类
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项目(国家级政策)
2.生猪调出大县项目(国家级政策)
3.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项目(国家级政策)
4.粮改饲项目(国家级政策)
5.南方省份种草养畜项目(国家级政策)
6.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国家政策)
7.蜂业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国家级政策)
8.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9.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0.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1.畜禽强制扑杀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六、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1.中央近海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国家级政策)
2.中央水产养殖和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助(国家级政策)
3.中央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补助(国家级政策)
4.中央远洋渔业发展补助(国家级政策)
5.近海渔船减船转产(自治区级政策)
6.智慧渔场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7.大水面生态渔业(自治区级政策)
8.水产养殖绿色循环整县推进试点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9.渔业种业提升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0.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国家级政策)
1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项目(国家级政策)
第二部分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1.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国家级政策)
2.广西茶叶全产业链开发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3.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第三部分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1.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国家级政策)
2.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国家级政策)
3.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国家级政策)
第四部分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1.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国家级政策)
2.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国家级政策)
第五部分 金融服务及防灾减灾
1.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国家级政策)
2.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3.农业信贷担保(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4.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同步实施)
第六部分 对外合作
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2.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国家级政策)
3.供粤港澳大湾区及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4.国际农牧渔优良品种广西试验站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5.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第七部分 农业统计及数字农业建设
1.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项目(国家级政策)
第八部分 其他
1.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国家级政策)
2.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 (自治区级政策)
3.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到户产业以奖代补(自治区级政策)
第一部分 重要农产品保供
一、粮食生产补贴类
1.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中央一号文件、《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农办农〔2023〕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6)、《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5年国家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2号)等。
(2)创建目标:
示范片面积目标。每个水稻、玉米推进县应在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下同)创建10个千亩方和2个万亩片,辐射带动10万亩以上。每个大豆和油料推进县打造20个百亩田和5个千亩方,辐射带动5万亩以上。每个糖料蔗推进县创建2个万亩片,辐射带动5万亩以上。每个园艺作物推进县打造2个以上千亩方,辐射带动1万亩以上。
单产目标。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力争亩产比当地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大豆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力争亩产比当地平均水平提高8%以上,收籽油菜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力争亩产比2024年提高3%以上。水稻推进县核心区力争实现双季稻年亩产900公斤以上,糖料蔗推进县力争项目区亩产比当地平均水平高5%以上,示范片(区)每亩增产400公斤以上,蚕桑推进县力争项目区亩桑蚕茧产量提高5%以上的创建目标,蔬菜推进县力争项目区单产提升10%以上,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
绿色目标。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和生产基础,以单产提升和生产生态协调发展为目标,集成推广高产高效、资源节约、生态环保技术模式。创建绿色生产防控示范区,开展水稻、玉米“一喷多促”和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水稻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集成一批节水增粮技术模式,旱耕地组装配套深松蓄水、覆盖保墒、保水剂和集雨补灌等技术措施,充分利用天然降水集成创新旱地节水增粮技术模式,鼓励建设双季玉米、玉米+薯类等种植模式的“旱地吨粮田”。水浇地在高效节水灌溉基础上集成水肥一体化单产提升技术模式,实现密植和水肥精准调控,力争春播玉米亩产创600公斤以上高产典型。示范区单位面积化肥、化学农药用量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病虫害绿色防控全覆盖,粮食作物病虫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内,甘蔗脱毒健康良种苗应用100%,带动推进县节本增效5%以上。
(3)建设内容:
明确建设技术路径。立足本地实际,合理安排茬口,优化种植制度,科学选择优良品种,系统梳理品种、农机、农艺、加工及产销等方面的短板弱项问题清单,整合农技、农机、植保、土肥和种子等示范推广资金,做好重点创建模式和增产技术路径的规划设计,集中力量建设好示范样板,做到“一县一方案”“一县一主推模式”。
加强主导品种推广。突出主导品种的稳产增产作用,在示范区建立品种筛选展示示范点。要突出产量,兼顾品质,加大经过生产检验、农民接受程度高的高产、抗倒伏的粮油主导品种和高质高糖糖料蔗优良品种推广力度,突出需求导向,以高产加工型的早籼稻品种,产量高、米质优、抗性好的晚籼稻品种,再生能力强、产量高的中稻品种,耐密植、宜机收、抗倒伏的高产玉米品种,适合带状复合种植的耐荫耐密植高产大豆品种,“双高双低”(高含油量、高油酸、低芥酸、低硫甙)短生育期收籽油菜品种,抗黑穗病、抗倒伏、适合机械化作业的高产高糖糖料蔗品种为重点,着力挖掘苗头性品种。
合理增加密度。水稻建议每亩落实5万—6万基本苗,杂交稻密度达到1.8万蔸/亩以上;常规稻密度达到2.0万蔸/亩以上。平展型玉米品种建议亩播粒数3300—3500粒、亩有效穗3000—3300穗;紧凑或半紧凑型玉米品种建议亩播粒数3800—4400粒、亩有效穗3500—4000穗。净作大豆建议亩播粒数为13000—18000粒、亩有效株数10000—15000株,其中春大豆品种亩播粒数为15000—18000粒、亩有效株数为12000—15000株,夏大豆品种(春大豆品种夏秋季种植)亩播粒数为13000—15000粒、亩有效株数为10000—12000株;间套种大豆亩播粒数为8000—10000粒、亩有效株数为6000—8000株;糖料蔗种植建议下种量为1000—1500株/亩或4000—6000芽/亩。
加强主推技术服务指导。立足各地自然条件和生产实际,组织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力量,加强主推技术展示示范。在关键农时季节,开展现场观摩、集中培训、巡回指导、测产验收等,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加快熟化优化的高产高效关键技术推广应用,不断提高技术到位率和覆盖率。组织自治区、市、县各级农技推广部门和科研院所专家,开展高产攻关、“揭榜挂帅”领办示范片和高产竞赛活动,进一步健全专家对口联系制度,做到“一县一团队,一乡一专家”。在示范区组织专家开展前瞻性技术试验示范,重点试验示范水稻合理增密增穗、水稻玉米“一喷多促”、水稻工厂化育秧、双季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玉米密植精准调控、玉米分层施肥、全程机械化、收籽油菜精量联合播种及机械化收获,加快技术熟化和本地化,破解粮油单产提升技术瓶颈,为大面积推广奠定基础。
打造示范样板。各推进县要大力打造样板田,由专家开展全程技术指导服务。各推进县要提前谋划,制定具体方案,提前落实高产攻关示范等高产竞赛工作,落实品种、技术模式和示范片,按照农时季节、品种特性、作物茬口及配套技术等创建示范样板。经县级自测、市级复测、省级抽测及评估认定后,自治区对各推进县产量目标实现情况及创建示范样板的高产等成效予以评比,并以适当方式宣传。各市县要围绕集成推广粮油和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地区,打造一批“百亩田、千亩方、万亩片”,着力提单产。示范片必须明确地点,种植作物品种、主推技术以及单产提升目标,大力推行统一良种供应、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防控、统一技术指导、统一机械作业的“五统一”,探索应用“互联网+”现代农业技术,提高粮油和糖料蔗生产现代化水平。通过组织开展高产竞赛,实现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配套,充分释放产能,将专家产量转化为农户产量,把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
加强经营主体培育和产业链打造。优先推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种植大户、农业企业、国有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参与实施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承担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示范任务,提高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水平。支持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围绕整地播种、育秧移栽、施肥打药、收割收获等关键环节开展全托管或半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探索专业化、社会化农机推广服务新模式,带动小农户提高粮油和经济作物生产轻简化、机械化、集约化水平。推进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企业开展订单生产,打造标准化样板基地,健全质量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粮油菜种植、加工、销售全产业链,培育壮大一批粮油菜品牌,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以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为导向,加强农科教企协同攻关,探索开展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试验示范,以病虫监测为基础,示范推广农业防治、理化诱控、生态调控、生物防治和科学安全用药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及集成模式,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糖料蔗推进县每县建设1个甘蔗重大病虫观测场,配备智能虫情测报灯、田间实时监测物联网设备、数据控制存储传输设备以及围栏等附属设施各1套;建设9个甘蔗螟虫性诱监测点,配备自动计数性诱监测诱捕器9套(甘蔗黄螟、二点螟、条螟各3套)。示范片(区)推广无人机联防联控、统防统治;统一释放赤眼蜂进行生物防治;优先采用生物农药;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应急防治突发病虫害;集成一套经济实用、简便有效、农民乐于接受的糖料蔗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模式。在示范片(区)甘蔗生长中后期开展“一喷多促”,实现“治病+防虫+补养”。蚕桑推进县利用太阳能杀虫灯、黄板诱捕害虫,推行桑园生态种植,结合物联网传感器、小程序等现代智能技术,加强桑园蚕房监测预警,精准施策,为产业可持续发展筑牢根基。蔬菜推进县,在豇豆主产区,以“防虫网+”为主推技术,开展豇豆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试验示范及技术攻关,以病虫监测为基础,示范推广土壤消毒、种子处理、理化防控、生态调控、生物防治和科学安全用药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及集成模式,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相融合,降低豇豆产品农药残留,提高豇豆质量安全水平。集成推广蔬菜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加强棚内环境因子、病虫害发生监测,通过悬挂黄、蓝板,安装诱虫灯等,减少虫口基数,推广使用生物菌剂防治病虫害,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4)支持对象: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支持水稻、玉米、大豆、收籽油菜、蔬菜、茶叶、甘蔗和桑蚕主产县区开展绿色高产高效创建。
(5)补助标准:每个项目县根据实施内容安排资金200万—400万元。
2.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集成技术示范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文件依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2024年“虫口夺粮”保丰收行动方案》(农办农﹝2024﹞2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7号)。
(2)主要目标:大力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集成以区域为单元、作物为主线的农作物病虫害全程绿色防控模式,项目区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 20%以上。
(3)建设内容:加快转变病虫害防控方式,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可持续治理技术体系,有效控制农药面源污染,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安全。示范推广应用生物防治和先进适用绿色植保技术,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水平。
(4)支持对象: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植保(植检)部门承担项目实施。
(5)补助标准:在18个县(市、区)建设示范区21个。其中:水稻安排11个示范区,每个补助50万元,主要支持示范应用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生态调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玉米安排6个示范区,每个补助20万元,主要支持试验示范应用生物防治、理化诱控、应急防治等草地贪夜蛾综合防治技术;芒果安排2个示范区,每个补助20万元,柑橘安排1个示范区,每个补助20万元,主要支持试验示范应用生物防治、植保“四诱”、生态调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荔枝安排1个示范区,每个补助25万元,主要支持试验示范应用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生态调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
3.设施农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主要目标:通过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设施农业(含设施蔬菜、设施水果、设施食用菌、设施蚕桑、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等)经营主体设施设备改造提升,重点支持设施蔬菜经营主体改善生产条件。同时,通过中央支持“桂惠贷”贴息政策,实施设施农业贷款贴息补助,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力度,实现设施农业产能稳步提升、产业提档升级、产品质量安全。
(3)建设内容:
设施蔬菜。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广西设施蔬菜基地建设规范》、相对集中连片的设施蔬菜基地建设。
设施食用菌。主要支持集中连片设施食用菌(钢架大棚、工厂化生产车间)。
设施水果。主要支持果树设施无病苗繁育、火龙果夜间补光、光驱避防控荔枝蛀蒂虫、网室栽培。
设施蚕桑。主要支持小蚕共育室、专业大蚕房、桑园共三类设施蚕桑项目新建或升级改造。
设施畜牧。对当年新建(扩建)的畜禽(生猪、肉牛、肉羊、奶水牛、家禽等)现代养殖示范场(新、扩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设施渔业。主要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陆基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陆基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陆基(水基)圆形池循环水养殖、保温棚小池塘养殖、渔业种业提升、养殖(育苗)尾水生态治理等。
(4)支持对象:符合支持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用地政策。项目建设内容未享受中央和自治区其他补助资金。
(5)补助标准:各设施农业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该项目补助方向总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设施蔬菜。支持年内新建或扩建、相对集中连片面积100亩及以上的设施蔬菜(含露地水肥一体化)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不少于5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补助方向投资额的30%。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棚架设施建设(包括棚内水肥一体化系统及环境调控系统设施设备的购置),露地水肥一体化系统建设,以及项目实施基地配套使用的育苗、播种、移栽、采运等设施设备购置。符合申报条件的豇豆种植、集约化育苗项目优先支持。
设施食用菌。对年内新建、集中连片并且建设面积在10亩以上的设施食用菌项目进行补助。
普通钢架大棚。由钢架结构和遮挡遮阴材料(如塑料薄膜、遮阳网、彩钢板等)组成的普通钢架大棚设施,每亩补助不超过4万元或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
工厂化生产车间。地面硬化并配备温控、湿控、风控、光控等现代智能设备,可人为创造满足菌类生长发育环境条件并实现食用菌规模化、周年化生产的厂房,每亩补助不超过20万元或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
钢架大棚、工厂化生产车间总体和内部结构的设计建设应满足食用菌栽培要求,主要构件使用寿命应不少于15年,配备通风、给排水等系统及其他必备的生产装置。资金主要用于食用菌钢结构设施大棚、工厂化生产车间施工建设及配套设备购置等
设施水果。
果树设施无病苗繁育:建设果树设施无病毒良种繁育场和采穗圃,每个规模不低于50亩,且防虫网室设施育苗面积不低于30亩,出圃无病健康种苗50万株以上,提供接穗3万芽以上,土地租用期在10年以上,补助200万元/个。建设标准:拱顶设施檐高2~3m,平顶网室高2.5~4m。设施用塑料薄膜应采用长寿无滴膜,厚度0.12~0.2mm,使用寿命不少于3年。设施用防虫网密度:繁育圃不少于25目,原种保存圃和采穗圃应为60目。配套喷灌或滴灌或其他节水灌溉方式。
火龙果夜间补光:补助资金按如下标准确定,100亩≤建成补光设施面积<200亩,补助10万元;200亩≤建成补光设施面积<300亩,补助20万元;300亩≤建成补光设施面积<400亩,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每多建设100亩设施增加10万元补助。建设要求:按照火龙果标准化种植要求,安装灯盏数应大于110个/亩;改扩建的,须提供改扩建相关佐证材料。
光驱避防控荔枝蛀蒂虫:补助资金按如下标准确定,20亩≤建成设施面积<40亩,补助2万元;40亩≤建成设施面积<60亩,补助4万元;60亩≤建成设施面积<80亩,补助6万元;以此类推,每多建设20亩设施增加2万元补助。建设要求:按照荔枝生产管理要求,灯具功率大于5瓦,灯具数大于32盏/亩;改扩建的,须提供改扩建相关佐证材料。
网室栽培:补助资金按如下标准确定,20亩≤建成水果栽培网室设施<40亩,补助10万元;40亩≤建成水果栽培网室设施<60亩,补助20万元;60亩≤建成水果栽培网室设施<80亩,补助30万元;以此类推,每多建设20亩网棚设施增加10万元补助。建设要求:棚架不低于3米,主体须为钢架结构,防虫网密度不少于25目,使用寿命不低于5年;改扩建的,须提供改扩建相关佐证材料。
设施蚕桑。设施蚕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设施设备完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小蚕共育室、专业大蚕房、桑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设备购置。补助资金按该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的比例补助。
