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惠农支企政策明白纸(2026版)
前言
为进一步提高中央及省级强农惠农资金政策知晓度、便利度,加快推进形成政策合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编印了《202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惠农支农政策明白纸》,共梳理收集了中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生产保障等重要农产品保供、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等10大类66项支农惠农资金政策,逐一列明了政策依据、支持对象、支持内容、补助标准等内容,力求简单明了,易于掌握。供各单位参考借鉴。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粮油生产保障等重要农产品保供
一、粮油生产保障类
1.收籽油菜扩种补贴(国家级政策)
2.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3.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国家级政策)
二、粮食生产补贴类
1.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国家级政策)
2.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集成展示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三、 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类
1.绿色食品(含生产资料)、有机农产品认证补贴(自治区级政策)
第二部分 耕地建设与利用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国家级政策)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3.双季稻轮作补贴(国家级政策)
4.科学施肥增效项目(国家级政策)
5.甘蔗水肥一体化提质增效项目(国家级政策)
6.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项目(国家级政策)
7.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级政策)
8.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国家级政策)
9.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项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政策)
第三部分 农业产业发展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级政策)
2.中央转移支付资源保护和性能测定项目(国家级政策)
3.糖料蔗良种技术推广项目(国家级政策)
4.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项目(国家级政策)
5.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6.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7.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政策)
8.粮改饲项目(国家级政策)
9.肉牛肉羊增量提质项目(国家级政策)
10.奶业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项目(国家级政策)
11.特色畜禽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级政策)
12.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国家级政策)
13.近海捕捞渔船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国家级政策)
14.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国家级政策)
15.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国家级政策)
16.渔业资源调查监测项目(国家级政策)
17.国际履约能力提升项目(国家级政策)
18.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国家级政策)
19.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自治区级政策)
20.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21.向海渔业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22.渔业绿色发展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23.水产品加工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24.补助市县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2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国家级政策-超长期国债)
26.广西农业全产业链开发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27.休闲农业融合发展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第四部分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
1.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2.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国家级政策)
3.设施农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4.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国家级政策)
5.专题班项目(国家级政策)
6.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国家级政策)
7.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国家级政策)
8.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国家级政策)
9.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国家级政策)
10.农业信贷担保(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第五部分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
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级政策)
2.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第六部分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1.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国家级政策)
2.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3.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4.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5.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七部分 对外合作
1.农业对外开放合作区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2.广西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3.桂台农业合作重点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第八部分 乡村振兴
1.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第九部分 金融服务
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第一部分 粮油生产保障等重要农产品保供
一、粮油生产保障类
1.收籽油菜扩种补贴(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年度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年度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年度绿色高产高效行动、扩种收籽油菜补贴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2)支持对象:
根据各设区市年度扩种收籽油菜任务和计划扩种情况,支持承担扩种收籽油菜任务和计划扩种的县(市、区)。
(3)支持条件:
拟对跨年度种植的收籽油菜进行补贴,以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核验确认的收籽油菜种植面积为准;收籽油菜面积的确认应以有油菜籽产出为依据,具体确认标准由各项目县根据实际确定。
(4)支持内容:
补贴资金可用于高产田建设补助和种植者直接补贴。一是用于上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冬种收籽油菜高产田所需的种子(苗)、肥料、农药、施药器械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以及收籽油菜生产期间抗旱救灾等费用补助。二是补贴上年冬种收籽油菜的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科所、农垦农场、农业企业等,优先鼓励规模经营主体种植。
(5)支持标准:
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150元以内,同一项目县内最高与最低补贴标准的金额之比不超过3:1。项目县域内同一类型的补贴标准必须统一。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扩种收籽油菜补贴项目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57。
2.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印发的《关于印发年度全国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指导意见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广西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等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
(2)支持对象:
经各县(市、区)自主申报和评审等程序获得项目的78个县(市、区),补助给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生产者、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创建的高产田等。
(3)支持条件:
以本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核验确定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为实际补贴面积。补贴面积应依据技术方案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间套种模式的有关定义进行认定。
(4)支持内容:
1.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建设的高产田。支持农业农村部门建设高产田,资金可用于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高产田所需的种子(苗)、肥料、农药、水肥一体化滴灌胶管、病虫害防控设施设备等农业生产资料补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补助。项目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高产田具体面积,具体补助内容和高产田的片数由项目县根据实际确定。
2.承担种植任务的生产者。承担年度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的生产者,包括普通农户、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科所、农垦农场、农业企业等,优先鼓励规模经营主体种植。
(5)支持标准:
同一县(市、区)域内必须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各项目县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种植面积任务、资金总量和地方核验确定的补贴总面积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其中中央补助资金150元,自治区补助资金50元,不包括市、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各地可整合其他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57。
3.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广西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等项目实施方案》。
(2)支持对象:
经各县(市、区)自主申报和评审等程序获得项目的县(市、区),项目实施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3)支持条件:
主要在粮油等重点作物主产区选择生产基础条件好、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县(市、区)实施项目,推行统一良种供应、统一肥水管理、统一病虫防控、统一技术指导和统一机械作业,集成推广一批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粮油等作物增产增收。
(4)支持内容:
12个粮油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县每个打造10个千亩方和2个万亩片,辐射带动10万亩以上。其中,2个玉米节水增粮县打造10个千亩方和1个万亩片,辐射带动5万亩以上(可与绿色高产高效行动的地块重叠),项目区力争粮油作物水分生产力提高10%。10个糖料蔗、2个蔬菜、1个水果、1个茶叶、2个蚕桑推进县,努力打造一批糖料蔗“四良融合”示范区,推广一批安全菜园、高效果园、生态茶园、省力桑园模式,辐射带动周边同类型产区推广应用。糖料蔗推进县每县核心示范面积不少于1万亩,力争项目区亩产比当地平均水平高5%以上。蔬菜推进县每县核心示范面积不少于10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水果推进县核心示范面积不少于5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力争核心产区单产较当地平均水平提升8%以上。茶叶推进县每县核心示范面积不少于10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单产水平高于周边区域平均水平15%以上,茶叶农残检测合格率达到100%。蚕桑推进县每县核心示范桑园面积不少于1000亩,辐射带动面积不少于5000亩,力争项目区亩桑蚕茧产量提高5%以上,辐射带动大面积均衡增产。
(4)支持标准:
根据不同作物和实施内容等,每个项目县获得项目资金250万—366万元。
(4)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粮油等重点作物绿色高产高效行动工作通知为准。
(5)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60。
二、粮食生产补贴类
1.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资金(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2)支持对象:在全区有水稻种植的县(市、区)实施。按照“谁种补贴给谁”的原则,补给稻谷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年内单季稻、双季稻的种植者原则上都应给予补贴,重点支持双季稻规模种植。
(3)支持条件:自治区对申报条件不作具体规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当地的申报条件,由符合条件的稻谷生产者自愿申报。
(4)支持内容:稻谷生产补贴由稻谷实际生产者本人申报,同一地块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对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加入合作社的,由实际种植的一方申报补贴,真正让稻谷生产者受益。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的田块,水稻面积占比达到90%以上且产量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可列入补贴范围,否则不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5)支持标准: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自治区分配下达的资金总量和上年结余资金、地方核验确定后的补贴面积总数等因素据实测算确定。
(6)申报程序及时间:按照各县当年关于稻谷生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相关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57。
2.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集成展示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一章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生态治理、健康栽培、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控技术和先进施药机械以及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提出“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7号),要求到2030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60%以上。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26〕14号)提出“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化肥精准施用,推广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新型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
(2)支持对象:
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植保部门自主申报和评审等程序获得项目的17个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植保(植检)部门。
(3)支持条件:
当地党委、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视植保工作,植保工作基础和项目实施意愿较好;近三年能按计划完成相关植保项目或完成过类似项目;能提供今年申报项目所需场所;项目申报县展示作物为当地优势作物或产业。
(4)支持内容:
在17个县(市、区)建设展示区18个。其中:水稻安排10个,每个补助50万元,主要支持展示应用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生态调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每个项目县(市、区)展示面积不少于5000亩;玉米安排4个,每个补助20万元,主要支持试验展示应用生物防治、理化诱控、应急防治等草地贪夜蛾综合防治技术,每个项目县(市、区)展示面积不少于500亩;芒果安排2个,柑橘安排1个,荔枝安排1个,每个补助20万元,主要支持试验展示应用生物防治、植保“四诱”、生态调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技术,每个项目县(市、区)展示面积不少于500亩。
(5)支持标准:
根据不同作物和实施内容等,每个项目县获得项目资金20万—5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当年关于印发2026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创新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605。
三、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类
1.绿色食品(含生产资料)、有机农产品认证补贴(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 年农产品质量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支持对象:
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初审上报,获得绿色食品(含生产资料)、有机农产品证书,且继续使用登记证书、标志标识的主体。
(3)支持条件:
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初审上报,获得绿色食品(含生产资料)、有机农产品证书,且继续使用登记证书、标志标识的主体。
(4)支持内容:
用于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初审上报的绿色食品(含生产资料)、有机农产品获证主体基地等的环境抽样检测、产品检测、认证审核、标志使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认证管理、标准化生产投入等相关费用支出。
(5)支持标准:
当年新获或续证的企业给予补贴,根据产品数每家企业获补贴1万—5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补贴资金拨付至县(区)财政,获证企业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证书复印件即可申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食品发展站,联系方式:0771-2182662。
第二部分 耕地建设与利用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
(2)支持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
(3)支持条件:
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按照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要求,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暂未完成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后,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及时更新补贴面积。