设施畜牧。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5年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畜牧业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执行(桂农厅办函〔2024〕165 号)。
设施渔业。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广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2〕127号)执行。
4.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粮油生产保障资金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农办农〔2023〕17号)、《广西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桂农厅办发〔2023〕101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5年国家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2号)等。
(2)主要目标: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支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创新组织方式、集成种植模式、强化示范带动引领,落实单产提升关键技术,使实施项目的经营主体作物单产比所在县(市、区)平均单产水平高10%以上,持续提升全区主要粮油作物单产水平。
(3)建设内容:突出粮油规模种植主体这一关键,聚焦提高广西水稻、玉米、大豆、甘薯、马铃薯、花生、收籽油菜等主要粮油作物单产,发挥科技增产支撑作用,充分调动种植主体优化组织方式、应用先进技术的积极性,挖掘地种肥药各要素、耕种管收各环节增产潜力,提高主要粮油作物关键技术模式到位率和覆盖面,力争培育一批粮油规模种植能手和高产典型,将专家产量转化为农民产量、典型产量转化为大田产量,更好示范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推动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尽快迈上新台阶。
(4)支持对象:项目县辖区内当季粮油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种植主体均可申报资金奖补,申报主体应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项目的地块无纠纷,且有提高粮油作物单产的意愿。其中,对单个主体种植水稻、玉米、马铃薯规模原则上应在20亩(含)以上,其他粮油作物应在10亩(含)以上,丘陵山区的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标准可适当下调,但水稻、玉米、马铃薯要求在10亩(含)以上,其他粮油作物不能低于5亩,并要求连片实施。项目县可根据各地实际在上述基础上确定规模种植标准。
(5)补助标准:项目县奖补标准可统筹考虑主体单产水平情况、种植规模(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环节托管或全程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奖补资金总体规模等因素采取阶梯化设置。分作物的奖补标准为:水稻、花生每亩不超过400元,玉米每亩不超过300元,大豆、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甘薯、小麦、收籽油菜每亩不超过200元,马铃薯每亩不超过500元。单个主体设置奖补上限,其中,规模种植马铃薯相对连片1000亩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相对连片50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规模种植水稻、花生相对连片1000亩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35万元、相对连片50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原则上不超过25万元;其他作物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同个主体规模种植2种及以上列入奖补范围的粮油作物,按作物面积分开计算,但是奖补总额不能超过40万元,防止“垒大户”。对采取间套和复合种植方式种植的粮油作物补贴标准和认定补贴面积,由各地对照单种方式的年亩单产或总产值增加情况确定,重点补贴能够显著提高亩农作物产出量或产值的间套种粮油作物。
5.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目标价格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3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桂财建〔2024〕127号)等文件。
(2)补贴范围:在全区有水稻种植的县(市、区)实施。
(3)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自治区对申报条件不作具体规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当地的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稻谷生产者自愿申报。其中,水稻种植面积超过50亩的应全部纳入申报范围,并由乡镇、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4)补贴面积依据: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对在本县(市、区)规定时间申报的生产者予以补贴,原则上要求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申报。
稻谷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中稻、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的)、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在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5)补贴标准: 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方式的,原则上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标准方式的,原则上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不超过500元,单季早稻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中稻和一季晚稻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方式的,同一项目县内每亩最高和最低补贴金额之比控制在3:1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申报面积确定。
6.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国家级政策)
2025年内中央财政下达的商品粮大省奖励资金(双季稻补贴),统一整合用于稻谷生产补贴,实行年内统一申报、核验、测算标准、发放,减轻基层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1)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2024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37号)等文件。
(2)补贴范围:在全区有水稻种植的县(市、区)实施。
(3)补贴对象: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自治区对申报条件不作具体规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当地的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稻谷生产者自愿申报。其中水稻种植面积超过50亩的应全部纳入申报范围,并由乡镇、村委逐一通知到户、到人。
(4)补贴面积依据:
实行补贴面积申报制,对在本县(市、区)规定时间申报的生产者予以补贴,原则上要求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申报。
稻谷生产者按早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早稻的)、中稻、晚稻(同一地块只种植一季晚稻的)、双季稻(同一地块种植早、晚两季水稻的,不含再生稻,下同)面积分别申报,以便核验。
已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在国家明确退耕的、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5)补贴标准:采用统一补贴标准方式的,原则上每亩补贴控制在300元以内;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标准方式的,原则上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不超过500元,单季早稻每亩补贴不超过200元,中稻和一季晚稻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采用分类分档补贴方式的,同一项目县内每亩最高和最低补贴金额之比控制在3:1内。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申报面积确定。
7.双季稻轮作补贴(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4年耕地轮作补贴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43号)等文件。
(2)实施范围: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愿申报、各市农业农村局确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综合评定,确定2025年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承担稻稻薯等双季稻轮作项目实施。
(3)轮作模式:主要支持稻稻薯、稻稻油、稻稻菜、稻稻肥等“双季稻+”轮作模式,按照每亩不超过150元的标准测算下达补贴资金。
(4)补助对象:在项目县双季稻(包括水稻种子制繁)种植区内,选择面积相对连片、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开展轮作。补贴对象包括农户、连片种植联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实施主体)。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村整片推进实施。
(5)补助方式: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购买社会化服务、现金直补、物化补助等方式补助。采取现金直补方式的实行先种后补,采取购买实物或服务方式的要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6)补助标准:每亩补助不超过150元,具体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由项目县在本县实施方案中明确。
8.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5年国家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2号)。
(2)补贴范围:2025年在77个项目县(市、区)实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3)补贴对象:一是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创办的示范点。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创建高产示范片,并开展“揭榜挂帅”领办示范片和高产竞赛活动。资金可用于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示范所需的种子(苗)、肥料、农药、水肥一体化滴灌胶管、病虫害防控设施设备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原则上项目县要按任务面积的20%打造示范片,任务小于300亩的项目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打造的示范片面积,具体补助内容和示范片个数由项目县根据实际确定,各设区市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二是承担种植任务的生产者。承担2025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者,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科所、农垦农场、农业企业等,优先鼓励规模经营主体种植。
(4)补贴标准:同一县(市、区)域内必须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种植面积任务、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后确定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中央补助资金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150元以内(不包括自治区、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9.收籽油菜扩种补贴(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2025年国家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2号)。
(2)补贴对象及资金使用:补贴资金可用于示范样板建设补助和种植者直接补贴。一是冬种收籽油菜示范样板建设补助。支持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创建高产示范片及开展“揭榜挂帅”领办示范片和高产竞赛活动,资金可用于2024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冬种收籽油菜示范样板所需的种子(苗)、肥料、农药、施药器械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以及收籽油菜生产期间抗旱救灾等费用补助。原则上项目县要按照任务面积的10%打造示范片,具体补助内容和示范片个数由各项目县根据实际确定。二是种植者补贴。资金可用于补贴2024年的冬种收籽油菜种植者。获补贴的收籽油菜种植者须符合本项目县补贴条件并经本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核验确认,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科所、农垦农场、农业企业等,优先鼓励规模经营主体种植。2024年扩种收籽油菜补贴项目有资金结余的,结转用于2024—2025年扩种收籽油菜补贴,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实际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3)补贴范围:按照有关资金文件精神以及农业农村部要求,中央提前下达我区扩种收籽油菜资金,自治区根据各设区市收籽油菜任务和计划扩种情况,将资金分解下达到82个县(市、区)。
(4)补贴标准:自治区根据各地收籽油菜种植以及扩种情况等因素测算补贴资金,已于2024年12月4日下达各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4〕26号)],下达资金表名称为“扩种油菜补贴”。对于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创建的收籽油菜示范样板,各项目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示范样板补贴方案;对于种植者的补贴,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后确定的补贴面积总数据实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150元以内,同一项目县内最高与最低补贴标准的金额之比不超过3:1。项目县域内同一类型的补贴标准必须统一。
二、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类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63号)。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农户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简单地理解就是在符合补贴条件下“田是谁的补给谁”。
(3)补贴依据:原则上补贴面积以土地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但对本县因各种原因尚未确权到户的耕地,可仍按本县上年补贴依据给予登记和补贴。
(4)补贴标准:桂农厅发〔2025〕3号文件明确规定可以提高补贴标准的事项外,每个县每年原则上执行同一个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拨付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当年全县核实后的应补贴面积,得出全县该年每亩补贴的金额。即每个县的亩平均补贴标准不会相同。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
(2)资金使用范围: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3)补助标准:2025年我区新建高标准农田补助3000元/亩,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补助2625元/亩。
3.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建发〔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22〕10号)。
(2)主要目标:坚持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的原则,遵循“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到2025年实现对全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的“全面体检”,摸清土壤质量家底。
(3)主要内容:土壤普查的主要内容为在全区开展土壤性状、类型、立地条件、利用状况普查以及土壤数据库样品库建设、质量状况分析、普查成果汇交汇总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22年开展试点、2023—2024年全面铺开、2025年完成成果上报,并建成自治区级数据库、土壤样品库。
(4)支持对象:区、市、县(市区)土壤普查办。土壤普查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和协调,分级负责,自治区主要负责样点校核、剖面土壤调查采样、土壤类型制图、内业测试化验、全程质量控制、自治区级数据管理应用平台和土壤样品库建设等任务。市级主要负责推进本辖区普查工作,开展宣传培训、建立市级土壤三普数据库并汇总形成市级成果。外业调查采样以县为单位开展,县级主要负责表层土壤调查采样、宣传、县级土壤三普成果编制上报等任务。
(5)补助标准:按具体任务安排补助资金。
4.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的通知》(农办建〔2023〕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县酸化耕地治理的通知》(农办建〔2023〕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24年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4〕5号)。
(2)主要目标:从2023年起启动实施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采取“规模化推进、相对集中连片实施、竞争比选确定”,选择重点县开展酸化耕地治理,强化熟化技术模式推广。通过3年连续治理,项目区酸化耕地土壤pH值平均提高0.5个单位,土壤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亩均粮食产能提升10%以上,耕地质量等级提升0.5等左右,打造一批推进酸化耕地治理的综合施策样板田,探索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推进机制。
(3)建设内容: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水旱轮作、水田连作、旱作等种植制度,统筹农艺、化学、生物与工程措施,提升土壤pH值和耕地土壤肥力,主要推广调酸改土综合治理技术模式。聚焦土壤pH<5.5的强酸性耕地,每重点县实施治理面积8万亩以上。
(4)支持对象:河池市金城江区、桂平市、钦州市钦南区。
(5)补助标准:每年补助1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施用土壤调理物料、粪肥、堆沤有机肥、秸秆还田、绿肥种植等耕地地力提升相关措施及实施效果评价等。
5.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关于做好2024年科学施肥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肥水〔2024〕10号)。
(2)主要目标:2024年,巩固拓展测土配方施肥基础工作,完成化肥利用率、肥料效应等田间试验260个、农户施肥调查1.1万户,以县为单位更新完善县域主要农作物肥料配方,推广应用智能化推荐施肥专家系统和广西测土配方施肥点点通应用服务平台,全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6350万亩次以上、发展绿肥种植320万亩以上。推进施肥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具集成配套,统筹推广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施用缓控释肥等多元替代措施,加强机艺融合、技物结合、物械配合,粮油作物方面,探索整村整乡推广“三新”集成模式,每县重点打造10个千亩方和2个万亩片,辐射带动15万亩以上;经济作物方面,在优势产区选择产业代表性强、基础条件好的县,探索整村整乡推广“三新”集成模式,每县重点打造3个千亩方,辐射带动5万亩以上。
(3)建设内容:巩固拓展测土配方施肥,开展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加快“三新”集成配套推广,做好宣传培训普及等。
(4)支持对象:14个市、全区104个农业县(市、区)。
(5)补助标准:建设化肥减量增效“三新”集成配套推进县10个,每个县补助12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集成推广化肥减量增效“三新”技术模式;14个市每个市补助3万—6.6万元,104个农业县(市、区)补助0.3万—8万元不等,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田间试验、农户施肥调查、宣传培训等。
6.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中的《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有关技术示范推广工作和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农用地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措施落实落地,助力完成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达广西的各年度农用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3)建设内容
以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数据成果为依据,结合广西水稻产地安全利用“GTP+”技术模式,因地制宜采取水分调控、土壤调理、品种替代(只能在不同水稻品种之间替代)、叶面阻控、优化施肥等一种或多种环境友好型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克服农产品产地环境障碍,提高稻谷质量安全水平。
(4)支持对象
有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在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有水稻种植且集中连片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项目实施可依据实际情况,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招标委托具有较强技术实力和丰富经验的第三方开展相关工作,也可以由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局自行组织实施。
(5)补助标准
实施“一区一策、同区同策”农用地安全利用“GTP+”技术措施的每亩单价不能超过330元。实施“一区一策、同区同策”农用地安全利用“GTP+”技术措施的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品种替代(只能在不同水稻品种之间替代)、水肥调控、叶面阻控等多种环境友好型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措施综合应用所需要的物化补助和购买社会化服务费用,项目监测、风险评估、原因分析与田间试验示范、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督查检查等支出,委托第三方开展样品抽样检测、项目监理及验收等费用。可以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因项目实施产品质量及面积没有达到要求而存在项目结余款项的项目应于次年继续实施,任务完成面积按项目启动年的验收办法进行。
开展村级服务站技术指导实施面积的物化补助,每亩按不超过100元进行安排,其中每个服务站硬件建设,按不超过0.5万元安排,如在此前已完成硬件建设的可不安排;每个服务站按任务面积(亩)与培训人员(人)比,最高为2比1,最低为10比1,但不少于50人进行计划,每人按不超过100元进行软件建设总费用控制。
7.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作物秸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24〕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66号)。
(2)主要目标
聚焦我区水稻、玉米、甘蔗等主要农作物和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以强化秸秆离田利用为主攻方向,通过培育秸秆收储、加工、利用产业,抓好秸秆重点工程,进一步提升秸秆资源台账建设质量,总结提炼出广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典型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我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质量和效益,构建高质高效的利用机制和发展格局。
(3)建设内容
一是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作物主产区,重点支持秸秆收、储、运、销、用市场主体,做好秸秆专业化收集队伍的新建、续建;二是扶持、发展和引进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成长性好、规模较大、带动力强的秸秆加工利用主体;三是扎实推进秸秆变肥工程、秸秆畜禽工程、秸秆能源工程、秸秆原料工程等“四大工程”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综合利用,集中培育一批秸秆利用产业,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四是开展秸秆循环利用模式县和秸秆产业化模式县建设,推进秸秆高效离田加工和高值产业化利用,形成一批秸秆综合利用典型样板,推广应用可操作、能落地的秸秆综合利用模式。
(4)支持对象
广西主要农作物分布区、农作物秸秆资源量较大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由各县(市、区)编制本年度县域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决定资金使用。
(5)补助标准
依托中央下达的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在我区主要农作物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开展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每个项目县拨付资金不高于500万元。项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秸秆离田、收储环节,保障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前端供应。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资金用于秸秆还田、加工、利用等环节补助和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差异化补助机制、建设资源台账以及相关宣传、培训等方面,其中安排秸秆腐熟还田示范区建设任务的项目县,投入资金应与明确的任务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 10%。
附件:1.广西市、县(市、区)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
利用项目储备申报书
2. 广西市、县(市、区)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申 报书
附件1
广西市县(市、区)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储备申报书
申报单位: 农业农村局(盖章)
项目县(市、区) 秸秆综合利用现状 |
1.秸秆资源情况。作物种类(列举主要种植作物即可),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 2.秸秆收储利用现状。秸秆直接还田量、离田利用量和离田利用率。现行秸秆收储、利用模式。县域内现有秸秆利用方式、利用产业、产值情况等。 3.目前本县(市、区)拥有收储队伍数量XX个、秸秆离田面积XX万亩;拥有加工主体XX个,年秸秆加工量XX万吨;拥有多元利用主体XX个,年秸秆利用量XX万吨。
|
2025年项目实施计划 | |
项目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 |
1.培育建设秸秆收储队伍XX支(含新建、续建),同比增加XX支,离田面积达到XX万亩,同比增加XX%; 2.年扶持建设秸秆加工利用主体XX个(含新建、续建),同比增加XX个,其中规模千吨以上XX个,规模万吨以上XX个,年加工量预计达到XX万吨,同比增加XX%; 3.年扶持建设秸秆多元利用主体XX个(含新建、续建),同比增加XX个,其中规模千吨以上XX个,规模万吨以上XX个,年利用量预计达到XX万吨,同比增加XX%。其中,饲料化利用XX万吨、燃料化利用XX万吨、肥料化利用XX万吨、基料化利用XX万吨、原料化利用XX万吨; 4.推动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XX%以上,其中离田利用率达到X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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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及资金使用计划 |
申请项目资金XX万元。其中申请中央项目资金XX万元,地方配套及企业自筹资金XX万元。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 1.补助秸秆离田作业XX万亩(万吨),平均每亩补助XX元,或平均每吨补助XX元; 2.补助秸秆多元利用主体利用秸秆XX万吨,平均每吨补助XX元; 3、补助秸秆多元利用主体利用秸秆XX万吨,平均每吨补助XX元; 4、......
注:1.项目资金应重点用于支持秸秆收储队伍建设、完善收储运体系、推进秸秆快速高效、快速离田;2.建议各地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政策。秸秆离田一般每亩补助30—40元,或每吨90—120元,秸秆加工处理一般每吨补助40元左右,秸秆多元利用一般每吨补助40元左右。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补助标准,首次获得补助、边远山区、丘陵地区等收储难度大地区的可按建议的最高标准补助,历年已获得过补助可适当降低补助标准。 |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
同意申报,并承诺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落实到位,80%以上项目资金支出于当年度内完成。
县(市、区)主要负责人(签字): 政府办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意见 |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广西 市 县(市、区)生产障碍耕地
治理项目申报书
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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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及 资金来源 |
总投资 |
| |
其中 |
申请自治区拨款 |
***万元 | |
市拨款(配套) |
***万元 | ||
申报项目区域基本情况 |
1.项目区详查基本情况(附表,多个项目区的,每个项目区都要提交)。 2.当地交通、配套设施等社会经济条件优势。 3.当地相关产业基础优势。 4.带动当地产业发展和群众增收方面的优势条件。 5.其他优势条件。 6.提交拟实施区域详查地块图斑(多个项目区的,每个项目区都要提交图斑)。 | ||
项目实施方式 |
(包含但不限于如下方式:1.招标全部由同一个或多个第三方具体实施;2.分技术支撑及具体工作措施实施两部分进行第三方招标) | ||
申报单位〔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申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
同意申报,并承诺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落实到位。
联系人及电话: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三、农机补贴类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 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
(2)补贴范围: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择25大类53小类152个品目纳入我区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种类),补贴种类由自治区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调整。
(3)补贴机具:除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新产品外,其他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4)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5)补助标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自治区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我区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自治区视政策实施情况,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6)补贴流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发布实施规定。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操作程序及保障措施,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购机者申报补贴。
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农机作业服务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本文指农业农村局和农机中心,下同)及其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机具产品合格证;“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非牌证机具无需提供)。鼓励购机者使用“广西农机补贴App”申请。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的具体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审核程序,由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
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相关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乡镇(街道)或行政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填报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于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符合广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条件的补贴资金要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拨付给补贴对象。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2.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1)文件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 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 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8号)。
(2)补贴范围:在全区所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县(市、区)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3)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4)补贴流程:
①报 废 旧 机 。 回收拆解企业要一次性告知机主申请报废
补贴的条件(来源清楚合法文件、补贴机型、补贴金额、报废最
低年限、可报废机具应有部件条件等),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回收拆解企业对拆解或者销毁农机的真实性负责。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应包括以下内容:1.《确认表》,机主身份证复印件。2.《报废农业机械来源承诺书》,二手农机需提供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3.《报废农业机械销毁记录表》。4.报废农机信息照片(包括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拆解前机主与报废农机合影照片(拍摄角度为左前方、右后方 45°),拆解中照片以及对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后的照片。
②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承诺书》《记录表》和相关报废销毁图片及证照,到牌证登记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已公告注销的,录入机具报废时间及实施报废机构等信息。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并加盖公章。无牌证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当地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并根据发动机号或机架号核查机具是否在广西注册登记;没有注册登记信息的,在《确认表》签注“无该机具注册登记信息”字样并加盖公章。
③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记录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向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还需提供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机主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照程序予以办理,每月向财政部门提交 1 次审核通过的补贴款结算材料,财政部门依据材料每月进行 1 次补贴资金兑付。每个农民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能超过 5 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不能超过 20 台。各地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④同一补贴对象在当年度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可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按照“中央报废补贴额”“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累加中央报废补贴额”办理报废更新补贴,在新购置的同品目机具办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兑付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四、种业创新发展类
1.中央预算内投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国家级政策)
文件依据:《“十四五”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建设规划》《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申报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
(1)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资源圃)项目
建设要求。新建种质资源圃承担甘蔗种质资源保存和分发共享任务,开展资源特性鉴定评价、引种观察工作。项目建成后,种质资源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收集保存、鉴定评价、分发共享能力大幅度提高,种质资源圃核心种质资源保存量增加15%,保存合格率达到99%以上。
建设内容。主要开展保存、隔离、鉴定评价等圃地建设。建设种子加工处理室、分析检测室等,配置种质资源基因型鉴定系统、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等设施设备、农机具及繁殖用地田间工程。
储备条件。广西新建1个资源圃,品种范围为甘蔗,由承担国家种质资源保存任务的国家或省级科研教学、高等院校和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建设。申报单位应拥有种质资源保存、评价的技术队伍;申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圃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该特色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拥有500亩以上自有土地用于种质圃建设,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作物种质资源,且该区域没有已建成的同作物类型的国家种质圃。
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90%,且中央投资规模为1000万—1600万元。
建设年限。两年。
(2)农作物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建设要求。发挥种业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更加紧密的科企合作关系,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加快构建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开展高效育种,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种子生产加工、良种推广服务等能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种业企业航母型和特色优势种业企业。项目建成后,育种创新能力提升10%,育成品种效能提高3%—5%。
建设内容。支持有实力的农作物种子企业,并鼓励其与科研单位开展紧密合作,承担农作物品种选育和新技术创新示范,推动育种创新、标准化制(繁)种、新品种推广和科技服务等方面一体化发展。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低温种子库、检测实验室、农机具库等土建工程,建设用于育种创新的核心育种站、品种测试点等田间工程,以及实验分析设备、农机具、仪器设备购置等。
储备条件。广西布局育种创新项目共3个,包括水稻、棉糖麻、热带作物各1个。须具备以下8个条件:
已开展科企合作,与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签订长期科研合作协议,明确种业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其中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
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
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自有或租用(剩余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5处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
近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1个和省级审定品种5个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相应作物的以本企业名义登记或单独申请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5个以上;
企业综合实力强,行业市场占有率靠前;
具有专门的科研团队从事科研育种活动;
近三年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或套牌侵权行为。
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且中央投资规模为1000万—11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年限。两年。
(3)农作物良种繁育能力提升项目