(4)支持内容:
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且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要求的给予资金补助。
(5)支持标准:
除当年项目实施方案文件明确规定可以提高补贴标准的事项外,每个县每年原则上执行同一个补贴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拨付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当年全县核实后的应补贴面积,得出全县该年每亩补贴的金额。
(6)申报程序及时间:按照各县当年关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57。
2.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广西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2)支持对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年度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中明确有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先建后补”项目)。
(3)支持条件:
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聚焦永久基本农田,优先在平原地区、粮食生产功能区、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以及粮食产量高和增产潜力大地区开展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农田应相对集中、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和计划,建设区域外有相对完善的、能直接为建设区提供保障的基础设施。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均须在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最新划定的耕地上选址建设(优先选择永久基本农田),并确保项目建成后的耕地面积能满足上图入库要求。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坡度难以恢复的区域,安全利用类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25度以上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退耕还林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违规建设“大棚房”。
新增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禁止在2011—2025年已建成上图入库和在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内选址实施。改造提升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为2018年以前立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除灾毁农田外),重点对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粮食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高标准农田进行改造提升。主要包括清查评估判定为“基本符合”或“需要改造提升”类的农田;位于大中型灌区内、建设年份较早、投资标准偏低、基础设施配套程度低,建设内容全部或大部分不达标的农田;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部分田间工程损毁,且适宜通过改造提升恢复的农田;改造后产能提升明显、有利于农业转型升级的农田等。
(4)支持内容:
重点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新建项目优先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着力提高农田保水保土保肥能力、抵御旱涝灾害能力、机械化耕作便捷水平;改造提升项目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
(5)支持标准:
新建高标准农田补助3000元/亩,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补助2625元/亩。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广西农田建设项目“先建后补”实施办法》等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及实施。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田建设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51。
3.双季稻轮作补贴(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年度轮作休耕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年度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2)支持对象:
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愿申报、各市农业农村局确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综合评定,确定当年度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补贴对象包括农户、连片种植联户、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3)支持条件:
在项目县双季稻(包括水稻种子制繁)种植区内,选择面积相对连片、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开展轮作。补贴主要支持稻稻薯、稻稻油、稻稻菜、稻稻肥等“双季稻+”模式,优先支持稻稻薯、稻稻油等模式。
(4)支持内容:
各地可因地制宜采用现金直补、购买社会化服务及生产所需物资等方式补助。采取现金直补方式的实行先种后补,采取购买物资或社会化服务方式的按要求执行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现金直补原则上应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发放。
(5)支持标准:
每亩补助不超过150元,具体补助方式和补助标准由项目县在本县实施方案中明确。有关县(市、区)可在总体补贴标准不超标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模式的成本采取不同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种植成本较高、工作量较大的“稻稻+冬粮”、“稻稻+收籽油菜”补助标准,适当降低成本较少的轮作模式补贴标准。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双季稻轮作补贴项目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57。
4.科学施肥增效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农业农村部下发有关科学施肥增效工作有关要求。
(2)支持对象:
1.支持农技推广体系、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三新”集成推进县建设;
2.支持持续开展田间试验、农户施肥调查、宣传培训等基础支撑工作的主体(含农技推广体系、科研教学单位、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户)。
(3)支持条件:
1.在粮油作物主产区和经济作物优势区选择工作积极性高、技术力量强的“三新”集成模式推广项目县;
2.根据田间试验、农户施肥调查、宣传培训等工作任务选择具有较完备的土肥工作队伍、能持续开展推广工作的县(市、区)。
(4)支持内容:
全区完成肥料效应等田间试验、农户施肥调查,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在水稻主产区和经济作物优势区遴选有条件实施项目的县(区),开展“三新”集成模式推广。
(5)支持标准:
根据下达资金和任务按有关的标准支持承担“三新”集成模式推广任务的县(市、区)
每个县(市、区)按往年资金标准支持开展农户施肥调查、田间试验、宣传培训推广。
(6)申报程序及时间:
1.“三新”集成推进项目以当年遴选通知为准。
2.科学施肥增效工作直接下达各市、县(市、区),以当年科学施肥增效实施方案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联系方式:0771-2202854。
5.甘蔗水肥一体化提质增效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年度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广西甘蔗水肥一体化节水增效项目年度工作方案
(2)支持对象:
支持在3个甘蔗主产区项目县(市、区)开展甘蔗节水技术集成示范片建设及甘蔗节水简比试验、宣传培训工作的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种植户等。
(3)支持条件:
在3个甘蔗主产区选择具备水肥一体化实施基础且有种植规模达20亩以上的实施主体中实施。
(4)支持内容:
强化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资源保护任务,每县完成2000亩示范任务,3个县共完成面积6000亩。
(5)支持标准:
按50万元/县区的标准支持开展甘蔗水肥一体化节水增效建设的项目县(市、区)。
(6)申报程序及时间:
甘蔗水肥一体化节水增效工作直接下达各县(区),以当年甘蔗水肥一体化节水增效方案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联系方式:0771-2202811。
6.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的通知》(农办建〔2023〕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县酸化耕地治理的通知》(农办建〔2023〕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25〕5号)。
(2)支持对象:
经各县(市、区)自主申报、自治区推荐、农业农村部评审等程序获得国家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项目资格的县(市、区)。
(3)支持条件
县域内酸化耕地相对集中连片面积大,拟实施治理的土壤pH≤5.5的酸性耕地面积达8万亩以上;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在中央资金带动下,地方能够落实一定的酸化耕地治理资金;县域农田建设工作机制健全,项目统筹实施能力强;当地具有酸化耕地治理实践基础和应用成效,能够将多项技术进行集成应用;连续3年实施,能实现治理目标,对当地粮食单产、整体产能提升作用较明显,可实现良好的经济、生态、社会等效益。
(4)支持内容: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农艺、化学、生物与工程措施,提升土壤pH和耕地土壤肥力,主要推广调酸改土综合治理技术模式,支持施用土壤调理剂、堆沤有机肥、绿肥还田等耕地地力提升相关措施及实施效果评价等。
(5)支持标准:
每个重点县每年补助中央资金1000万元,实施面积8万亩以上,平均补助标准125元/亩。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联系方式:0771-2202833。
7.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建发〔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22〕10号)。
(2)支持对象:
1.承担自治区级成果编制任务的自治区本级单位;
2.承担市级成果编制和验收的设区市;
3.承担县级成果编制的县(市、区)。
(3)支持条件:
1.需完成自治区成果编制任务的自治区本级单位;
2.需开展市级成果编制和验收工作的设区市;
3.需开展县级成果编制,样点在100个以上且往年同类项目资金支付率>0的县(市、区)。
(4)支持内容:
1.支持自治区本级开展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发生分类专题编制工作和出版《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集(暂定名)》《广西典型土壤剖面整段标本集(暂定名)》《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成果图集(暂定名)》等成果。
2.支持设区市对所辖县及市本级开展成果验收(土壤、土种志及自选专题等成果)和市本级成果编制补助。
3.支持补助县级成果编制。
(5)支持标准:
支持自治区本级122.69万元,用于开展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发生分类专题编制及相关书籍成果出版工作;按各市所辖县个数为基础调整,按10万—30万元/市的标准支持设区市成果编制和验收;按照各县完成成果编制的成本分档调整,对2000个样点以上的每个县20万元,对1000—2000个样点的每个县16万元,对100—1000个样点的每个县13万元的标准支持县级成果编制。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广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相关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联系方式:0771-2202832。
8.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规〔2025〕11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年度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的指导文件。
(2)支持对象:
有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任务,在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有水稻种植且相对集中连片的有关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3)支持条件:
通过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有关技术示范推广工作和相关宣传培训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农用地安全利用有关技术措施落实落地,助力完成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下达广西的各年度农用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
(4)支持内容:
以最新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动态调整数据成果为依据,明确农产品重金属高风险区域和中低风险区域,在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水稻种植区域开展生产障碍耕地治理有关项目工作。项目主要实施内容为开展风险区域安全利用技术推广、镉低积累水稻试种与示范推广工作,结合广西水稻产地安全利用“GTP+”技术模式,因地制宜采取品种替代(镉低积累水稻品种)、水分调控、土壤调理、叶面阻控、优化施肥等一种或多种环境友好型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措施,克服农产品产地环境障碍,提高稻谷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做好农用地安全利用技术推广宣传,兼顾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5)支持标准:
根据申报规模和实施内容等,按照300元/亩进行补助支持。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财政部当年关于下达生产障碍耕地治理资金预算的通知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当年度生产障碍耕地治理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联系方式:0771-2441986。
9.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项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24〕64号)。
(2)支持对象:
全区111个县区。
(3)支持条件:
无。
(4)支持内容:
从2024年起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以下简称土地延包)整县试点工作,到2027年底前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区111个县(市、区)的土地延包试点任务。各项目县按照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规程》(农办政改〔2026〕1号)规定的成立工作小组、摸底核实、制定方案、开展调查、审核公示、签订合同、完善证书、资料归档等工作程序完成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内符合延包条件的农户土地承包(延包)合同签订率达90%以上,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资金主要用于组织开展土地延包试点业务培训和宣传、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变化地块测绘、完善应用管理软件系统(含合同网签系统)和数据库、土地延包合同印制及组织签订、档案整理等试点工作相关费用,村民代表误工补助,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网签系统技术服务。
(5)支持标准:
以土地确权面积为基数,中央补助经费按照3元/亩标准(2025年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按4元/亩)给予补助,自治区补助经费按照6元/亩标准给予补助。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无需申报。按因素分解资金,下达任务。各项目县按照项目要求,实施并管理项目。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联系电话:0771-2182990。
第三部分 农业产业发展
1.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 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9号)。
(2)补贴范围:
结合我区农业生产实际,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选择25大类53小类152个品目纳入我区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种类),补贴种类由自治区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调整。
(3)补贴机具:
除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新产品外,其他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4)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5)补助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全国补贴范围内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自治区按照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我区补贴范围内农业机械的补贴额,其中通用类机械不得超过最高补贴额。自治区视政策实施情况,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补贴额测算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35%。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6)补贴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发布实施规定。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完善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操作程序及保障措施,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内容,组织符合条件的购机者申报补贴。
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农机作业服务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本文指农业农村局和农机中心,下同)及其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机具产品合格证;“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非牌证机具无需提供)。鼓励购机者使用“广西农机补贴App”申请。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购机者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较多或补贴资金量较大的,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及理由。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的具体数量、补贴金额以及审核程序,由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明确。
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相关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乡镇(街道)或行政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填报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符合广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条件的补贴资金要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拨付给补贴对象。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各地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可指定有关品目(或档次)优先录入、优先兑付。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联系方式:0771-5602490。
2.中央转移支付资源保护和性能测定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关于做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等项目的通知》。