建设要求。支持建设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信息化的种子(种苗)生产基地,改善田间生产设施条件,提高良种生产和供应能力,提升种子产地加工水平和仓储能力,确保农业用种安全,为农业提质增效奠定基础。项目建成后,制繁种能力提升20%,种子种苗合格率95%以上。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储备条件。广西在国家认定的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县(崇左市江州区),以及国家有关规划明确的制(繁)种优势区范围布局项目1个,建设经济作物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中央投资规模为1000万—12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年限。两年。
(4)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建设要求。依托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科研单位等,建设完善一批保种场,重点保护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兼顾国家公布的新发现种质资源和地方保护品种,为畜禽品种选育提供遗传资源。同时,推动形成政府、科研单位、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保种格局。项目建成后,畜禽保种场核心群规模增加30%。
建设内容。保种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标准化畜禽棚舍、孵化厅、药浴池、库房、加工车间、青贮窖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构建试验物联网系统和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
储备条件。广西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项目2个。重点支持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尚未建立保种场或保护区的畜禽遗传资源,同时兼顾其他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品种资源和部分列入省级保护名录的濒危品种。
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90%,且中央投资规模为1000万—1200万元。
建设年限。两年。
(5)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建设要求。根据提升自主育种创新能力、保障牛品种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需求,支持有实力的国家核心育种场、科研教学等单位,有效利用地方牛种质资源和引进优良牛品种资源,加强牛品种选育和新品种培育,为提高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支持大型育繁推一体化畜禽种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联合育种,全面提升育种水平、供种能力和推广服务能力。项目建成后,育种创新能力提升10%,育成品种效能提高3%—5%。
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化棚舍、育种实验室等土建工程,配套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胚胎移植等仪器设备,购置种牛、胚胎、冻精等育种材料。择优支持大型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完善育种创新、标准化繁种、科技推广等方面设施装备。
储备条件。广西布局建设畜禽育种创新项目1个,品种范围为牛。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育种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项目品种对应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专门的育种部门和技术团队,并与科研院校保持长期稳定的技术合作关系,参加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业优先安排。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肉牛育种创新项目。核心群母牛需满足:地方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存栏100头以上或引进品种单品种基础母牛2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基础条件和技术力量等,优先支持已开展种牛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种牛场。
奶牛育种创新项目。重点支持荷斯坦牛,兼顾娟珊牛和乳肉兼用牛,核心育种群成年母牛存栏400头以上,具备培育种牛的条件和能力。优先支持开展奶牛生产性能测定并上报数据,并与种公牛站签订种公牛培育合作协议的牛场。
中央投资规模。以大型育繁推一体化龙头企业投资为主,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40%,且中央投资规模为1000万-1100万元。中央投资主要用于项目中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建设。
建设年限。两年。
(6)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能力提升项目
建设要求。根据现代种业发展的要求,突出薄弱环节、主要品种、优势区域,系统构建渔业生物种质资源保存体系,优先支持基础条件好的水产原良种场。项目完成后,水产原良种基础群体保存能力提高50%以上,优质亲本供应数量增加20%以上,种质保存和选育水平明显提升。
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催产和孵化车间、亲本池、苗种培育池等生产设施,配套进排水、电力、道路等工程,购置常规生物学仪器、水处理系统、养殖设施等。
储备条件。广西布局水产种质资源场项目1个。重点支持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品种、冷水性鱼类和通过国家审定的水产新品种。项目建设单位应具备省级(含)以上水产原良种场资质和独立法人资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与申报品种对应的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具有三年以上申报品种的保种工作基础,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省级以上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作为技术依托;项目建设单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须具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原则上要求固定建筑物在自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生产实验用地需自有土地或租期15年以上的租用土地(“三区三州”项目可放宽至10年以上)。国家水产种业阵型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中央投资规模。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90%,且中央投资规模为1000万元。
建设年限。两年。
2.中央转移支付资源保护和性能测定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生产性能测定和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等项目的通知》。
(2)实施内容
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完善遗传资源的保种方案并严格实施,规范做好品种登记、选种选配、疫病防控,准确完整记录系谱和生产性能等保种信息,及时填报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系统,定期采集、补充、更新遗传材料,确保保种场和基因库正常运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资源保护。严格落实资源保护任务,规范做好资源的登记、监测,及时繁殖更新低活力种质,确保资源圃正常运转、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资源保护。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准确完整记录菌种信息,定期更新、复壮菌种资源,规范做好菌种收集保藏、鉴定评价、信息整理,确保生物安全,保障资源库正常运转、保存的微生物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项目
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工作,重点围绕生长速度、饲料转化率、产蛋、肉质和繁殖泌乳等目标性状,支持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测定技术手段,按时完成测定任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把畜禽种业创新基础工作做实做细。
(3)支持对象
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项目资金支持我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
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项目资金支持我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
(4)补助标准
(1)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项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60万元/个、微生物种质资源库50万元/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按品种划分,其中猪保种场60万元/品种、马保种场70万元/品种、鸡保种场20万元/品种、鸡活体基因库9万元/品种为标准执行。
(2)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项目:种猪生产性能测定标准为生长测定200元/头,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标准为70元/头,种牛生产性能测定标准为1000元/头,肉鸡纯系生产性能测定标准为60元/只。
3.补助市县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国家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2)建设内容:实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完善种质资源库(场、圃)基础设施条件,加大对地方特色品种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实施农业良种繁育基地项目,支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育制(繁)种设施设备条件,提升供种保障能力。实施现代种业基础支撑项目,支持现代种业基础支撑建设,开展品种特性与种子(种苗)质量评价、桂北农作物品种展示等工作。
(3)支持对象:辖区内从事种业育种创新、品种监测评价、市场监管等工作内容的相关事业单位,以及取得相应品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业企业。重点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后劲足、运转机制活的种业企业,优先支持国家级种业阵型企业。
(4)补助标准:自治区现代种业提升工程补助市县项目每个不超过100万元。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资金安排及支持方向进行调整,当年9月—10月开展下一年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目前2025年项目已下达实施,2026年项目情况以2025年下半年印发的项目储备通知为准。
五、畜牧业健康发展类
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 “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
(2)主要目标: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种植示范基地达4万亩以上;种植示范基地有机肥代替化肥比例达30%以上。
(3)建设内容:
养殖场: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密闭贮存发酵设施,堆肥设施,如:厌氧发酵、沼气利用、沼液密闭贮存、沼渣堆肥、臭气控制等。
种植户:撒肥设备,粪污输送管网、密闭田间贮存设施等。
社会化服务组织:粪污运输车、粪肥计量、养分测定等分析检测仪器。
(4)支持对象:县域生猪存栏量10万头以上或猪当量20万头以上。县级人民政府重视程度高,种养结合思路清晰、畜牧业发展稳定、配套政策措施有力、耕地面积较大的县。
(5)补助标准:中央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包括脱贫县)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6)其他要求:已实施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的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县不再支持。
2.生猪调出大县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以上财政对各生猪调出大县和生猪净调出县给予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奖励资金。
(2)奖励资金分配: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因素法分配到县。
3.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行动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
(2)主要目标:通过支持奶业大县发展草畜配套、适度规模养殖,促进奶业一二三产业融合,提效率,降成本,力争用3—4年时间进一步提高奶业大县饲草料供应水平和养殖设施装备水平。
(3)建设内容: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扩大草畜配套规模、现代智慧牛场建设和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
(4)支持对象:适度规模养殖场(存栏100—3000头,特色奶畜可参照执行)
(5)补助标准:每个试点县每年2000万元,连续支持2年。
4.粮改饲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至2025年)》、农业农村部《粮改饲工作实施方案》(农牧发〔2017〕8号)。
(2)主要目标:粮改饲主要采取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促进青贮全株玉米、牧草等饲料作物种植和甘蔗尾梢收集加工利用,以青贮饲草料产品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就近转化,特别是引导试点区域牛羊养殖企业从玉米籽粒饲喂向全株青贮玉米和优质饲草料饲喂适度转变。
(3)建设内容:
“粮改饲”种植和青贮饲草料收贮任务要求。原则上:各试点县“粮改饲”种植(播种)面积要达到5000亩及以上,以种植青贮玉米为主,种植优质牧草和甘蔗(收贮甘蔗尾梢)为辅;各试点县收贮青贮饲草料量在1.5万吨及以上(按青贮玉米单产3.0吨/亩计)。少部分试点县因实际情况无法达到种植(播种)面积、收贮量要求的,可酌情考虑,但“粮改饲”面积要求不得低于3000亩,收贮青贮饲草料量不得低于0.9万吨(按青贮玉米单产3.0吨/亩计)。
其他建设任务要求。在确保“粮改饲”面积、收贮量任务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可安排饲草料收贮设施建设等,支持以提高收贮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大型收贮主体贷款贴息补助等工作;鼓励大型收贮主体跨区域开展收贮作业;积极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作用,支持购置高性能青贮饲料收贮机械。建设规模由各试点县视情况而定。
(四)支持对象:补助对象为辖区内包括农垦系统牛羊养殖场、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在内的规模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
(五)补助标准:不超过60元/吨。
5.南方省份种草养畜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至202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
(2)主要目标:加快建立南方省区牛羊草畜配套、种养结合发展机制,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水平不断提高,力争到2025年项目县牛羊肉产量增幅达到8%以上,牛羊规模养殖水平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供给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3)建设内容:重点支持项目主体依托地方牛羊品种,通过开展人工种草、改良草山草坡、提供更多优质牧草,扩大牛羊养殖规模,提升养殖场基础设施条件和标准化生产水平,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
(4)支持对象:对开展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养殖的规模养殖场、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给予补助,规模标准原则上肉牛年出栏不低于50头,肉羊年出栏不低于300只。
(5)补助标准: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额度的15%,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6.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国家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
(2)建设内容:对生猪养殖大县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加快生猪品种改良。 补助品种包括国家批准引进和自主培育的品种,以及地方优良品种。
(3)支持对象:重点支持中小养殖场(户),对已自有种公猪站的规模养殖场和种猪场不予补贴。
(4)补助标准:不超过80元/头。
7.蜂业质量提升示范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2〕12号)。
(2)主要目标:通过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围绕养蜂业全产业链发展,以良种化、标准化、产业化为重点,转方式、补短板、强基础,支持完善一批养蜂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典型,探索建立养蜂业提质增效、产业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围绕农作物授粉薄弱环节,推广蜂授粉技术,带动项目实施区域优势农作物蜂授粉普及率提高到50%以上。
(3)建设内容:
养蜂大县蜂业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蜜蜂良种繁育体系完善、养殖设施装备水平改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构建等。
蜂授粉技术推广与市场培育。支持蜂授粉技术推广、专业化蜂授粉服务等。
(4)支持对象:养蜂户、授粉户。
(5)补助标准:蜂业全产业链方向500万元/项目县,蜂授粉方向300万元/项目县。
8.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肉牛肉羊生产发展五年行动方案(至2025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桂政办发〔2020〕11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 号)。
(2)主要目标:壮大培育牛羊产业,力争成为新增长极。
(3)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支持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对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利用国外胚胎移植产下高产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1 万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50 头以上良种母牛或100 只以上良种母羊的养殖场(户),分别按照不超过2000 元/头和1000 元/只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内引进良种公羊或良种母羊的养殖场(户),分别按照1000元/只和500 元/只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
支持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在奶水牛主产区,对从区内外回收购买50头以上杂交母水牛进行培育并用于挤奶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20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支持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群增量。在试点县(市、区)对饲养5 头(含5 头)以上、500 头以下杂交母牛(含母水牛)并开展牛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1500 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支持优良牧草种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对国家“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年种植收贮全株玉米、甜高粱等优质牧草或收贮桑枝饲料、甘蔗尾稍等农作物秸秆2000 吨以上的,按照不超过60元/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支持开展牛羊疫病净化。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牛羊场疫病净化工作,促进牛羊疫病由重点控制逐步向净化消灭转变,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实行挂牌及产品标识管理,对评估合格的养殖场,颁发净化场牌匾,按照病种、畜种、养殖规模等予以不超过50 万元/场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对象:牛羊养殖场(户)。
9.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5号)。
(2)补助对象: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以及服务组织。
(3)补助条件:养殖场户或服务组织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先打后补”资金。
(4)补助内容:对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以及服务组织进行补助。某种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年出栏已免疫的产地检疫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存栏种用乳用畜禽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当年自治区集中政府采购某种强制免疫疫苗平均中标价格×财政补助比例。