(2)支持对象:
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种质资源库(圃、场),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等。
(3)支持条件:
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项目资金支持我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
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项目资金支持我区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
(4)支持内容:
①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完善遗传资源的保种方案并严格实施,规范做好品种登记、选种选配、疫病防控,准确完整记录系谱和生产性能等保种信息,及时填报畜禽遗传资源管理系统,定期采集、补充、更新遗传材料,确保保种场和基因库正常运转、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资源保护。严格落实资源保护任务,规范做好资源的登记、监测,及时繁殖更新低活力种质,确保资源圃正常运转、保存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国家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资源保护。严格实施保种规划,准确完整记录菌种信息,定期更新、复壮菌种资源,规范做好菌种收集保藏、鉴定评价、信息整理,确保生物安全,保障资源库正常运转、保存的微生物种质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②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项目。
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工作,重点围绕生长速度、饲料转化率、产蛋、肉质和繁殖泌乳等目标性状,支持使用自动化、智能化测定技术手段,按时完成测定任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全国畜禽遗传改良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把畜禽种业创新基础工作做实做细。
(5)支持标准:
①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项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圃60万元/个、微生物种质资源库50万元/个,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按品种划分,其中猪保种场60万元/品种、马保种场70万元/品种、鸡保种场20万元/品种、鸡活体基因库9万元/品种为标准执行。
②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项目:种猪生产性能测定标准为生长测定200元/头,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标准为70元/头,种牛生产性能测定标准为1000元/头,肉鸡纯系生产性能测定标准为60元/只。
(6)申报程序及时间: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项目和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项目的承担单位为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下达给各项目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资金额均由种业管理司按有关标准和规定确定,不涉及项目申报、竞争性遴选。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30。
3.糖料蔗良种技术推广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年度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广西年度糖料蔗良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2)支持对象:
补贴对象为糖料蔗种植主体,包括蔗农、合作社、种植企业、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者。
(3)支持条件:
1.品种要求。通过农业农村部品种登记的甘蔗品种。
2.种苗来源。(1)脱毒种苗。①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业企业生产供应的组培苗。②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茎加工企业,利用甘蔗良种繁育推广基地规范生产的种苗进行切段、消毒、包衣等处理后供应的脱毒种苗。(2)健康种苗。①种植主体从上述脱毒种苗途径引种扩繁生产的健康种苗。②经市县糖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健康种苗。
3.补贴方式。一是种植主体差价购种,补贴供种企业;二是种植主体全价购种,补贴种植主体;三是直接补贴自繁自种的种植主体。
(4)支持内容:
自治区通过统筹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自治区各专项资金支持糖料蔗脱毒、健康种苗推广工作,做好补助资金的预拨和结算。
(5)支持标准:
1.对使用糖料蔗脱毒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600元/亩。
2.对使用糖料蔗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330元/亩。
(6)申报程序及时间:
1.组织种植验收。乡镇组织制糖企业、种植主体在5月底前完成脱毒、健康种苗的推广种植任务,并由当地村委(或自然村、屯、村民小组、种植主体等)向乡镇申请验收公示、拨付资金,7月底前由乡镇组织完成脱毒种苗与健康种苗区分、品种确认、面积核定、验收公示等工作,并报县级糖业主管部门汇总、备案。
2.发放补贴资金。8月底前,县级糖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会同财政部门制订补贴发放方案按程序报审。县级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糖料发展处,联系方式:2328210。
4.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下达年度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年度广西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2)支持对象:
补贴对象为糖料蔗种植主体、机械化作业主体、制糖企业。
(3)支持条件:
1.作业要求。在广西区域内开展的糖料蔗生产机械化作业。
2.补贴方式。先作业后补贴,直补到卡(账)。
(4)支持内容:
自治区通过统筹中央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以及自治区各专项资金支持糖料蔗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做好补助资金的预拨和结算。
(5)支持标准:
1.机械化耕种及种植补贴:
①对开展机械化深翻开沟及种植作业,种植行距在1.2米及以上的新植蔗补贴60元/亩。
②对在开展机械化深翻开沟及种植作业,种植行距在1.2米及以上的基础上,增加采用“北斗导航辅助驾驶一体化联合种植技术”作业的新植蔗补贴170元/亩。
③对在开展机械化深翻开沟及种植作业,种植行距在1.2米及以上的基础上,增加采用“北斗导航辅助驾驶铺设滴管(喷管)一体化联合种植技术”作业的新植蔗补贴200元/亩
2.种植主体机收补贴:
①对采用联合机收作业的种植主体补贴180元/亩。
②对采用割铺/割堆机收作业的种植主体补贴60元/亩。
3.作业主体机收补贴:
①联合机收作业:单机单榨季全区总作业面积<200亩,补贴标准为200元/亩;200亩≤单机单榨季全区总作业面积<500亩,补贴标准为250元/亩;单机单榨季全区总作业面积≥500亩,补贴标准为300元/亩。
②割铺、割堆机收作业:单机单榨季全区总作业面积<300亩,补贴标准为80元/亩;300亩≤单机单榨季全区总作业面积<600亩,补贴标准为120元/亩;单机单榨季全区总作业面积≥600亩,补贴标准为160元/亩。
③机械化除杂补贴:对开展机械化除杂作业的主体补贴30元/吨。
4.糖企联合机收奖补:
以榨季为统计范围,依据制糖企业收购联合机收蔗的重量(扣杂后)占本企业糖料蔗入榨量的百分比,按50—95元/吨标准,每档递增15元,分四档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标准如下:
2%≤百分比<5%,奖补标准为 50 元/吨;
5%≤百分比<10%,奖补标准为 65 元/吨;
10%≤百分比<15%,奖补标准为 80元/吨;
百分比≥15%,奖补标准为95 元/吨。
(6)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联系方式:5645692。
5.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十五五”规划》(国发〔2026〕14号):创建一批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实施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桂政发〔2026〕15号):深入实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持续打造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
(2)支持对象:
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申报主体,在县域范围内,以规模化种养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通过“生产+加工+科技+绿色+品牌”,建设现代要素聚集、联农带农紧密、建设水平领先的现代农业发展平台。
(3)支持条件:
①主导产业具备优势。聚焦建设“10+3+N”广西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重点围绕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兼顾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选择1-2个在本县(市、区)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主导产业,2个主导产业的,应有内在关联性。产业园农业全产业链产值不低于20亿元,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比重达40%以上,主导产业应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申报粮食类产业园的,应是国家或省级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②规划布局科学合理。产业园规划布局应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战略,应综合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等因素,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完备,园区用地应满足相应政策要求。产业园应规划布局2个以上乡镇,不能整县或跨县建设,规划面积不低于20万亩,集中建设有1个核心区,种养、加工、流通、科技、服务等功能板块布局合理,集中成片规模打造产业园。
③产业融合较快发展。产业园种养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的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农产品加工转化率75%以上,国家、自治区产业园项目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分别达2.5:1、2.3:1以上,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流通服务等第三产业实现同步较快发展。④科技支撑强劲有力。现代要素聚集,积极引进、筛选、推广名特优新品种,开展良种展示示范和技术集成应用,机械化、设施化、智慧化水平高,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高于本市上年平均水平。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至少与1家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院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推动技术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集成应用,近三年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5项以上。
⑤绿色发展加快转型。注重种养结合、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生产标准化、质量可追溯。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登记,园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合格率98%以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以上。
⑥品牌建设质效双提。深入实施农业品牌培育提升行动,遴选打造一批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推动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实现园区内农业品牌质效双提,不断增强“桂字号”农业品牌溢价增值本领,激发园区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培育品牌的内生动力。
⑦联农带农机制健全。完善农业经营体系,依托自治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构建“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的紧密型利益联合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比例60%以上。创新联农带农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佣+社会保障”“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多种利益联结模式,国家、自治区园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所在县(市、区)农民平均水平分别高20%、30%以上。
⑧政策保障有力有效。已构建高位推动的工作机制,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有较为完善的建设管理及运营机制。市县两级政府支持力度大,统筹相关涉农资金用于产业园建设,并在用地保障、金融扶持、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建立起“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开发运营机制。
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申报范围:一是打着农业旗号的工业园。只有加工没有种养,加工企业与农民只建立简单原料买卖关系,农民难以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二是一家独大、一家独办。主要由一家企业领办或独办,未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态势。三是只有生产、没有加工。只有规模化种养,加工流通、品牌营销发展不足,不符合“生产+加工+科技+绿色+品牌”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四是范围过大或过小。整县或跨县建设,或者仅在1个乡镇的若干村庄建设。五是被自治区级以上通报。近两年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重挤占挪用涉农资金等重大财政资金违纪违规事件,被自治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或财政等部门通报。
(4)支持内容:
围绕“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建设乡村产业兴旺引领区”“促进生产要素集聚,建设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建设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区”“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创业创新孵化区”“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建设高质量发展样板区”等方面开展建设,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对农民增收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主要用于现代化规模化种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5)支持标准: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从2025年起,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将分3年合计安排1亿元财政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对获批建设的自治区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自治区将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其中2017—2025年,对获批建设的当年每个给予400万元—500万元;2026年起,对获批建设的,当年度给予600万元,通过绩效评估考核达到条件的次年给予400万元,合计两年建设期内每个给予1000万元。
资金补助方式一般为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原则上给予单个实施主体奖补资金不高于30%。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择优推荐——自治区答辩评审——国家答辩评审(国家产业园方面)”等程序,开展申报工作。一般为每年9月左右开始摸底,10月-12月组织答辩评审,具体以当年度下发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发展规划处,联系方式:0771-2182576。
6.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乡村产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广西各市、县(市、区)。
(3)支持条件:
原则上申报项目的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应达到100亿元以上。申报项目应合理布局、适度集中,覆盖区域不超过两个地级市,有条件的可集中在一个地级市布局申报。
近两年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重挤占挪用涉农资金等重大财政资金违纪违规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或财政等部门通报的地区,均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4)支持内容: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聚焦重点品类。奖补资金主要支持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促进上中下游各环节横向协同、纵向贯通、融合发展,重点围绕种养生产、加工流通、品牌营销、质量标准、科技服务、联农带农等环节领域,建强公共基础设施、提高产业水平。
各地可结合实际创新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通过收益分红、股份合作、带动就业等方式切实让农民受益,切实发挥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积极创新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和民间投资参与建设,提高产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撒胡椒面”,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建设玻璃幕墙、大屏幕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不得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对挤占挪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并予以通报,取消三年内申报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格。
(5)支持标准:
对批准建设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中央财政分年分类给予奖补支持。原则上每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奖补资金总额2亿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第一次绩效评估和通过第二次绩效评估,分别奖补0.6亿元、0.7亿元、0.7亿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
(7)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0771-2182917,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4楼1413办公室。
3.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乡村产业发展储备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广西各市、县(市、区)。
(3)支持条件:
原则上申报项目的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应达到1亿元,近两年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严重挤占挪用涉农资金等重大财政资金违纪违规事件,被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或财政等部门通报的地区,均不得纳入申报范围。