10.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5号)。
(2)补助对象: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
(3)补助条件: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4)补助内容: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进行补助。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A.“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40—60元/头,补助养殖场户20—30元/头。
B.“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80—100元/头,补助养殖场户50—60元/头。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A.“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10—20元/头。
B.“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30—40元/头。
(注:各县(市、区)确定补助档次每年只能选择是否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加施标识或体重其中一种)
11.畜禽强制扑杀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5号)。
(2)补助对象:被依法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补助条件: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
(4)补助内容:对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病种(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包虫病)、依法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按照畜禽生长阶段及用途划分不同等次,其扑杀补助标准范围:猪200元—1200元/头,奶牛2000元—6000元/头,耕(肉)牛1000元—3000元/头,羊300元—500元/只,鸡、鸭、鹅3元—15元/羽,鸽、鹌鹑2元—5元/羽,马5000元—12000元/匹。
六、渔业高质量发展类
1.中央近海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桂农厅发〔2021〕140号)。
(2)补助对象: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整船更新改造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3)补助方向:1.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且未申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更新改造为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资源友好型和新材料两类渔船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2.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近海捕捞渔船,开展生产用海洋宽带、防污染、安全救生通道等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国家和地方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开展船上制冷保鲜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4)补助标准:渔船更新补助资金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贴从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两者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价格的80%且不超过规定的补贴上限。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于船上制冷保鲜系统不予支持。
2.中央水产养殖和加工设施设备建设补助(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补助对象:从事水产养殖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和渔民;具备水产品加工冷藏能力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
(3)补助方向:支持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网箱式养殖装备、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相关的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网箱补助资金不超过总造价的30%和补助上限;购置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补助资金不超过总造价的30%,并且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中央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补助(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提前谋划准备2025年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项目的函》(农渔养便函〔2024〕42号)。
(2)补助对象:试点以县为单位,东、中部地区的试点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亩(含)以上;西部地区的试点养殖面积须在1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3千吨(含)以上。
(3)补助方向:试点以水产养殖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统筹谋划、因地制宜,围绕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水产苗种生产、生产服务保障等方面开展建设,注重试点建设内容的关联性和完整性,使试点发挥重大效能。
(4)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给予分类分档支持(每个试点0.8亿—1亿元)。原则上70%以上用于养殖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和水产苗种生产能力提升;池塘养殖补助标准中东部地区不超过3000元/亩,西部地区不超过5000元/亩;工厂化养殖和水产苗种生产补助比例不超过其项目总投资的30%。3年内财政资金已支持的建设内容不予重复支持。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个试点县第一年安排奖补资金5000万元左右。在试点建设完成后,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复核验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试点验收情况,分类分档确定第二批奖补资金规模。
4.中央远洋渔业发展补助(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
(2)补助对象: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复的远洋渔业基地;取得《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3)补助方向:支持远洋渔业基地建设、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远洋渔业资格调查,对远洋渔船全面履行国际公约的成果进行奖补,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4)补助标准:远洋渔业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不超过中方企业已完成投资的30%;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补助资金不超过更新改造相关费用的30%和补助上限;履约奖补资金综合考虑履约得分、船型系数、调节系数等因素根据相关计算公式测算。
5.近海渔船减船转产(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船转产及渔船更新改造工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桂农厅办发〔2022〕17号)。
(2)补助对象: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申请近海渔民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包括个人、渔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企业。
(3)补助方向:国家以赎买渔船的方式引导渔民和企业自愿减少渔船,渔船功率指标由国家收回。
(4)补助标准:按渔船双控功率0.5万元/千瓦进行补助。
6.智慧渔场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2025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储备申报指南》。
(2)补助对象:渔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
(3)补助方向:依托建设或者升级改造陆基圆(方)池循环水养殖、工厂化养殖、重力式深水网箱为主的渔场,支持建设陆基圆(方)池、工厂化车间、深水网箱、进排水循环系统、水质和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以及海上牧场平台,配备建设养殖监测监控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系统设备、水下清洗机器人、自动精准投喂、机械化聚鱼收获等设备,以及安全管理、智能化控制、自动化养殖等智慧渔业系统等。
(4)补助标准:智慧渔场建设项目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个,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7.大水面生态渔业(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2025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储备申报指南》。
(2)补助对象:渔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
(3)补助方向:支持苗种培育、拦鱼通航设施及渔具、水质监测、智能化设施设备、生态渔业效果评估、品牌创建、产品营销、渔业文化活动等。
(4)补助标准: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促进广西水库大水面生态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5〕16号)有关要求,设施设备建设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个,区域性水库大水面品牌建设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个,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8.水产养殖绿色循环整县推进试点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2025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储备申报指南》。
(2)补助对象:以试点县为主体进行申报。
(3)补助方向:支持池塘标准化改造,包括新建或改扩建养殖池塘、挖深清淤和护坡加高加固、进排水系统、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等。支持海上养殖排筏泡沫浮球(桶)升级改造,淘汰现有传统养殖用泡沫浮球,升级为环保型塑胶浮球。支持稻渔综合种养设施设备、田间改造工程,应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 1135.1—2017)建设要求。支持水产养殖尾水片区治理,因地制宜确定尾水治理模式,集中处理辖区内小、散、弱养殖场养殖尾水。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4)补助标准:每个试点县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尾水治理资金必须占40%以上;且池塘设施化改造、海上养殖排筏泡沫浮球(桶)升级改造、稻渔综合种养(补助不超过3000元/亩)等建设,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片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00亩,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个。
9.渔业种业提升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2025年中央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储备申报指南》。
(2)补助对象:渔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主。
(3)补助方向:支持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基地升级改造提升,包括新建或改扩建育苗和保种设施、循环水养殖及水处理设施、育苗车间厂房、进排水系统、育苗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亲本更新等。支持创建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包括功能区域划分(分设生产区、生活区),配置具备水质分析、疫病监测和检测、生物饵料检测等条件的实验室以及水质调控、增氧、供电等设施设备。
(4)补助标准:水产良种场基地升级改造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个,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要求场区规模达到30亩以上,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个。
10.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2)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在建设现代渔港的基础上,密切结合城镇建设和产业集聚,建设一批以渔港为龙头、城镇为依托、渔业为基础,集渔船避风补给、货交易、冷链物流、精深加工、海洋生物医药等业态为一体,渔港及相关产业结构平衡、层次较高、辐射效应明显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
(3)建设内容:
试点主要围绕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开展。
智慧渔港。以现代化设施、设备为基础,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渔港业务深度融合,支持自主安全可控的北斗智能终端推广应用,在信息全面感知和互联的基础上,实现渔港设施设备管理、渔船动态监控、船员管理、渔获物管理、渔港运营等方面的智能化。主要包括:
渔港在线监测预测功能,配置风浪及气象监测、潮流泥沙监测预测、水质环境监测、视频监控、渔船进出港监控以及渔获物上岸监测等监测设备,构建渔港全景信息监测模块。
渔港通信传输功能,配置 AIS 基站、5G基站和港区 Wi-Fi 传输设备,构建覆盖渔港的现代化通信网络。
渔港管理服务功能,配置岸上便民自助服务终端、构建造港公共信息资源库。
平安渔港。实施渔港、避风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进行渔港综合环境整治,提升防灾减灾能力,打造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生态优美的平安渔港。主要包括:
防波堤、拦沙堤、码头、护岸、系治岸线、浮筒等水工设施,渔港管理用房等陆域设施,以及港池航道疏浚、沉船打捞等。
防台风应急用房、防洪应急设施设备、消防应急设施设备、物资保障设施设备等。
渔业航标建设、维护与养护,主要包括灯塔、灯桩、浮标等。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驻港监管业务用房、执法船舶停靠码头等设施设备。
港区陆域场地及道路硬化、卸鱼装备、供电照明、给排水、港区绿化亮化等。
绿色渔港。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主要包括:
渔船含油污水和垃圾接收处理、港区固体垃圾收集处理、渔具回收处理、水域清污、公共厕所等环境综合治理设施设备。
渔港经济区内建设独立的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实现污水达标排放,或接入当地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实现垃圾、污水统一清运处理。
产业渔港。在区域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基础上,建设完善产业发展平台。纵向延伸、横向拓展产业链条,打造培育、做大做强渔业龙头企业和特色品牌,大力发展临港产业,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主要包括:
供油、供冰、供水、物资补给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鱼货交易、冷藏加工、冷链物流、渔船修造等设施设备。
海洋生物医药、渔业装备等相关产业研发、制造、服务设施设备。
(4)支持对象:列入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名单的渔港经济区。
(5)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地方开展试点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每个试点1.5亿元—2亿元)。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分年度安排,在批准试点的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每个试点7000万元)。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情况,采取分类分档方式,确定奖励资金规模。在试点中期评估合格后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奖励资金(每个试点4000万—6500万元);在试点通过验收后根据总体验收情况安排第二批奖励资金(每个试点4000万—6500万元)。中央财政奖补资金重点用于对渔港相关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整治维护。
11.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
(2)主要目标: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
(3)建设内容:对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
(4)支持对象: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所有人。
(5)补助标准:补助分为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两部分,各占50%比重,并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进行分类分档补助。
第二部分 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1.国家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 计财〔2025〕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5 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5〕35 号)。
(2)建设内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各申报市应向重点品类聚焦,原则上 2023年申报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应达到100亿元以上。申报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应合理布局、适度集中,覆盖区域不超过两个地级市,有条件的可集中在一个地级市布局申报。
(3)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6 亿元、0.7亿元、0.7亿元。奖补资金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上中下游各环节横向协同、纵向贯通、融合发展,重点围绕种养生产、加工流通、品牌营销、质量标准、科技服务、联农带农等环节领域,建强公共基础设施、提高产业水平。
2.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 计财〔2025〕2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25 年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和农业产业强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5〕35 号)。
(2)建设内容:各申报市原则上申报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应达到1亿元,采取地方择优竞争、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组织书面审查的方式开展申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抽取50%左右的项目采取答辩等方式进行复核。
(3)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资金总额 10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绩效评估,分别奖补300万元、7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支持发展镇域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提高标准化种养、产地加工等设施装备水平,打造乡土特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促进转型升级、做优做强;统筹培育发展一批产业强村,因地制宜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充分挖掘农业产业、乡村资源、生态文化等多元价值,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广西茶叶全产业链开发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促进茶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农产发〔2021〕3号)提出“打造茶产业全产业链,拓展茶产业多种功能,提高茶产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9〕117号)提出“每年支持主要产茶县实施茶叶全产业链开发项目,打造一批标准化厂房、标准化茶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广西六堡茶及特色优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3号)提出“选择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将其培育成为科技型、外向型、带动型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完善产业链建设”。