(4)支持内容: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发展镇域主导产业关键薄弱环节,提高标准化种养、产地加工等设施装备水平,打造乡土特色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促进转型升级、做优做强;统筹培育发展一批产业强村,因地制宜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充分挖掘农业产业、乡村资源、生态文化等多元价值,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各地可结合实际创新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通过收益分红、股份合作、带动就业等方式切实让农民受益,切实发挥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积极创新方式,引导和撬动金融和民间投资参与建设,提高产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竞争力。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撒胡椒面”,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用于建设玻璃幕墙、大屏幕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不得用于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不得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对挤占挪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并予以通报,取消三年内申报农业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资格。
(5)支持标准:
对批准建设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分年分类给予奖补支持。原则上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奖补资金总额1000万元,按照批准建设、通过绩效评估,分别奖补300万元、7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0771-2182579,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4楼1413办公室。
8.粮改饲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度广西畜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广西辖区内(含农垦系统)具备独立经营资质的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青贮饲草料收贮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支持条件:
优先在草食家畜养殖基础扎实、饲草种植条件适宜、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农牧民参与意愿强的县(市、区)实施项目,进一步扩大青贮玉米、甜高粱、高产牧草等优质饲草料种植面积,提高甘蔗尾梢和桑枝利用率,推广粮食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模式,增加饲草料收贮量,全面提高种、收、贮、用综合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饲草料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全面提升种植收益、草食家畜生产效率和养殖效益,推动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
(4)支持内容:
粮改饲结构调整面积和青贮饲草料收贮任务要求。原则上:各试点县粮改饲种植(播种)结构调整面积要达到5000亩及以上,各试点县收贮青贮饲草料量在1.5万吨及以上(按相当于青贮玉米单产3.0吨/亩折算)。少部分试点县因实际情况无法达到种植(播种)结构调整面积、收贮量要求的,可酌情考虑,但粮改饲结构调整面积要求不得低于3000亩,收贮青贮饲草料量不得低于0.9万吨(按相当于青贮玉米单产3.0吨/亩折算)。补助品类:全株青贮玉米、甜高粱、优质饲草、桑枝、甘蔗尾梢以及粮食作物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利用。
(5)补助标准:
不超过60元/吨。各项目县须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在确保饲草料数量收贮任务完成的情况下,下达本县(市、区)的补助标准。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畜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站,联系电话:0771-2638985。
9.肉牛肉羊增量提质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对项目县,按照“先增后补、见犊补母”方式,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公牛(《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中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用于肉牛养殖相关支出,原则上要求新生犊牛存栏3个月以上。对购买使用优良种公畜繁殖的肉羊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项目补助品种包括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的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
(3)支持条件:
①基础母牛扩群提质:养殖场(户)使用合格牛冷冻精液规范开展人工授精,配种、产犊记录齐全;新增犊牛应为养殖场(户)饲养基础母牛所产后代,外购母牛所产牛犊或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本项目实施期间,单头母牛仅享受一次单胎奖补;已享受其他政策性补贴的基础母牛补贴(见犊补母),不得重复申领本项目奖补。
②肉羊良种补贴:引种来源合法、品种真实,具备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系谱档案、购销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
(4)支持内容:
一是按照“先增后补、见犊补母”方式,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用于肉牛养殖相关支出。
二是对从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羊场购买使用优良种公羊繁殖的肉羊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标准:
原则上产犊母牛补助标准每头不超过1500元,不低于500元;种公羊按不低于800元/头给予补助。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畜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电话:0771-5829849;自治区畜禽品种改良站,联系电话:15907811291。
10.奶业养殖加工一体化发展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进一步促进奶业振兴的若干意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牧企业、规模化奶畜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乳企自有牧场不在支持范围内。
(3)支持条件:
主要在地方政府重视奶业(水牛奶业)发展,奶业发展基础较好的县(市、区)实施项目。经营主体奶牛(奶水牛)存栏原则上在100头以上;应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财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符合当地奶牛(奶水牛)养殖发展规划等相关政策要求,具备项目建设自筹资金能力和后期长效运营管理能力;具有合法用地手续、合法环评手续以及养殖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积极配合奶业监管监测工作,三年内没有重大疫情和生鲜乳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具有标准化适度规模奶牛(奶水牛)养殖基础,配备有一定的养殖、挤奶设施设备,推广应用科学养殖技术,单产水平较高。优先支持开展疫病净化或生产性能测定(DHI)的奶水牛养殖新型经营主体兴办加工。
(4)支持内容:
支持项目主体购置生鲜乳及乳品质量安全检测、乳品加工、冷链储藏运输等设施设备和智能化改造,以及配套养殖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升级。
(5)支持标准:
按照先建后补的方式实施,要求当年建成。补助标准为每吨补助不超过1000元,单个养殖场补助上限不超过4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畜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牧站,联系方式:0771-2638985。
11.特色畜禽产业发展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年度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从事蜂授粉服务的蜂农、养殖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
(3)支持条件:
主要在蜂业基础较好、具备集中连片蜂授粉优势作物的项目县(市、区)实施项目,围绕油料作物、设施果蔬、经济果木等农作物授粉薄弱环节,推广蜂授粉技术,培育壮大第三方专业蜂授粉组织,引导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促进农作物增产提质增效。
(4)支持内容:
项目县新增推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0亩,鼓励优先发展大田作物蜂授粉。支持开展蜂授粉技术培训服务,组织蜂授粉效果评估,加快蜂授粉技术应用普及。
(5)支持标准: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差异化授粉补助标准。原则上授粉补助标准不低于150元/亩、不高于300元/亩。每个项目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畜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蜂指导站,联系电话:0771-5829915。
12.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的通知(农办渔〔2023〕8号)。
(2)支持对象:
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跨县申报单位为地市级人民政府)。
(3)支持条件:
1.渔港方面
(1)区域内至少拥有1座国家级中心渔港。
(2)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不少于50万平方米的渔港有效掩护水域、不少于40万平方米的渔港功能配套陆域,满足1000艘以上渔船安全避风需要。
(3)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等相关设施设备。
(4)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明确所涉及渔港的权属关系,公布渔港港章,落实渔港管理和驻港监管各项工作要求。
2.产业方面
(1)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满足每年10万吨以上渔获物交易需求的市场设施。
(2)区域内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已拥有或规划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运输、远洋渔业等2个以上渔业相关特色产业。
(3)区域内至少已拥有或规划创建2个地级市渔业相关龙头企业,或2个知名渔业相关品牌(如区域公用品牌等),或1个地市级渔业相关龙头企业和1个知名渔业相关品牌。
(4)支持内容:
试点主要围绕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开展。
智慧渔港。以现代化设施、设备为基础,将先进的信息技术与渔港业务深度融合,支持自主安全可控的北斗智能终端推广应用,在信息全面感知和互联的基础上,实现渔港设施设备管理、渔船动态监控、船员管理、渔获物管理、渔港运营等方面的智能化。
平安渔港。实施渔港、避风锚地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进行渔港综合环境整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打造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生态优美的平安渔港。
绿色渔港。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产业渔港。在区域内优势或特色产业基础上,建设完善产业发展平台。纵向延伸、横向拓展产业链条,打造培育、做大做强渔业龙头企业和特色品牌,大力发展临港产业,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5)支持标准:
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亿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当年关于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申报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557。
13.近海捕捞渔船和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整船更新改造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3)支持条件:
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且未申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更新改造为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资源友好型和新材料两类渔船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近海捕捞渔船,开展生产用海洋宽带、防污染、安全救生通导等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国家和地方财政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开展船上制冷保鲜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4)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以及资源破坏力度大的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捕捞渔船。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生产用海洋宽带、防污染、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导等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安全救生通导设备包括北斗和天通卫星终端、“插卡式AIS”终端、应急示位标及救生安全装备等。
(5)支持标准: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贴;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生产用海洋宽带、防污染、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导等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贴。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开展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申报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771-2182557。
14.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整船更新改造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远洋渔业企业。
(3)支持条件:
支持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在中国境内(大陆)建造且在我国渔船管理部门登记,单船不小于200总吨且公约船长不小于30米,符合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远洋渔船标准化船型或船型参数(未发布的渔船除外)的远洋渔船(不含运输船)更新建造,建造或改造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更新重要装备设施。专业南极磷虾捕捞加工船改造仅限渔船船体改造、船上设备改造和添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一定的资金补贴;对于船上设施设备国家强制安装部分,地方财政予以配套补贴。
(4)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更新改造远洋渔船,加快推广北斗导航等智能终端设备,提升远洋渔业安全水平。
(5)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按照渔船类型、总吨位、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信息与通导、医疗与卫生、安全、环保等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贴。其中,船位监测、视频监控、北斗导航卫星通信装备与服务、电子渔捞日志4种信息与通导类设备为强制安装设备。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开展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申报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771-2182557。
15.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
(3)支持条件:
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继续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4)支持内容:
围绕保障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重点支持水产养殖主产县大宗淡水及海水养殖成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标准:
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开展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申报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771-2182557。
16.渔业资源调查监测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水产科研院所或涉海高校。
(3)支持条件:
拥有专业渔业资源科学调查船的院所或高校。
(4)支持内容:
我国近岸近海外海调查项目调查区域为广西机轮拖网禁渔区线向陆一侧沿岸水域。调查实施单位应由水产科研院所或涉海高校承担。
(5)支持标准:
全年单个调查站位补助标准上限不超过3.6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农业农村部当年关于开展渔业资源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557。
17.国际履约能力提升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
(3)支持条件:
履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远洋渔船奖补主要用于对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
(4)支持内容:
对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企业进行奖补,引导远洋渔船开展负责任捕捞,养护国际海洋渔业资源。
(5)支持标准:
依据远洋渔船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采取后补助方式。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农业农村部当年关于做好国际履约奖补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771-2182557。
18.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各生猪调出大县给予奖励。
(2)支持对象和条件:
财政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因素法将奖励资金分配到县。奖励资金对全国范围内生猪调出大县前500名给予支持。
(3)支持内容:
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4)支持标准: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调出大县统筹使用。
(5)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方式:0771-5829768。
19.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桂政办发〔2020〕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号)。
(2)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牛羊疫病净化场。
(3)支持条件:
主要在牛羊产业基础好、奶水牛主产区、国家“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实现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的县(市、区)实施项目,推动肉牛、奶牛产业纾困,稳定基础产能,进一步加快广西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
(4)支持内容:
支持引进牛羊良种种质资源。对从国外引进奶水牛或利用国外胚胎移植、冻精配种产下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根据引进方式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良种母牛、良种母羊的养殖场(户)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内引进良种公羊、良种母羊的养殖场(户)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区内引进优质奶水牛种公牛开展本交改良的养殖场,根据牛只实际月龄予以一次性奖励。
支持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在奶水牛主产区,对从区内外回收购买50头以上杂交母水牛进行培育并用于产奶的养殖场(户)予以一次性奖励。
支持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群增量。在试点县(市、区)对饲养杂交母牛(含母水牛)规模在5头(含)—100头并开展牛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方式予以一次性奖励;
支持优良牧草种植和饲草料资源本土化利用。对国家“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年种植收贮全株玉米、甜高粱等优质牧草或收贮桑枝饲料、甘蔗尾稍等农作物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0元/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
支持开展牛羊疫病净化。对通过评估并获农业农村部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牛羊养殖场予以一次性奖励;对实现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的县(市、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标准:
支持引进牛羊良种种质资源。引进奶水牛活牛不超过2万元/头、利用国外胚胎移植产下奶水牛不超过1万元/头、利用国外冻精配种产下奶水牛不超过3000元/头;从区外引进良种母牛或良种母羊的养殖场(户),分别按照不超过3000元/头、1500元/只的标准奖补;区内引进良种山羊按照种公羊1000元/只、种母羊500元/只的标准购种时直接扣减补贴;引进优质奶水牛种公牛,按照12月龄以内1.5万元/头、12月龄至24月龄2万元/头、24月龄以上2.5万元/头的标准奖补。
支持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按照不超过2000元/头标准奖补。
支持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群增量。按不超过1500元/头奖补。
支持优良牧草种植和饲草料资源本土化利用。按照不超过50元/吨的奖补,每个项目县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支持开展牛羊疫病净化。自治区级每场奖补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每场奖补不超过80万元。布鲁氏菌病整县净化的县(市、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支持牛羊若干政策措施项目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引进牛羊良种种质资源、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群增量项目联系电话:0771-3338602;优良牧草种植和饲草料资源本土化利用项目联系电话:0771-5829902;牛羊疫病净化项目联系电话:0771-5829775。
20.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年度渔业发展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在实施范围内申报近海渔民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包括个人、渔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企业。
(3)支持条件:
按照渔民自愿申报的原则,对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实施减船转产退出海洋捕捞业进行补助。
(4)支持内容:
按照渔业船舶所有人自愿的原则,对纳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或地方管理的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和排(筏)退出海洋捕捞业的进行补助,申请渔船须未参加本轮近海渔船整船更新改造或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补助内容包括对减船转产渔业船舶所有人的补助和减船转产渔民的培训补助等。
鼓励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有囊围网渔船等采用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5)支持标准:
为确保政策连续性和渔民利益稳定,2026年设为过渡期,继续执行“十四五”期间相关政策,即依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7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桂农厅办函〔2024〕11号)规定的补助测算方式、发放程序和监管要求。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2027年起按照“十五五”的规定执行。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开展渔业发展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771-2182557。
21.向海渔业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年度渔业发展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2)支持对象:
由沿海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设内容须以实施主体为支撑。
(3)支持条件:
申报向海渔业项目,涉及自治区级海上牧场建设内容的,应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完成项目用地、用海、环评等前期预审意见(或取得正式批复文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条件成熟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2025年7月1日(含)后的建设内容可计入总投,可申报2026年储备项目。
(4)支持内容:
1.支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海上浮筏更新改造
主要围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筏式吊养泡沫浮球升级改造等内容开展。
(1)支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小散弱水产养殖场或育苗场集中连片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建设,配套建设沉淀池、过滤系统、生物净化系统等设施设备。鼓励采用“生态沟渠+人工湿地+循环利用”模式,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和达标排放,提升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2)支持筏式吊养泡沫浮球升级改造。淘汰传统养殖泡沫浮球,全面推广环保型塑胶浮球、高密度聚乙烯浮球等新型材料,降低海洋塑料污染风险。
2.支持创建自治区级海上牧场
主要围绕设施养殖、水产种业等内容开展。可根据已建设基础和实际开发需求选择建设内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建成后能发挥功能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1)设施养殖。支持重力式深水网箱、桁架类网箱、大型围栏等深远海养殖装备建设,配套高强度防附着网衣、水下网衣清洗机器人、自动精准投喂机、机械化集鱼收鱼设备等,建设安全管理、智能化控制、自动化养殖等智慧渔场设施或系统。支持新型贝类养殖浮筏(排、球)建设,采用新型环保、抗风浪材料建设浮筏(排、球),对管护平台进行改造完善、养殖远程监控系统等。
(2)水产种业。支持建设水产种业基础设施,包括新建或改扩建育苗和保种设施、循环水养殖及水处理设施、育苗车间厂房、进排水系统、育苗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亲本更新等。
(5)支持标准:
1.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和海上浮筏更新改造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改造任务重的县(区)可适当放宽],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2.自治区级海上牧场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开展渔业发展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557。
22.渔业绿色发展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年度渔业发展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2)支持对象:
由内陆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建设内容须以实施主体为支撑。
(3)支持条件:
渔业绿色发展项目应符合《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实施主体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租赁合同等权证之一,有效期5年以上(从2025年1月1日算起),并取得项目实施地点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使用一般耕地或林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涉及设施渔场、水产种业等内容的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项目涉及大水面生态渔业内容用于增殖的亲体、苗种应为本地种,未使用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条件成熟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2025年7月1日(含)后的建设内容可计入总投,可申报2026年储备项目。
(4)支持内容:
主要围绕设施养殖、生态养殖、水产良种场建设等内容开展。可根据已建设基础和实际开发需求选择建设内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建成后能发挥功能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1.支持设施养殖。支持建设陆基圆(方)池、工厂化车间等设施渔场,包括养殖环节监测监控设施设备、智能化管理系统、水下清洗机器人、自动精准投喂、机械化聚鱼收获、安全管理等智慧渔业装备。
2.支持生态养殖。在水库等大水面开展生态友好型增养殖,建设内容包括苗种培育设施、拦鱼通航设施及渔具、水质监测与智能化设施设备、生态渔业效果评估、品牌创建、产品营销、渔业文化活动等。
3.支持水产良种场建设。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基地改造提升,包括新建或改扩建育苗和保种设施、循环水养殖及水处理设施、育苗车间厂房、进排水系统、育苗尾水处理设施设备、亲本更新等。创建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包括功能区域划分(分设生产区、生活区),配置具备水质分析、疫病监测和检测、生物饵料检测等条件的实验室及水质调控、增氧、供电等设施设备。
(5)支持标准:
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开展渔业发展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771-2182557。
23.水产品加工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年度渔业发展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
(2)支持对象:
水产品加工企业。
(3)支持条件:
水产品加工项目申报单位应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落实工业用地或设施农用地指标,取得项目实施地点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提供有效租赁合同(有效期5年以上,从2025年1月1日算起),有污水排放口的加工企业应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支持内容:
支持新增投入资金大于100万元的规模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引进信息化管控、智能化作业、低能耗、环保型生产线,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新建或更新改造高标准冷链仓储设施(含冷冻、冷藏、保鲜库),提升冷链物流保障能力;配套建设水产品下脚料高值化利用、副产物综合开发等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推动产业绿色循环发展。
(5)支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总造价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开展渔业发展项目储备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处, 联系方式:0771-2182557。
24.补助市县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央印发的《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自治区印发的《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强调保障种源自主可控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必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进一步明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提出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强化鉴定评价、提高利用效率,要求加强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政策扶持。
(2)支持对象:
从事种业管理相关工作的事业单位、种业企业等。
(3)支持条件:
①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
②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及异位资源保护圃管护项目:申报单位为已建成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已建有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异位保护圃的单位。
③地方特色品种种质资源保护项目:申报单位应已收集保存一批该特色品种种质资源,具有该特色品种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鉴定评价的科研支撑队伍,并在自有或租赁土地上建有相应品种的种质资源库(场、圃),具备开展特色品种种质资源保护(提纯复壮)能力。
④粮食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项目:在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制条件的情况下,优先支持在已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长期稳定(或租地10年以上)的育种用地50亩以上。有3个以上自主选育或合作选育并通过审定的粮食作物品种。
⑤扩种大豆、油菜良种繁育基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申报品种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长期稳定(或租地10年以上)的育种用地20亩以上。
⑥果树(含咖啡)良种繁育基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项目承担单位苗圃用地面积50亩以上(品种为咖啡的,苗圃用地面积30亩以上),年出圃果树苗咖啡种苗530万株以上),且自有或土地租用期在10年以上;对育繁推一体化,并已选育出适合目前品种结构调整的新品种的项目承担单位优先扶持;在育苗木中有检疫性病虫害的单位不得申报。
⑦蔬菜良种繁育基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蔬菜育苗可用地面积不低于20亩,土地租用期在10年以上,用地手续齐全。年蔬菜播种面积20万亩以上的县(市、区)优先扶持。
⑧食用菌良种繁育基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为食用菌),建有菌种培养室、装袋车间、灭菌室、接种箱或室、养菌大棚等基础设施,制种制棒规模较大、技术创新研发能力较强,联农带农效果较好。优先支持秀珍菇、双孢蘑菇、木耳、灵芝、香菇、银耳等优势食用菌品种。
⑨畜禽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种牛、种羊基地(扩繁场)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申报品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配备有稳定的技术支撑团队,且种牛、种羊基地(扩繁场)硬件基础条件好。
⑩蚕种良种繁育基地项目:申报蚕种生产基地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近三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拥有较强专业技术力量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先支持区内有稳定原蚕基地的申报单位。
水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良种生产基地规模100亩以上,拥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具有较为完善的保种、选育、繁育设施,优先支持国家级、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
农作物(蚕)种子(种苗)市场质量监督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稳定的农作物(蚕)种子(种苗)质量鉴定抽检人员,具备正常开展种子市场抽检、质量鉴定能力。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提升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通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农作物品种展示跟踪评价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相对固定的种植基地,有专人管理,要求连片面积15亩以上,交通便利,农田基础设施完善,排灌条件良好。
水果(含咖啡)、桑树品种区域试验与展示评价项目。
水果(含咖啡)方面:项目承担单位有稳定(自有或租地5年以上)的试验用地30亩以上(品种为咖啡的10亩以上),安保、隔离条件较好,确保种质资源不扩散流失,交通、通讯、水源、排灌、供电等基础条件较完善,且能代表所在区域(县级以上)典型气候;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执行规范的管理制度,有2名园艺专业农艺师以上从事果树(含咖啡)新品种观察的专职人员。
桑树方面:品种区域试验基地面积10亩以上,安保、隔离条件较好,确保种质资源不扩散流失,交通、通讯、水源、排灌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实施单位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有专职从事桑树新品种试验的技术员。
(4)支持内容:
①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项目。主要支持自治区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圃)土建工程、田间工程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等购置,品种资源收集保存、扩繁、鉴定评价等工作所需的材料、人工、检测、鉴定、农资、差旅费用(差旅费支出占项目金额不超过10%)等相关支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改扩建畜禽棚舍、饲草饲料地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配套生产性能测定、疫病监测净化、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维持最低保种群规模所需的饲草料、人工、基础设施维护、疫病防治和辅助运行等费用;配置田间表型物联网数据获取与处理系统、种质资源信息共享网络服务系统、智能化性能表型测定设备等配套设施。
②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及异位资源保护圃管护项目。财政资金主要支持土地使用、聘请管护人员、必要设施设备建设及维护,开展目标物种保护管理、应急处理、环境整治、外来物种清理、资源和环境监测及预警、资源调查收集等工作所需的材料、劳务、差旅费用(差旅费支出占项目金额不超过10%)等相关支出。
③地方特色品种种质资源保护项目。主要支持粮油、糖蔗、蔬菜、水果、蚕桑、茶叶、中药材、畜牧业、渔业等广西地方特色品种资源、种质资源普查新发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开展濒危畜禽遗传资源、普查发现数量下降较多的种质资源保护(包括已转危为安的资源巩固支持1年)工作,以及上一年度新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选育。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地方特色品种种质资源保种繁育、提纯复壮、人工授精、选育培育,保种设施建设及维护维修,维持最低保种群规模所需的化肥、农药兽药、饲草料、疫病净化等,以及相关仪器设备购置等支出。
④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项目。主要支持水稻、玉米、大豆、油菜、水果(含咖啡)、蔬菜、食用菌等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良种繁育基地晒场、仓库及附属设施、种子质量检验室、农机库房、种子加工车间等土建工程,排灌设施、防鸟防鼠设施、机耕路等田间工程,配备农机具、仪器设备、物联网系统、种子物流与追溯管理信息体系等。
⑤畜禽良种繁育基地项目。主要支持开展种牛、种羊基地(扩繁场)建设。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种牛、种羊基地建设(改扩建)标准化畜禽棚舍、育种实验室、饲草饲料地等生产性基础设施以及场区道路、污水处理池、围墙等辅助设施,配套性能测定、疫病防治、胚胎移植、育种信息处理平台等仪器设备。
⑥蚕良种繁育基地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蚕良种基地繁育室、保护室、检验室、冷库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购置蚕种生产及检验等仪器设备,伐条机等小型农机具。
⑦水产良种繁育基地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水产良种繁育基地保种、选育、繁育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购置制(繁)种仪器设备、养殖生产设备用具、智能监测监控系统等。
⑧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项目。支持开展种子(种苗)市场、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抽样检测、田间纯度鉴定。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样品征集购置费及委托检测费、不合格样品销毁处理费用;种子纯度鉴定费、田埂维修费、田间种植地租、机耕费、农资费、人工费、管护费等;购买相关检测用具,标牌制作、差旅费(差旅费支出占项目金额不超过10%)等。