(2)主要目标:通过实施广西茶叶全产业链开发项目,加快构建集种植、加工、仓储、物流、销售于一体的茶叶全产业链,深入挖掘广西茶产业的生态价值、休闲价值、文化价值等,实现茶产业、茶科技和茶文化的统筹发展。同时,有效调动农民发展茶产业的积极性,提升茶叶的生产效益,解决农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助推巩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3)建设内容:
规模化、标准化茶园建设;
基地田间路渠管网等田间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
加工厂工艺与设备改造升级,精深加工设备、生物防治设施设备等购置及产品研发;
清洁化、智能化综合利用生产线建设;标准化厂房和仓储设施建设;
资源圃建设及相关设备购置,品种资源收集保存、扩繁、鉴定评价;
茶叶精品品牌打造提升及推介宣传等。
(4)支持对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有关行政、事业、科研单位。经营主体必须近五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近五年不存在获批财政补助项目未完成建设的情况。
(5)补助标准:茶叶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单个补助金额50万—25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或直接补助的形式,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经营主体投资总额的50%;行政、事业、科研院所等单位采用直接补助方式。
4.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支持创建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广西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十四五”规划》(桂政发〔2021〕51 号):以县域为单位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推进“生产+加工+科技”一体化发展,构建以国家级为龙头、以自治区级为骨干、以市级和县级为基础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四级体系。
(2)主要目标: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肩负着三大功能:一是现代特色农业的先行区和试验场,二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和增长极,三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过渡带和融合剂。推动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园成为广西农业产业振兴的标杆项目、核心抓手,引领带动乡村产业振兴的平台载体和农业现代化的“引擎”。
(3)建设内容:
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建设乡村产业兴旺引领区。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一批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将产业园打造为品牌突出、业态合理、效益显著、生态良好的乡村产业兴旺引领区。脱贫地区突出搞好特色产业,将产业园建设成为构建稳定防返贫长效机制的重要平台。
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大联合大协作,配套组装和推广应用现有先进技术和装备,探索科技成果熟化应用有效机制,将产业园打造成为技术先进、金融支持有力、设施装备配套的现代技术和装备加速应用的集成区。
推进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建设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区。构建种养有机结合,生产、加工、收储、物流、销售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挖掘农业生态价值、休闲价值、文化价值,推动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重构和演化升级,将产业园打造成为一二三产业相互渗透、交叉重组的融合发展区。
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重点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搭建一批创业见习、创客服务平台,降低创业风险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将产业园打造为新型经营主体“双创”的孵化区。
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建设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生态种养业,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品牌培育,推进农业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建立健全质量兴农的体制机制,将产业园打造成为农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4)支持对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重点支持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5)补助标准:新建自治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补助标准为500万元/个,资金补助方式为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原则上给予单个实施主体奖补资金不高于30%。新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政策性指标补助标准为0.7亿元/个,按获批建设、通过认定分批拨付0.3亿元、0.4亿元;竞争性指标奖补标准为1亿元/个,按获批建设、通过中期评估、通过认定分批拨付0.3亿元、0.3亿元、0.4亿元,资金补助方式为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原则上给予单个实施主体奖补资金不高于30%。
第三部分 新型经营主体培育
1.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
(2)主要目标:引导带动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生产经营能力,推动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和养殖效益保持在较好水平,促进奶业新型经营主体与现代奶业发展有机衔接。
(3)建设内容:
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重点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储存及养殖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
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与奶牛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4)支持对象:奶业新型经营主体。
(5)补助标准:每个奶业新型经营主体30万—50万元。
2.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近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农人发〔2021〕9 号)、各年度农业农村部、广西高素质农民培育通知、实施方案等。
(2)培育对象:聚焦全面支撑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围绕特色产业人才需求和农民技术技能提升,面向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的农户开展培训,分层分类培育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专业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大力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
(3)重点任务:
提升高素质农民生产技术技能。围绕粮食生产“两稳两扩两提”(稳面积、稳产量,扩大豆、扩油料,提单产、提自给率)目标任务,优先开展粮食、大豆和油料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开展以下专项培训:
大豆单产提升培训。大豆生产目标任务市县特别是大豆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应着重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专项培训,重点围绕品种、农艺、农机加大指导服务和培训力度。
水稻玉米单产提升培训。组织开展水稻和玉米单产提质增效专项培训,强化良田、良种、良法、良机、良制全生产环节技能培训。
豇豆质量安全控制培训。围绕豇豆病虫害绿色防控、科学安全用药、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开展培训。
油菜产业发展培训。油菜产区重点围绕油菜优质品种选育、绿色丰产高效栽培技术、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冬闲田生产技术、油菜籽产地干燥加工技术等内容开展培训。
专业农机手培训。聚焦主要粮油作物耕种管收机械化作业环节,开展实操实训和作业演练,提高机手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
退捕渔民就业技能帮扶培训。长江流域、北部湾沿海区域等地区开展退捕渔民就业技能帮扶“暖心行动”,开展农业生产技能培训,提升其转产就业能力。
提升高素质农民产业发展能力。坚持选育用一体化的育人导向,统筹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和农民学习需求,围绕主导特色产业组织培育。
提升高素质农民素质素养。面向培育对象全面开设综合素质素养课程。培训内容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农法律法规、农业农村政策,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防灾减灾,金融信贷保险,乡村规划建设、乡风文明、农耕文化等领域基础知识。
实施高素质农民学历提升行动。继续开展高素质农民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全区每年计划招生培养2000人。
农民素质素养提升培训行动。有安排项目资金的县(市、区)各遴选5—10个行政村,围绕“三农”政策、文明生活、农业生产、医疗健康、生态环保、生物技术、素质素养等主题,面向小农户开展为期半天至一天的素质素养提升培训。
(4)专项行动
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普及行动。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人才需求,重点落实粮油稳产保供培训任务,聚焦大豆和玉米提单产、豇豆质量安全控制、油菜产业发展、机械化生产等重点领域,面向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的农户及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开展培训,提升生产技术技能和农民素质素养。
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提升行动。开展重点区域产业带头人培训,提升产业发展能力,培养有一定产业规模、生产经营效益较好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负责人、村“两委”干部、乡村社会事业带头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等产业带头人。注重培养青年高素质农民、高素质女农民和退役军人,因地制宜开设专题示范班。
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先锋行动。由自治区本级组织举办。
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每年组织现代青年农场主学员开展第二年度集中培训,并新增培养现代青年农场主200—300 名。
实施农业经理人培养计划。每年组织往期农业经理人学员开展第二年度集中培训,并新增培养农业经理人200—300名。
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培养计划。由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组织实施,采用集中并跨区域培训和考察交流的形式,每年培养乡村企业经营者200—400 名。
实施农产品电商达人培养计划。每年培养农产品电商达人 100—200名。
实施高素质女农民、退役军人村支书、高素质青年农民培训计划。每年培训100名高素质女农民、100名退役军人“兵支书”、100 名青年高素质农民。
实施豇豆、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培育高素质农民100—200人。
根据农业农村部部署安排,开展高素质农民学用贯通试点、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专题班等,培育人数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为准。
3.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2)主要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的部署要求,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糖等农作物生产关键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3)实施内容
①补助环节:重点支持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菜、甘蔗等粮油糖作物生产关键、薄弱环节。项目县安排支持糖料蔗资金不高于50%。项目县根据本县实际,服务市场发育成熟、农民认知和接受程度高的环节,可与薄弱环节结合在一起“捆绑”支持,努力实现由单一环节服务向多环节服务转变。成熟环节服务补助可支持撂荒地治理和冬闲田种植。各地要积极探索支持撂荒地复垦复种、冬闲田利用各环节服务、粮油作物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特色产业全产业链服务,形成重点支持小农户的实施面积、资金拨付逻辑闭环相应措施,总结典型经验。
②重点支持面向小农户的服务:各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原则上经营规模面积不超过60亩)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间服务作用,以“服务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模式,将小农户的分散需求集中统筹起来,推动实现整片或整村开展规模化服务。
③补助标准:在确保完成服务任务面积的前提下,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25元,其中对平原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额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有所差别,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
④补助对象与方式: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补助小农户比例不低于70%)和服务主体。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农户时,要通过“一卡通”形式将小农户应得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告知小农户。补助资金全部补助服务主体时,服务主体要预先支付或从服务费中扣减服务对象应获得的补助资金。
⑤择优遴选服务主体:项目县可在县域内外遴选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服务主体。承担单环节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原则上不少于3个,对农机设备安装有作业监测终端的服务主体优先承担项目任务。
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1.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3.所提供的服务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4.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
(4)实施要求
财政资金使用严格落实以下要求:一是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二是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三是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统筹整合等问题;四是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五是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六是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项目申报中介费用、项目实施的居间服务费用。
(5)实施步骤
①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项目县要提前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基础性工作,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服务对象数据库、粮油糖及特色产业数据库3个基础数据库,开展成熟环节评估测算。
②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
③确定服务主体:服务主体向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项目县遴选确定服务主体和承担任务量,及时公示遴选结果。
④签订服务合同:发挥农村集体居间服务作用,协助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包含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⑤核实及公示: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填写村镇核实表,项目县组织公示村级核实结果。
⑥收集材料:公示无异议后,申请项目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服务合同、村镇核实表、村公示图片、作业监测轨迹图等。若无作业监测轨迹图,可用服务合同证明、作业图片和村级公示代替。
⑦材料审核及抽查核验: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项目补助资金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按作物及作业环节分类进行抽查,对安装有北斗终端等作业监测轨迹设备的,抽查服务面积比例不低于3%,其他则不低于10%。
⑧兑付资金。经审核及核验无异常后,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财政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形成补助资金结算表报送项目县财政部门,并及时给予补助结算。
第四部分 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
1.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科学技术司2025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预通知》。
(2)主要目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组织引导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履行好促转化、推技术、做示范等公益性职能,引导支持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组织规范发展,创新技术推广服务方式方法,集成组装先进技术模式,由点及线到面推广高产优质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模式,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提供综合技术解决方案,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强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3)建设内容:
建设科技示范基地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设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3个,推广先进成熟适用技术、区域引领性新品种,开展示范展示活动。建设一批自治区级示范站,推广先进成熟适用技术,开展示范展示活动。建设一批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推广主推技术,开展示范展示活动。通过科技示范基地推介一批主导品种和先进适用主推技术(模式),全区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
持续开展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和农技人员培训。培育业务精通、服务优良的农技推广骨干人才。按要求组织一批农技推广骨干人才接受连续不少于5天的脱产知识更新培训,组织一批在编在岗农技人员接受不少于5天的先进成果普及培训。
在项目县继续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全区围绕技术、设施、营销等技术服务,招募特聘农技员。
中国农技推广APP使用率、农业科技示范主体抽样满意度、农业技术推广公共服务对象抽样满意度逐年提升。
(4)支持对象:各地农业农村局,有关单位。
(5)补助标准:本项目经费来源于中央农业转移支付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经费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管理。
2.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项目(国家级政策)
(1)建设要求:按照《“十四五”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总体布局,重点支持建设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农业科研试验基地等。
(2)建设内容:
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根据现有基础和实验需要,按照国际一流实验室的建设标准,购置与科研任务需求紧密相关的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气、用水、用电和通风装置等,视情况改扩建配套基地。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不支持购买单台(套)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根据现有基础和科研任务需求,研发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改造实验室用水、用电、用气和通风装置等配套设施。重点支持单台(套)5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