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提升项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改善检验设施、购置检验仪器设备等。
⑩农作物(水稻、玉米、油菜、蔬菜)品种展示跟踪评价项目。支持农作物(水稻、玉米、油菜、蔬菜)品种展示及跟踪评价,以及上一年度获得种子认证证书的品种培育推广。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田埂维修、地租费、品种征集费用、农资费、人工费、机耕灌溉、品种特征特性观察记载费用、品种记录信息平台建设费用、专家测产评价费用、标牌制作、品种展示现场观摩费、差旅费(差旅费支出占项目金额不超过10%)等。
水果(含咖啡)、桑树品种区域试验与展示评价项目。重点支持水果(含咖啡)、桑树新品种引进与种植展示,新品种产量、抗性、品质等性能测定。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温室、大棚、灌排等区试田间生产设施及设备修缮,引进水果(含咖啡)、桑蚕新品种,开展生理生化、品质分析实验,质量检测和品种测定等相关费用支出,以及农资费、人工费、差旅费(差旅费支出占项目金额不超过10%)等。
(5)支持标准:
根据不同品种、实施项目类型确定,每个项目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当年9月—11月开展下一年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按照年度印发的关于做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补助市县项目储备工作通知为准。项目申报遵循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原则,按县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上报、自治区级答辩或评审确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单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按要求组织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推荐的项目进行严格复审后,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报项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各市、县(市、区)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部分项目通过答辩确定)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产业规划和区域分布,按突出重点、择优选择的原则最终确定补助市县金额。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546。
2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国家级政策-超长期国债)
(1)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6〕1号)有关文件。
(2)补贴范围:
在全区所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县(市、区)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3)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4)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和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补贴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2026)》为准。
(5)补贴流程:
①报废旧机。回收拆解企业要一次性告知机主申请报废补贴的条件(来源清楚合法文件、补贴机型、补贴金额、报废最低年限、可报废机具应有部件条件等),机主自愿将达到报废条件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其真实性负责,并向机主出具《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领表》(样式见附件5,以下简称《申领表》),将数据录入全国农机报废信息补贴系统,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按要求建立档案。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回收拆解企业对拆解或者销毁农机的真实性负责。
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领表》,机主身份证复印件。2.《报废农业机械来源承诺书》(样式见附件6,以下简称《承诺书》),二手农机需提供买卖合同或转让协议。3.报废农机信息照片(包括铭牌、发动机号、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拆解前机主与报废农机合影照片(拍摄角度为左前方、右后方45°),拆解中照片以及对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后的照片及视频。
②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申领表》《承诺书》和相关报废销毁图片及证照,到牌证登记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无误后,在《申领表》勾选对应选项并加盖公章。对非本地牌证的,县(市、区)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可向原核发地农机牌证管理机构致函协调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确认原核发地已办理注销手续后,勾选对应选项并加盖公章。
纳入牌证管理但未核发牌证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由当地县级农机牌证管理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并根据发动机号或车架号核查机具是否在广西注册登记,没有注册登记信息的,在《申领表》勾选对应选项并加盖公章。
根据农业农村部全国变型拖拉机专项清零部署,变型拖拉机于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牌证注销,2026年无有效牌证可办理注销,变型拖拉机报废补贴核验不再要求办理牌证注销手续;2025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牌证注销的,提供原注销证明即可;无牌存量变型拖拉机,以机身编号、发动机号、购机来源证明、机主权属书面承诺为核验依据。
③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申领表》《承诺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申请补贴。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还需提供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未核发牌证的除外。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机主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照程序予以办理。每个农民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数量不超过5台(其中同一机型不超过2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数量不超过20台。同一补贴机主在当年度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抛秧机、播种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并新购置可实现同类功能和作业的新机具设备的,在办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兑付更新资金。
(6)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1-3133031。
26.广西农业全产业链开发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支持发展绿色高效种养,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农业精品品牌,促进全产业链开发”。《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提出“发展壮大县域富民产业“。按照“做优一产、做强二产、做大三产”的要求,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促进“桂字号”农产品提质增效”。
(2)支持对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
(3)支持条件:
原则上申报项目的经营主体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企业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必须近年来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近五年不存在获批财政补助项目未完成建设的情况。
(4)支持内容: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茶叶、咖啡、水果、蔬菜等规模化特色主导产业开展全产业链建设。①茶叶、咖啡。重点支持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基地田间路渠管网等田间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厂设备改造升级,精深加工设备、生物防治等设施设备购置,清洁化、智能化综合利用生产线建设,仓储设施建设,资源圃建设及相关设备购置,品种资源收集、保存、扩繁、鉴定评价等。支持开展桂茶品牌建设和推介宣传,支持举办茶博会、国际茶日活动等。②水果、蔬菜。重点支持产地商品化处理装备、标准化加工工艺与设备改造升级,精深加工设备购置、加工后端副产物处理设施设备。
(5)支持标准:
全产业链建设项目单个补助金额50万—300万元。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或直接补助的形式,生产经营主体采用先建后补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经营主体投资总额的50%。
(6)申报程序及时间:
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0771-2182579,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4楼1413办公室。
27.休闲农业融合发展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指出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丰富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品。
(2)支持对象:
从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相关的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县级农业农村局。
(3)支持条件:
①联农带农显著。休闲农业融合发展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功能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规模成型,能够很好地融入成熟的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农业主导产业带动性强且具有一定规模,项目连片面积≥150亩,其中服务于休闲农业建设用地面积不少于5亩,农作物连片种植面积不少于50亩。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风情风貌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②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绿色、有机农产品或农产品地理标识标准。近3年项目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8万人次以上。
③基础保障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无违规建筑和乱占耕地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
④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⑤无违法和不良记录。近3年来,项目承担主体没有因用地、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现象;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⑥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建项目。对于上一年度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基本解决了项目用地、环评、自筹资金等)的新建项目,本年度可给予支持。
⑦申报线路推介活动需当地党委、政府申报意愿强烈;休闲农业基础条件良好,已形成一批较为成熟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线路,同时具备举办大型活动的相应接待能力和安保措施。
(4)支持内容:
支持建设一批县域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每条线路可建设3~6个休闲农业项目点。可支持建设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项目实施主体整体环境,提高游客体验满意度。主要包括生态环境美化优化,田间栈道、游客休闲休憩设施、标识标牌、生态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购置。
②特色亮点打造。因地制宜打造当地具有“桂字号”品牌特色的网红打卡地。主要包括农业田园景观、园林景观以及传统作坊、传统农房、乡村民宿、康养旅居、文化健身等个性化、特色化改造。
③新业态新场景打造。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探索打造农事体验新业态新场景。主要包括农业人工智能(AI)场景应用,采摘、劳作等农事体验,研学拓展,农耕、民俗或非遗文化展示,手工制作等。
④农产品展示展销。展示展销当地特色农产品和手工制品,带动农业增效助农增收。主要包括开展特色农产品和手工制品展示展销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特色展示区和流动型销售设施,开展相应的农产品宣传和品牌推介等。
(5)支持标准: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项目每年支持5~8条县域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培育项目,每条精品线路计划支持经费100万~200万元。每条线路可建设3~6个休闲农业项目点,各项目点支持经费15万~30万元,各项目点奖补资金原则上要撬动1倍以上社会资金投入,补助方式为先建后补。
(6)申报程序及时间:
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联系电话:0771-2182579,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14楼1413办公室。
第四部分 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
1.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金融惠企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2)支持对象:
广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适当支持其他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3)支持范围:
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符合《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要求的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冷链物流和烘干设施等领域项目,对保障粮食、油料、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贷款予以优先支持。贷款资金重点用于满足现代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设备购置等,包括新建、维修更新和升级改造。
(4)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且最高为2个百分点,贴息的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期限可以在1年以上),单个主体年度累计贴息资金规模不超过200万元。
(5)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申报网址https://ghn.gxjr.gov.cn/index(注册→进入“设施农业贷白名单申请”→填报→上传材料→提交),银行可推荐符合要求的经营主体填报入库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审,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复核,向自治区党委金融办推送符合条件的设施农业贷款贴息项目名单,通过“桂惠通”平台入库。由银行自主审贷并发放贷款。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出具的审核意见安排资金,按季度将经营主体享受的贴息资金拨付至经营主体。
(6)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系电话:0771-2823305;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联系电话:0771-8600541;金融惠企财政贴息贷款相关事宜,联系电话:0771-8805536;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联系电话:0771-5331579;桂惠农平台技术,联系电话:18977776925。
2.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年度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印发的《年度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
(2)支持对象:
奖补对象为从事粮油规模种植(包括跨年和当年种植收获的粮油作物)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包括开展统一生产管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全程托管的主体和积极承担撂荒地复耕复种粮油作物达到当地平均产量水平的主体。原则上不得与承担国家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任务的主体重复。采取主体自主申报、择优竞争的方式抓好具体组织实施,以结果导向确定奖补对象和拨付奖补资金。奖补资金可按关键技术措施到位、当年单产目标实现等情况测算拨付。
(3)支持条件:
项目县辖区内当季粮油作物实际种植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种植主体均可申报奖补资金,申报主体应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实施项目的地块无纠纷,且有提高粮油作物单产的意愿。项目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规模种植主体的作物生产补助面积标准,单个规模种植主体单季落实项目面积原则上要在10亩(含)以上,丘陵地区粮油作物规模种植标准可适当下调,但水稻、玉米、马铃薯要求在10亩(含)以上,其他粮油作物不能低于5亩,并要求相对连片实施。
(4)支持内容:
以大面积提单产增总产为目标,以提升粮食生产科技和装备水平为重点,强化组织领导,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以新型种粮主体联接带动小农户为主要模式,促进粮食生产高质量发展。
(一)水稻增密增穗项目。选用优质高产杂交水稻品种、集中育秧、增密插(抛)秧、一喷多促、科学安全用药和科学施肥等单产提升关键技术,推动全区水稻大面积单产提升。(需采用上述单产提升关键技术3项及以上)
(二)旱作粮油水肥一体化项目。支持旱作粮油作物生产应用水肥一体化,重点支持简易型移动式水肥一体化,突破旱粮作物单产提升瓶颈。鼓励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甘蔗宽窄行套种花生等模式主体积极发展水肥一体化。
(三)旱作粮油单产提升技术推广应用项目。玉米应用精量播种、种子包衣、合理密植、地膜覆盖、关键生育期水肥协同管理、优化基追比例、重施攻苞肥、一喷多促、病虫草害综合防控、低损收获等技术。大豆推广应用高产高油或高蛋白耐密抗病品种、种子包衣、精量播种、合理轮作、合理增密、一喷多促、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马铃薯推广应用生育期适宜的高产、抗病、抗逆、优质新品种及其脱毒种薯,轻简机械化、地膜覆盖栽培、大垄双行、抗旱保墒、病虫草鼠害防控、一喷多促等技术。收籽油菜推广耐密植、抗病、抗倒、宜机收的高油高产品种,集成推广秸秆深翻还田、精量播种、育苗移栽、合理密植、科学施肥、三沟配套防渍抗旱、一促四防、分段收获等技术。以上每个作物至少应用2种及以上技术。促进地力提升,推广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等措施,重点通过粪肥还田、种植绿肥、施用商品有机肥等措施提升土壤肥力,原则上畜禽生产大县应选用粪肥还田措施。
旱作粮油水肥一体化项目和旱作粮油单产提升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可以共同实施。
(5)支持标准:
本项目提前批和第二批资金共1.8亿元,采用先建后补的形式进行奖补。水稻增密增穗项目:采用上述单产提升关键技术3项及以上的,项目区水稻单产同比高于去年或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的,单季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旱作粮油水肥一体化项目:新建水肥一体化设施,种植一季旱粮作物每亩补助不超过300元;种植两季及以上旱作粮油作物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旱作粮油单产提升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推广应用上述技术,且项目区作物单产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的,单季每亩补助不超过200元。单个主体设置奖补上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防止“垒大户”。对采取间套种和复合种植方式种植的粮油作物补贴标准和认定补贴面积,由各地对照单种方式的年亩单产或总产值增加情况确定,重点补贴能够显著提高亩农作物产出量或产值的间套种粮油作物。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区县当年关于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行动工作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760。