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田间长期定位试验小(微)区、气象观测站、物联网等设施,研发与购置观测监测检测及信息处理设备,小型试验用农机具,观测配套用房改扩建,完善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安防等辅助设施。
农业科研试验基地。根据建设类型和建设需要,主要包括试验用房、种养设施等建(构)筑物,道路、围墙、给排水、供配电等田间基础设施,常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农机具、物联网等配套装备,加工试验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等试验设施等。包括农业综合科研试验基地、农业全程机械化科研试验基地、农产品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生物育种科研试验基地。
(3)申报条件:
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单位应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复成立国际农业联合研究中心的科研院所、高校。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且应列入“十四五”新增的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名单。区域技术公共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应列入农业农村部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名单。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建设单位应在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国家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名单内,具备“有机构、有编制、有土地、有岗位、有经费”建站前置条件。农业科研试验基地,项目建设单位为省级及以上农业科研单位、高校,房屋建筑物应在项目单位自有用地上建设,项目申报前应落实土地、规划等前置条件。
第五部分 金融服务及防灾减灾
1.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七批)的通知》(财农〔2024〕40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防灾救灾第十二批)的通知》(财农〔2024〕66号)、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广西两批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自然灾害方向,防灾救灾第七批和第十二批)共6070万元,自治区根据受灾情况等因素测算县(市、区)资金分配。
(2)主要目标:通过使用救灾资金,支持灾后农(牧、渔)业生产恢复,确保农(牧、渔)业生产稳定发展。
(3)补助范围:因2024年自然灾害导致的种植业以及畜牧业、渔业损失,资金用于灾前预防或灾后恢复生产。有关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灾情实际,在优先保障粮油作物生产,确保完成绩效目标的前提下,统筹本资金用于其他种植业(蔬菜、糖料蔗等经济作物)、畜牧业、渔业。对受灾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组脱贫人口应当予以倾斜支持。
(4)补助内容:包括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购买农机具燃油、农药、肥料、种子(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膜、兽药、饲草料、进排水设施设备,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以及农业生产和畜牧渔业养殖设施修复等费用。
(5)补助对象: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畜牧渔业养殖户、农户、企业等。畜牧业、渔业补助一般不超过所受经济损失总数的30%。对受灾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低收入组脱贫人口给予倾斜支持,可按所受经济损失总数的100%进行补助。
(6)补助标准:由下达资金的县(市、区)参照自治区实施方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2.设施农业建设贷款贴息
(1)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0号)。
(2)贴息对象。注册地在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市级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获得2025年自治区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的经营主体;适当支持其他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贴息对象实行名单制管理,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筛选并以书面形式推送至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3)贴息范围。建设主体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项目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对保障粮食、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等,包括新建、维修更新和升级改造。
(4)贴息方式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最高为2个百分点。单个主体年度累计贴息资金规模不超过200万元。
3.农业信贷担保(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国家政策
①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
②主要内容: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市、县级试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组成。
在上下关系上,自治区级和市、县级试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直接开展担保业务,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为自治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等服务。
在运作方式上,全国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主要通过资本金注入、担保费补助、业务奖补等形式予以支持。
在业务范围上,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必须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专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
③对自治区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管理标准:实行“双控”标准,要求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及其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服务对象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万—300万之间,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2020年,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指导开展“双控”业务规模确认,降低担保费率至0.8%以下,脱贫地区为0.5%以下。修订印发农业担保绩效评价评分指引,将评价结果与“一奖一补”政策挂钩。
(2)自治区级政策
①文件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118号)。
②服务范围: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农村新业态。
③担保规模:单户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④担保期限:原则上1—3年。
⑤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8%,不再收取贷款利息和担保费以外的管理费、服务费、手续费、中介费等其他费用。
4.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同步实施)
(1)国家和自治区政策
①文件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5〕5号)。
②补贴范围。中央险种:水稻(含制种)、玉米(含制种)、糖料作物、花生、马铃薯、大豆、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森林相关保险。
自治区险种:蔬菜、水果、油料作物、烟叶、鸡、羊、牛、桑蚕、水产、森林相关保险。
③财政补贴比例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30%—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40%,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其中,从2025年起减免水稻、玉米和糖料蔗的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市县承担部分(5%—15%),减免部分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区直国有林场森林类保险保费补贴市县财政承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自治区险种。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55%,其余由市县财政及投保户承担。
市县险种。自治区财政原则上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高于35%,其他县不高于30%保费的比例给予奖补,投保户负担保费比例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鼓励市、县在政策框架内引进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可相应降低市、县财政补贴或农户自缴比例,但县(市、区)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5%(含重点帮扶县)。
自治区财政对全区44个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中央、自治区险种予以倾斜支持,重点帮扶县需要承担的县级财政保费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下调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2)自治区级政策
①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政策,对农业保险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对农业保险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实施的一种制度安排。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中的主要农畜牧产品为参保对象,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实施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政府对参保险种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
②补贴类型:目前,广西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以下两类:一是享受中央、自治区、地方三级财政补贴的中央险种,共有9个:水稻、水稻制种、玉米、玉米制种、花生、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二是享受自治区、地方保费补贴的自治区险种,共有12个: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蔬菜、水果、肉牛、肉羊、肉鸡、蛋鸡、桑蚕、牡蛎风力指数、对虾风力指数、珍珠贝风力指数、金鲳鱼风力指数。
③参保对象和参保流程:凡在广西辖内种养殖技术符合当地主管部门技术要求,预防灾害措施到位,信誉良好,持有合法有效土地使用证明的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可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种植业集中连片地区的小户散户,可以联系当地农险办或直接到具体险种经办机构提出投保要求,由村、农村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等统一组织参保。此外,农户还可以拨打服务热线向保险公司提出参保要求,由保险公司派员上门承保。农户需要填写投保单,并如实告知参保的作物畜牧的数量、生产期间、坐落位置、生产管理状况等。
④开办主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2024—2028年度)遴选结果的通知》(桂财金〔2024〕3号)执行,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家保险公司。
附件: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要素一览表
附件
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要素一览表
品种 |
单位保额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费 |
中央财政补贴 |
自治区财政补贴 |
市级财政补贴—对城区 |
县级财政补贴 |
农户承担 |
一、中央险种 |
| |||||||
(一)种植业 |
| |||||||
1.水稻 |
| |||||||
1)水稻种植保险 |
800 |
2%(南宁、柳州、梧州、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崇左) |
16 |
45% |
城区20%; |
5% |
10% |
20% |
800 |
3%(桂林、北海、贺州、来宾) |
24 | ||||||
2)水稻完全成本保险 |
1200 |
2%(南宁、柳州、梧州、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崇左) |
24 |
45% |
35% |
- |
- |
20% |
1200 |
3%(桂林、北海、贺州、来宾) |
36 | ||||||
3)水稻制种 |
2000 |
8.00% |
160 |
45% |
城区20%; |
5% |
10% |
20% |
2.玉米 |
|
|
|
|
|
|
|
|
1)玉米种植保险 |
600 |
2.5%(柳州、桂林、百色、贺州、来宾) |
15 |
45% |
城区20%; |
5% |
10% |
20% |
600 |
4%(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河池、崇左) |
24 | ||||||
2)玉米完全成本保险 |
800 |
2.5%(柳州、桂林、百色、贺州、来宾) |
20 |
45% |
35% |
- |
- |
20% |
800 |
4%(南宁、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河池、崇左) |
32 | ||||||
3)玉米种植收入保险 |
≥800 |
基准6% |
- | |||||
4)玉米制种 |
1600 |
8.00% |
128 |
45% |
城区20%; |
5% |
10% |
20% |
3.大豆 |
|
|
|
|
|
|
|
|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
620 |
3.00% |
18.6 |
45% |
城区20%; |
5% |
10% |
20% |
2)大豆种植收入保险 |
≥620 |
6.00% |
≥37.2 | |||||
4.糖料作物 |
|
|
|
|
|
|
|
|
1)糖料蔗种植保险 |
1200 |
3.00% |
36 |
45% |
城区20%; |
5% |
10% |
20% |
2)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 |
2400 |
3.00% |
72 |
45% |
35.00% |
- |
- |
20% |
3)糖料蔗种植收入保险 |
- |
7.00% |
- | |||||
5.花生 |
600 |
5.00% |
30 |
45% |
城区20%; |
5% |
10% |
20% |
6.马铃薯 |
600 |
6.00% |
36 | |||||
(二)养殖业 |
| |||||||
1.能繁母猪 |
1500 |
7.00% |
105 |
50% |
城区20%; |
5% |
5% |
20% |
2.育肥猪 |
1200 |
6.00% |
72 | |||||
3.奶牛 |
10000 |
6.00% |
600 | |||||
(三)森林 |
| |||||||
1.公益林 |
1000 |
0.15% |
1.5 |
50% |
城区35%; |
5% |
10% |
- |
2.商品林 |
|
| ||||||
1)中高风险区域商品林 |
|
5% |
10% |
20% | ||||
其中:国家储备林 |
2000 |
0.40% |
8 |
30% | ||||
非国家储备林 |
1250 |
0.40% |
5 |
30% | ||||
2)低风险区域商品林 |
| |||||||
其中:国家储备林 |
2000 |
0.16% |
3.2 |
30% | ||||
非国家储备林 |
1250 |
0.16% |
2 |
30% | ||||
二、自治区险种 |
| |||||||
(一)种植业 |
| |||||||
1.蔬菜 |
1000 |
5.00% |
50 |
|
城区45%; |
10% |
15% |
30% |
2.水果 |
| |||||||
1)香蕉 |
1600 |
6.00% |
96 | |||||
2)芒果、荔枝、龙眼 |
2000 |
3.00% |
60 | |||||
3)柑橘 |
3000 |
3.00% |
90 | |||||
4)葡萄、火龙果、百香果、猕猴桃 |
4000 |
3.00% |
120 | |||||
3.烟叶 |
1500 |
8.00% |
120 |
30% |
- |
10% |
5%+55% | |
(二)养殖业 |
|
| ||||||
1.肉牛 |
8000 |
3.00% |
240 |
城区45%; |
10% |
15% |
30% | |
2.肉羊 |
1000 |
4.00% |
40 | |||||
3.肉鸡 |
30 |
1.50% |
0.45 | |||||
4.蛋鸡 |
40 |
1.50% |
0.6 | |||||
5.桑蚕 |
700 |
6.00% |
42 | |||||
6.牡蛎风力指数 |
12000 |
5.00% |
600 | |||||
7.对虾风力指数 |
5000 |
8.00% |
400 | |||||
8.珍珠贝风力指数 |
8000 |
6.00% |
480 | |||||
9.金鲳鱼风力指数 |
300000 |
8.00% |
24000 | |||||
(三)森林 |
|
| ||||||
1.油料作物种植保险 |
|
城区45%; |
10% |
15% |
30% | |||
1)油茶 |
1000 |
3.00% |
30 | |||||
2)核桃 |
2000 |
3.00% |
60 | |||||
3)澳洲坚果 |
3000 |
3.00% |
90 | |||||
2.油茶收入保险 |
| |||||||
1)5年(含)—7年树龄油茶良种油茶林 |
600-1600 |
5.00% |
30-80 | |||||
2)8年(含)以上树龄非良种油茶林 |
900-2000 |
5.00% |
45-100 | |||||
3)8年(含)以上树龄良种油茶林 |
1200-2400 |
5.00% |
60-120 | |||||
3.林木种苗 |
| |||||||
1)桉树苗 |
3000 |
1.80% |
54 | |||||
2)用材林苗木 |
8000 |
1.80% |
144 | |||||
3)经济林苗木 |
15000 |
1.80% |
270 |
第六部分 对外合作
1.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高质量实施RCEP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桂政发〔2022〕13号)中:6.推动“走出去”高质量发展。推动广西汽车、机械、矿产资源、农业渔业等行业优势企业优化海外市场布局,积极参与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重塑……推动境外园区与境内园区平台建立联合招商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产业互融、联动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数据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主要目标:
通过支持企业创建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全产业链建设,强化示范区公共服务功能,提升产业发展公共服务配套能力,引领带动广西企业抱团“走出去”。
(3)建设内容:
A.制定完善示范区发展规划及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制定和完善符合国家对外战略布局及项目所在国产业发展方向的示范区未来5年以上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示范区基础设施,修建园区机耕道路,购置农机设备,引导企业共建、共享示范区农田设施、加工厂房、仓储物流等涉农基础设施,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
B.打造示范区产业链。围绕主导产业,引进科研、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贸易等产业链企业入区发展,推动形成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境外农产品供应链。
C.示范推广中国现代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国内农作物及渔业优良品种、技术和模式,在境外建设我国农业标准化示范样板,并在项目所在国进行推广应用,组织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和农户开展培训,扩大中国农业技术品种及科技成果的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带动国内农资产品和技术“走出去”。
D.加强示范区服务能力建设。与项目所在国当地科研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合作关系,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给予项目建设运营、新品种推广、税收优惠、出口检疫等政策支持,提升示范区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境外农业投资带动平台。组织与国内外同行开展技术交流、培训与合作。
(4)支持对象:
广西农业企业。
(5)补助标准: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级负责复核,厅相关业务处室、厅属单位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400万元。
2.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
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农外发〔2016〕3号)中,详细规定了建设示范区和试验区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与目标、建设任务和组织实施的要求。
(2)主要目标:
通过在试验区打造国际投资新规则对接、农业对外合作政策集成试验、农业对外合作服务和农业引资引智引技支撑等农业对外开放平台,以平台带发展,积极探索农业对外开放合作机制,孵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农业企业;借鉴国际农业产业发展先进经验,服务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总结探索农业对外开放合作政策体系、典型经验和建设模式,助力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发展。
(3)建设内容:
A.培育外向型农业企业。发挥边境地区区位和对外合作政策优势,引进或培育2家以上与RCEP成员国开展农业合作的企业,建设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基地、境内外展示中心等,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品种和模式,推动农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
B.建设国际化现代农业样板。对标RCEP发达国家和国内现代农业发展的顶尖技术和先进经验,结合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围绕水果、蔬菜、茶叶、水产品等特色产业,打造集现代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于一体的全产业链,探索形成符合广西实际、便于复制推广的现代农业开放发展新模式。
C.搭建跨境农业交流合作平台。举办1次以上与RCEP成员国的农业投资贸易合作对接活动,组织开展边境地区农业投资、贸易、科技、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市场信息等交流培训活动。
D.探索农业开放合作新路径新模式。创新和完善农业对外合作政策,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4)支持对象:
行政事业单位。
(5)补助标准:
由符合条件县(市、区)的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市级负责复核,厅相关业务处室、厅属单位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400万元。
3.供粤港澳大湾区及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桂发〔2019〕14号)中:四、建设对接大湾区市场的农产品基地。打造一批面向大湾区的“菜篮子”“果园子”“米袋子”基地,以“10+3”特色优势产业为重点,抓好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品种品牌提升行动,大力发展绿色优质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水产品空中运输走廊、南北果蔬流通集散地,打造面向大湾区特色农产品主要集散地。
(2)主要内容:
通过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优势聚集、市场竞争力强的供粤港澳大湾区和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及农产品品牌,提高出口农产品的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推动我区农产品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和国际市场,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带动农民增收。
(3)建设内容:
A.建设基础设施。支持完善基地生产设施条件,建设必需的节水灌排设施、绿色植保设备设施;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模式、优良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国内外先进生产操作规程的推广;支持农产品出口加工和分级包装。
B.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支持示范基地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业生产全过程记录;按要求进行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实行可追溯制度;支持开展农产品“圳品”评价、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和国际标准认证等公共服务。
C.优势特色农产品境外促销和推介。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外推介,支持农业企业和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在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组织优势特色农产品推介、促销活动,进行品牌建设和国际宣传,打造我区农产品高端品牌,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外市场,提高我区农产品国际影响力。
(4)支持对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企业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5)补助标准: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级负责复核,厅相关业务处室、厅属单位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申报企业的规模、条件、业务范围划分为4个档次,分别补助资金50、100、150、200万元。
4.国际农牧渔优良品种广西试验站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农业合作的愿景与行动》中:四、合作重点。强化农业科技交流合作。……在“一带一路”沿线共建国际联合实验室、技术试验示范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开展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种质资源交换、共同研发和成果示范,促进品种、技术和产品合作交流……。
(2)主要内容:
通过加强与国(境)外合作,引进国外优良农牧渔业技术、品种和生产模式,提高广西农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3)建设内容:
A.完善优良品种试验站基础设施。包括农业设施、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农机具。
B.引进国(境)外优良种质资源。加强与国(境)外科研机构和农业企业的合作,引进国(境)外农业新品种、新技术2个(项)以上。不断拓宽广西农业科技的研究领域和提高研究水平,为种质资源的引进和利用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C.做好广西优势农业技术转移。促进与国(境)外农牧渔资源、农业技术与政策信息的沟通交流,加快广西优势农业技术向国(境)外转移,为农业“走出去”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
(4)支持对象:
农业企业或科研院所。
(5)补助标准: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级负责复核;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直接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报;厅相关业务处室、厅属单位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每个项目补贴100万—150万元。
5.桂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的意见》中:三、支持创建品牌。(三)大力支持和引导在桂台资农业企业创建、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在创建、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桂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点、园、区时,享受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并在突出特色、效果显著的前提下给予适当放宽。
(2)主要内容:
加强桂台农业产业技术交流合作,提升桂台农业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3)建设内容:
A.建设示范基地基础设施。包括基地内机耕路、种植大棚、养殖设施、采后储藏保鲜仓库等方面。
B.开展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引进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2个(项)以上,并对筛选的新品种、新技术进行示范推广。在引进和示范台湾新品种取得较好成效的项目区建设桂台农业品种资源圃。
C.打造桂台农业合作产业链。引入台湾新技术,整合台湾创新优势资源,提高基地综合管理水平,开发种苗培育、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相关产业链,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
D.开展桂台农业人员交流。搭建台商共享资源、交流经验、互帮互助平台,项目建设期内组织台湾农业专家到基地指导交流2次以上,培训当地农业科技人员或农户50人次以上。
E.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的涉台农业展销活动。
(4)支持对象:
广西农业企业。
(5)补助标准:
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级负责复核,厅相关业务处室、厅属单位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每个项目补助100万—200万元。
第七部分 农业统计及数字农业建设
1.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项目(国家级政策)
(1)文件依据: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关于做好2023年数字农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函》、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做好 2024—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23〕227号)。
(2)主要目标:围绕创新链与产业链衔接发展,建设一批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对接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和分中心,实现相关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推动探索重点品种产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助力培育数字农业企业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数字农业发展生态,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模式。
(3)建设内容:
围绕1种主要农产品或具有相同技术需求的品类,在县域范围内选择具备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购置国产化数字农业相关设施设备,开发集成管理平台,建立贯通信息采集、分析决策、作业控制、智慧管理等各环节的数字农业集成应用体系。
国家数字种植业创新应用基地。
重点建设内容包括:配套遥感应用系统、物联网测控系统、田间综合监测站点等设施设备,对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进行实时监测,对埔情、苗情、虫情、灾情等“四情”和气象进行预测预报,精准指导生产决策。
升级改造农机装备,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运维、无人驾驶系统、高精度自动作业、作业过程自动测量等设备;配置无人机、智能催芽育秧、水肥一体化等智能装备,实现耕整地、播种、施肥、施药、收获等过程精准作业。
建设智慧农场管理系统,对基地数字化设备进行联网管理,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
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升级配置工厂化育苗智能设备和种苗生产管理系统,实现全程智能化育苗。
建设生产过程管理系统,配置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监测、环境远程调控、水肥药精准管理、智能植保、自动作业、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实现智能生产。
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配置清洗去杂、分级分选、计量包装等一体化智能设备,实现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
建设智慧设施管理系统,实现农资、人员、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
重点建设内容包括:配置动物发情智能监测设备,建设育种数字化管理系统,提高畜禽育种效率。
建设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改造升级畜禽圈舍通风、温控、光控、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粪便清理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
建设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群管理。
配置畜禽疫病移动巡检、远程诊断、自助诊疗、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实现对动物疫病的诊断预警。
配置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自动化。
建设智慧牧场管理系统,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
重点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养殖水体、大气环境等传感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
升级水产养殖智能装备,配置自动增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循环水、尾水处理控制、网箱升降控制、水下机器人、无人机巡航等设施设备。
配置病害检测设备,构建水产类病害远程诊断系统。
建设智慧渔场管理系统,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国家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
重点建设内容包括:改造升级粮食作物种业优势区的智能化数字化基础设施,配置物联网测控、田间监测、精量播种收获等设施设备。
改造升级高效粮食作物育种信息系统,配置田间高效智能信息采集、表型和基因型检测等设备。
改造升级主要畜禽品种性能测定、基因组选育、遗传评估等数据分析系统,配置种畜禽综合性能在线测定装备、母畜发情可穿戴设备、基因型检测等设备。
(4)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实施监督。建设单位为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具体实施,承担项目法人主体责任。项目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
拟申报县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选择的农产品应当为县内农业主导品种,产值规模在全区排名前10位,且已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产业链条完整,基本实现了一二三产融合。
县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农业建设,已制定支持数字农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和支持政策,数字农业建设基础扎实、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资金配套能力。
申报主体承诺待项目批复后,推动创新应用基地与本领域国家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分中心形成紧密指导合作联系,支持其在基地开展相关技术产品集成应用、中试熟化、标准验证、示范推广等工作。
由本项目支持信息化改造提升的每一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失信等情况,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自筹配套资金的能力和运维项目的人员和技术,能够确保项目建成后长期运行。
国家数字种植业、数字种业创新应用基地不低于1万亩,其中果园不低于5000亩;国家数字设施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规模不低于20万平方米;国家数字畜牧业创新应用基地中,生猪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万头,奶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肉牛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1000头,蛋禽养殖场存栏量不低于25万只,肉禽养殖场年出栏量不低于50万只,羊养殖场年存栏量不低于1万头;国家数字渔业创新应用基地中,池塘养殖覆盖面积不低于5000亩,陆基工厂化养殖、网箱养殖水体不低于10万立方米。未明确规模要求的,可参照相似种植养殖环境、生长过程、农技农艺要求的农产品品类。
(5)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西藏地区为100%,东、中、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40%、50%、60%、60%,且不超过200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土建工程等基础设施、非数字化装备。
第八部分 其他
1.脱贫人口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国家级政策)
补助对象和范围:自行前往广西区外并产生交通费用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不受外出乘坐交通工具限制,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消除风险后才外出务工的不享受该政策。
补助标准:最高可按800元/ 人•年的标准予以补助,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提高到1000元/ 人•年。
申请程序:具体补助标准、程序等由各县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列支。
2.脱贫人口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 (自治区级政策)
补助对象和范围:在县域内的就业帮扶车间、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作社等合法经营主体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含)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有以下情形人员的不能申请县域内稳定就业劳务补助:
一是由一般农户纳入监测但已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二是在校生、村(社区)“两委”干部、其他机关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三是已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在不影响履行公益性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其余时间在上述经营主体务工的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补助标准:按实际务工月数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 元/人•月的标准予以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
申报程序:具体补助标准、程序等由各县结合本县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列支。
3.脱贫户、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到户产业以奖代补(自治区级政策)
(1)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产业以奖代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乡村指办发〔2022〕43号),该通知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县、乡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以奖代补产业项目。
(2)奖补对象: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管理,自主发展或实质性参与(包括对于无劳动能力但通过近亲属代种代养加工等方式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达到奖补标准的脱贫户(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下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
(3)建设内容:对脱贫户和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从县级5个、村级3个特色产业中选定的,以及自主从自治区86个产业目录中选定的1个产业进行奖补。除因灾补种补养外,奖补对象不得将同一年内实施的项目进行重复申请奖补(种植类项目,同一地块每年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或符合条件的套种、间种,视为两个项目。养殖类及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4)奖补限额:每户每年产业项目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 5000元。
(5)奖补标准: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和脱贫户实行差异化奖补。单户最低奖补规模按桂乡村指办发〔2022〕43号文件的《监测对象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分类奖补标准》规定执行。单位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在《监测对象产业以奖代补项目分类奖补标准》规定的单位补助标准范围内,根据本地实际,依据核算的产业投入成本和收益,分类制定86个产业监测对象奖补单位补助标准,但最高和最低单位补助标准均分别不能超过自治区单位补助标准范围的上限和下限;并按照拟定的监测对象单位补助的80%确定2016—2020年度脱贫户单位补助标准,按照拟定的监测对象单位补助的60%确定2014—2015年度退出户单位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