3.设施农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
(2)支持对象:
符合支持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项目建设符合相关用地政策。项目建设内容未享受中央和自治区其他补助资金。
(3)支持条件:
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建设一批强基础、增后劲、利长远的设施种植重大项目,引领带动全区现代设施农业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绿色化、数字化发展。
(4)支持内容:
(一)设施蔬菜。支持相对集中连片10亩以上的设施蔬菜大棚项目和100亩以上的露地蔬菜水肥一体化项目,主要包括露地蔬菜水肥一体化和蔬菜大棚建设以及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环控系统、病虫害绿色防控、监测及产品清洗、分选等智能化、数字化设施设备的购置。
(二)设施水果。主要包括50亩以上高标准设施、50亩以上无病健康苗圃设施、100亩以上水肥一体化设施、150万元以上水果采后商品化处理及加工生产线购置等。
(三)设施食用菌。主要包括10亩以上的食用菌钢结构设施大棚、工厂化生产加工车间建设及配套设备(含加工设备)购置等。
(四)设施蚕桑。主要用于桑园排灌、小蚕共育室、专业大蚕房等基础设施,购置配套小型农机、水肥一体化、温湿度控制系统、方格蔟上蔟采茧、病虫害绿色防控以及人工饲料养蚕等省力化机械、智能化设备等。
(五)设施中药材。支持设施育苗,设施栽培,清洗、烘干、分选、分级等加工设备,自动化生产线,智能仓储设施,深加工提取设备等。
(5)支持标准: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该项目补助方向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补助总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当年项目申报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604。
4.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广西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年度方案。
(2)支持对象:
支持(培育)对象要求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面向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相关行业,分层分类培育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社会化服务专业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
(3)支持条件:
围绕“三农”重点领域人才需求,以提升农民技术技能、农业产业发展能力和综合素质素养为重点,实施三项专项工程。
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工程。围绕粮油生产稳定发展、围绕广西“10+3+N”现代特色农业产业体系及粮食、蔗糖、水果、蔬菜、渔业、优质家畜6个千亿级特色农业产业集群,服务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统筹发展,促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培育粮油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经营带头人。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底线红线、职业道德、行业标准、质量安全、绿色发展、品牌打造等相关内容培训。
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带头人培育工程。围绕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和农业多种功能开发,服务乡村富民产业发展壮大和农民稳定增收,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带头人。持续支持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青年群体参加培训。重点围绕乡村休闲旅游产品开发、体验活动设计等内容培育农文旅融合发展带头人,重点围绕储藏保鲜、预冷烘干、清洗分级、分割包装等内容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培训,重点围绕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与分析、品质鉴定与储运、市场营销与应急促销等内容探索培育专兼业农产品经纪人。面向农村初创群体,强化创业政策、项目选择、风险防控、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培训。
文明乡风建设素质素养提升工程。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课程覆盖所有高素质农民培训班,强化乡村振兴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绿色发展理念、乡村治理等综合素养课程普及。围绕贯彻落实文明乡风建设工程有关要求,弘扬践行农耕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和道德规范,提升农民保护传承农耕文化、践行移风易俗的自觉意识和能力,培养一批农耕文化传承人、乡村文艺创作者和乡村文化传播者。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围绕政策链接与治理协同、产业经营与市场开拓、组织治理与财务资本等内容开展培训。
(4)支持内容:
高素质农民培训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培育全过程环节所需费用,包括培育计划实施的需求摸底、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交流观摩、跟踪服务和总结评价等培育环节必需费用和验收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审计费用和第三方评估费用等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擅自转拨资金,不得给支持(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5)支持标准:
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课堂教学日均费用一般不高于培训地干部培训标准。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支出。
(6)申报程序及时间:
向各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按照各地市及省级当年组织培训时间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联系方式:0771-2182608。
5.专题班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年度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广西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年度方案。
(2)支持对象:
支持(培育)对象要求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农村领域生产、经营、服务的农民和返乡人员,主要支持(培育)专业农机手、农机大户、农机作业专业服务组织带头人、有需求发展智慧农业(畜牧业、渔业)的规模化主体、从事农产品网络销售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或返乡从业人员、长期从事乡村文化事业或致力于乡土文化挖掘保护及传承发展的农民文化能人和渔船船东船长。
(3)支持条件:
为进一步提升重点领域人才综合素质素养,重点组织实施农机手技能提升、数智技术应用、乡土文化能人和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加快广西现代农业农村设施装备、海洋牧场及乡土文化产业发展。
农机手技能提升专题培训班。面向专业农机手、农机大户和农机作业专业服务组织成员等,围绕粮油作物高质量机播、水稻机械化移栽、高效飞防植保、机收减损、粮食烘干、农机抗灾救灾、农机安全生产、农机保养维修和主体经营管理能力提升等内容,以实操实训和作业演练为重点,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举办农机手技能提升专题培训班。服务支撑农业农村领域低空经济发展需要,围绕病虫害防治、农情监测播种施肥投饵吊装吊运、药剂飘移防范等内容,举办一批无人机飞手专题培训班。
数智技术应用专题培训班。围绕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人等信息技术在农业全链条普及应用和智慧农(牧、渔)场发展等内容,因地制宜举办数智技术应用专题培训班。围绕品牌营销、产品设计、视频拍摄、文案策划等内容,举办一批农产品电商专题培训班。鼓励40岁以下的青年农民和返乡大学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返乡青年群体参训,每个承担任务的省份至少举办一期青年数智技术应用专题培训班。
乡土文化能人专题培训班。面向有一定文艺特长、长期扎根乡村发展文化事业、致力于乡土文化保护传承的农民文化能人,特别是在“大地流彩——全国乡村文化振兴在行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代表,围绕农耕文化保护传承、优秀乡土文艺作品创作和优质乡村文化服务供给,聚焦提升政策理论、文化传承、艺术创作、展示带动等方面能力,重点在乡村文化特色突出、农民群众性文化团体活跃的地区,举办一批乡土文化能人专题培训班。
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围绕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渔船安全生产“六防”、渔船安全隐患自查和渔船安全操作等内容,举办一批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班。
(4)支持内容:
专题班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培育全过程环节所需费用,包括培育计划实施的需求摸底、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交流观摩、跟踪服务和总结评价等培育环节必需费用和验收费用。不得列支招投标费用、审计费用和第三方评估费用等其他费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擅自转拨资金,不得给支持(培育)对象发放补助。
(5)支持标准:
专题班项目课堂教学日均费用一般不高于培训地干部培训标准。实践教学和跟踪服务费用应按实际支出。
(6)申报程序及时间:
向各级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按照各地市及省级当年组织培训时间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处,联系方式:0771-2182608。
6.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实施的工作通知文件。
(2)支持对象:
主要支持对象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社会服务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负责人;种养大户、非遗传承人、“三支一扶”人员、乡村文旅带头人、新农人、农创客、创业带头人、乡村工匠、乡村建设本土人才等。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边疆民族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3)支持条件:
基本要求: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无明显基础性疾病),具有外出参训身体条件,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在当地群众中有较好的口碑。
产业要求:从事当地农业主导、优势或特色产业相关事业3年以上,形成稳定的经营模式和一定规模,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联农带农要求:有长期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且带动农户共同发展的意愿,善于接受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和新理念,主动向农户分享经验、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近3年累计带动30户或100名以上农民增收。
(4)支持内容:
“头雁”项目是一套“集中培训+导师跟踪+金融扶持+项目支持”的全链条培育体系。按照加快推进现代特色农业的发展要求,委托国内优质涉农高校承担“头雁”培育任务,采取累计一个月集中授课、一学期线上学习、一系列考察互访、一名导师帮扶指导的“4个一”培育模式,对“头雁”学员开展为期1年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
1.高校集中培育。入选学员将进入国内知名涉农高校,接受为期一年(集中授课不少于120学时,线上学习不少于60学时)的定制化、体验式、孵化型培育。培育内容涵盖粮食安全、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提质、广西特色优势产业品种、品质、品牌高质量发展、智慧农业与数字农业、文旅融合及乡村建设、农产品电商营销与直播带货等专题。
2.导师跟踪帮扶。建立“双导师”帮扶机制,由高校导师和本地产业导师联合为学员提供全程跟踪指导服务。
3.全方位政策扶持。持续落实《综合支持“头雁”发展十条措施》,在产业项目、金融贷款、品牌展销、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
4.专属服务保障。符合条件的“头雁”企业可享受财政贴息贷款、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认定、“头雁优品”展销专区等专属服务。
(5)支持标准:
按照国家标准,每名“头雁”培育对象可获培育经费支持2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采取“个人申请—县级推荐—市级复核—省级审定”四级遴选程序,层层筛选,逐级审核,择优确定为“头雁”培育对象。通常每年5—6月启动申报工作,8-10月开展集中培训,具体以当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关于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学员遴选工作的有关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人事处,联系方式:0771-2182881。
7.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到村任职选调生等培训工作通知文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年度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参训名额重点面向脱贫地区,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边疆民族地区倾斜,主要培训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村两委干部、党员骨干及驻村工作队员、到村任职选调生等。
(3)支持条件:
围绕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人才需求,以提升村干部履职素质能力、致富带头人农业产业发展能力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批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特别是脱贫地区和边境民族地区村两委干部、致富带头人,在联农带农方面起到更好示范引领作用。主要组织以下三项专题培训。
一是乡村产业发展主题。围绕加快打造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高素质生产经营人才队伍,推动构建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并举、产加销贯通、农文旅融合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助力壮大县域富民产业,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聚焦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培育等内容举办培训班。
二是乡村建设主题。围绕提升乡村人才组织带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以村“两委”成员、乡村工匠、文化传承人、农民体育骨干为重点,聚焦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动村庄规划建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文化挖掘传承、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举办培训班。
三是乡村治理主题。围绕乡村治理人才培育和能力水平提升,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以村“两委”成员、到村任职选调生等为重点,聚焦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增强乡村治理效能、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等内容举办培训班。
(4)支持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参训学员往返交通(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公共汽车、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参训期间的食宿、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训前需求调研、训后跟踪服务等方面支出。
(5)支持标准:
按照中组部、农业农村部关于组织实施培训工作文件要求计算成本,每期培训班安排项目资金35万元,每期100人,人均标准为3500元/人。培训时长含往返为7天。
(6)申报程序及时间:
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遴选推荐参训学员,商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名单。具体培训时间由相关生源及培训点所在地农业农村厅商定,预计每年9月—11月实施培训。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人事处,联系方式:0771-2182881。
8.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年度《广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2)支持对象:
经各县(市、区)自主申报和评审等程序获得项目的92个县(市、区),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等。
(3)支持条件:
提升带动农户比例是农业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粮油糖等农作物生产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4)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花生、油菜、甘蔗等粮油糖作物生产的机耕、集中育秧、机械化插秧、“一喷多促”、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收减损等薄弱环节。将粮油作物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整建制推进市纳入支持范围。项目县安排支持糖料蔗资金不高于50%,已获得糖料蔗相关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支持的服务环节,不得重复补贴。聚焦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等先进适用技术,促进高产优质,节本增效。项目县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服务。成熟环节补助可支持撂荒地治理和冬闲田种植。各地要积极探索支持撂荒地复耕复种、冬闲田利用、粮食作物育秧等环节服务。各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原则上经营规模面积不超过60亩)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
(5)支持标准:
根据不同作物和实施内容等,每个项目县在确保完成服务任务面积的前提下,对平原地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占当地市场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额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要有所差别,服务小农户的补贴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标准。项目县要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的原则,按照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助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别补助农户(补助小农户比例不低于70%)和服务主体。补助资金直接补助农户时要以“一卡通”形式将小农户应得的补助资金拨付到账,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项目县当年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联系方式:0771-5855290。
9.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1号文件及农业农村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年度实施方案。
(2)支持对象
重点支持实施意愿高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厅属推广、科研机构和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3)支持条件
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按农业农村部有关申报通知。
农业重大科技协同推广计划:把满足农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需求作为基本出发点,针对产业技术需求,能够联合各级农技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完善“农业科研试验基地+区域展示基地+基层农技推广站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推广服务模式,促进农业重大技术快速推广应用、地方品种改良利用,具备构建行业(产业)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优势互补的农技推广协同服务新机制的能力。
展示先进农业技术(补助市县):有意向加强多元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整体效能,加快先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市、县(市、区)。
提升农技人员能力素质:能根据产业发展实际,更新种植、畜牧、水产、农机行业农技知识需求,打造标准化培训课程体系,提升全区农技人员重大技术应用能力。
(4)支持内容:
建设科技示范基地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建设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6个,围绕部省农业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以及农业重大引领性技术和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集成组装综合技术方案,举办示范观摩交流活动。
实施农业重大科技协同推广计划。在自治区有关单位实施农业重大科技协同推广计划,凝练重大产业技术需求、明确重大技术成果,重点依托农业农村部示范基地,开展重大科技成果集成组装与熟化验证,加快农业重大技术落地应用。
持续开展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和农技人员培训。培育业务精通、服务优良的农技推广骨干人才。按要求组织一批农技推广骨干人才接受连续不少于5天的脱产业务培训,组织一批在编在岗农技人员接受不少于2天的实训。
在项目县继续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重点围绕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县、粮食主产区和脱贫地区等招募特聘农技员。
(5)支持标准:
农业农村部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每个支持50万—100万元;
农业重大科技协同推广计划:每个试点支持100万—400万元。
展示先进农业技术(补助市县):支持种植、畜牧水产、农机行业,每个行业30万—150万/市·县(市、区)。
提升农技人员能力素质:每个行业支持10万—6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当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实施意向通知申报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科技处,联系方式:0771-5829810。
10.农业信贷担保(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国家级政策:《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
自治区级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11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助推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年—2025年)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6号)。
(2)支持对象:
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3)支持条件:
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
(4)支持内容:
为有融资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支持标准:
政策性担保业务单户在保余额限定在10万元—3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线上申请:搜索“桂农担”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无时间限制,可随时申请。
线下申请:联系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市办事处进行申请,各市联系方式如下。无时间限制,可随时电话联系申请。
(7)联系方式:
①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宁市办事处,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广西财政综合楼3楼,联系方式:0771-2812940。
②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柳州市办事处,联系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文昌路17号华润大厦32层7-12号,联系方式:0772-2997120。
③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林市办事处,联系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空明西路29号本元大厦B栋601,联系方式:0773-7598697。
④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梧州市办事处,联系地址:梧州市长洲区湖滨路62号三祺城4号楼10层1001室,联系方式:0774-6013010。
⑤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海市办事处,联系地址:北海市银海区四川路356号高新区软件园7号楼二楼广西农担公司北海办事处,联系方式:0779-3051480。
⑥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办事处,联系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马正开路三生国贸中心广场1号写字楼B座24楼2401室,联系方式:0770-2868006。
⑦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钦州市办事处,联系地址:钦州市钦北区富民路8号国贸中心6楼,联系方式:0777-3684111。
⑧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贵港市办事处,联系地址: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844号万港大厦17楼1701室,联系方式:0775-4202879。
⑨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百色市办事处,联系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龙景东路11号聚丰广场写字楼4楼405,联系方式:0776-2991188。
⑩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贺州市办事处,联系地址:贺州市八步区松木岭路122号桂东广场8栋1单元1604号,联系方式:0774-5136976。
⑪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池市办事处,联系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黄莺路东正国际小区2号公寓楼6楼,联系方式:0778-3172677。
⑫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来宾市办事处,联系地址:来宾市翠屏路399号来宾市创业金融服务中心6号楼802号,联系方式:0772-4258520。
⑬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崇左市办事处,联系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友谊大道龙胤大厦17楼广西农担公司崇左办,联系方式:0771-5935812。
第五部分 农业生态资源保护
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国家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年度《广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2)支持对象:
经各县(市、区)自主申报和评审等程序获得项目的26个县(市、区),项目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主体。
(3)支持条件:
主要在农业农村部拟定的秸秆资源量较大的42个县(市、区)范围内遴选和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县(市、区)实施项目,因地制宜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和离田作业、收储、加工、利用等,拓宽秸秆多元化利用途径,提高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4)支持内容:
建成国家级重点县10个,其中建成秸秆还田重点县3个,集中建设千亩以上高效还田展示区,推动还田作业标准化、规模化,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技术规程;秸秆饲料化重点县4个,秸秆饲料化利用率达到30%及以上或比上一年度提高10%;秸秆能源化重点县2个,综合利用县1个。建成自治区级项目县16个。各项目县县域秸秆综合利用率均达到90%及以上或较上年度提高5个百分点,带动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维持在86%以上。
(5)支持标准:
根据申报规模和实施内容等,每个项目县获得项目资金40万—400万元。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财政部当年关于下达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预算的通知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当年中央农业生态保护资金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储备申报工作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联系方式:0771-2182873。
2.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增殖放流项目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5〕242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开展增殖放流工作的渔业主管部门以及承担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工作的水产技术推广与科研机构。
(3)支持条件:
①支持范围。根据《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放流水域的要求,参考自治区“一河一策”方案(2021—2025年),分配范围涉及13个设区市。崇左市辖区水域不属于“十四五”规划放流水域,不予安排项目。
②支持方式。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此次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基础因素(江河水域)40%,任务因素(项目数量、质量、效益和满意度指标任务)55%,脱贫地区因素5%。按因素分配后,基础因素资金425万元,任务因素资金584万元,脱贫地区因素资金53万元。
③支持要求。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5〕242号)等相关规定、规范实施。
(4)支持内容:
结合广西实际,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年度《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水生生物增殖放流项目实施方案》实施。
(5)支持标准:
珍贵濒危物种增殖放流资金145万元,用于支持在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开展珍贵濒危物种增殖放流。
淡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资金475万元,用于支持10个内陆设区市、4个脱贫县在江河水域开展淡水经济物种增殖放流。其中,每个内陆设区市40万—44万元,每个脱贫县13万—14万元。
海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资金392万元,用于支持3个沿海设区市在北部湾海域开展海洋经济物种增殖放流。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50万元,用于支持本项目的质量、效益和满意度指标任务,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工作。
(6)实施时间:
所有项目原则上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成。
(7)联系方式:
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联系电话:0771-5829815,
第六部分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
1.农业防灾减灾资金(国家级政策)
自然灾害类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
(2)支持对象:
全区干旱、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全区各地灾情实际补助受灾县(市、区),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畜牧业和渔业养殖户、农户及相关农业企业等。
(3)支持条件:
补助因干旱、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损失,资金用于灾后恢复生产或灾前预防。获得资金补助的受灾县(市、区),可在保障粮油作物生产并确保完成绩效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灾情实际,统筹本资金用于其他种植业(如糖料蔗等经济作物)、畜牧业和渔业。
(4)支持内容:
农业自然灾害防灾、救灾和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及服务补助,包括农业生产救灾用燃油及电费支出,肥料、种子(植物种苗、种畜、种禽、水产种苗)、农膜、农药、兽药、饲草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资采购费用,农田进排水设施设备采购费,种植设施(如农业设施大棚)及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修复费,农田沟渠疏浚费,农机检修费及作业费。
(5)支持标准:
由获得资金补助的县(市、区)参照自治区实施方案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6)申报程序及时间: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获得资金补助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公示申报程序及时间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联系方式:0771-2182605。
病虫害防控类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
(2)支持对象:
主要为开展水稻、玉米重大病虫及农区红火蚁等防治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
(3)支持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水稻、玉米等重大病虫疫情预防和控制以及农区红火蚁防控所需的物资材料和服务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修复及日常运维保障、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费用。
(4)支持标准:
水稻、玉米重大病虫害防控每亩次补助最高不超过15元。兴宁区等44个县(市、区)同时承担水稻重大病虫害生物防治任务,该任务面积每亩次补助最高不超过25元(开展释放赤眼蜂生物防治的,每亩次补助最高不超过30元)。农区红火蚁防控每亩防控补助标准不超过90元,开展两次以上防治工作。
(5)申报程序及时间:
由获得资金补助的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公示申报程序及时间为准。
(6)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植保站防治科,联系方式:0771-5854194。广西壮族自治区植保站植检站,联系方式:0771-5862532。
2.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2)支持对象:
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以及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
(3)支持条件:
养殖场户或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先打后补”资金。
(4)支持内容:
对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以及服务组织进行补助。
(5)支持标准:
某种疫病强制免疫补助资金=[(年出栏已免疫的产地检疫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存栏种用乳用畜禽数×畜禽个体疫苗使用量)]×当年自治区集中政府采购某种强制免疫疫苗平均中标价格×财政补助比例。
(6)申报程序及时间:
养殖场户于每年7月底前在“先打后补”管理平台申请下一年度“先打后补”资格;每年8月至12月新建成并投产的养殖场户,可于投产的当月底前申请下一年度“先打后补”资格。通过资格申请后,养殖场户于下一年度自行购买强制免疫疫苗开展免疫。每年1月底前,养殖场户在“先打后补”管理平台申领上一年度“先打后补”资金。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0771-3943560。
3.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2)支持对象: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
(3)支持条件:
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4)支持内容: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施者进行补助。
(5)支持标准:
按照不同处理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主体、病死猪体重、月龄及是否免疫、加施标识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
利用专业设备处理且处理方式符合农业农村部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A.“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40-60元/头,补助养殖场户20-30元/头。
B.“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80-100元/头,补助养殖场户50-60元/头。
未利用专业设备进行无害化处理:
A.“未满1月龄,或未完成初次强制免疫、未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含)以下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10-20元/头。
B.“满1月龄,且已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并加施标识的病死猪”或“体重20公斤(不含)以上病死猪”,补助无害化处理企业、养殖场户30-40元/头。
(注:各县(市、区)确定补助档次每年只能选择是否完成初次强制免疫、加施标识或体重其中一种。)
(6)申报程序及时间:
养殖场户自行实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养殖场户在监管平台上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现场拍照照片,并如实填写《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对养殖场户上传到监管平台的照片、《养殖场户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情况登记表》以及上传的无害化处理过程视频进行核验,审核后提交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逐级推送至自治区。每年各级资金下达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补助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助申报流程:无害化处理场在监管平台上传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现场拍照照片,在平台生成《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及相对应的无害化处理单。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根据无害化处理厂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材料进行核验,并在监管平台签名确认。每月底前,无害化处理厂申报当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通过监管平台导出《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登记表》《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病死畜禽情况月度统计表》并按规定盖章,同时提供病死猪放入无害化处理设备处理过程的视频,以及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并逐级推送至自治区。每年各级资金下达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补助结果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及时发放补助资金。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电话:0771-5829775。
4.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59号)。
(2)支持对象:
被依法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支持条件:
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销毁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
(4)支持内容:
对纳入强制扑杀补助范围的病种(非洲猪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包虫病)依法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所有者给予补偿。
(5)支持标准:
按照畜禽生长阶段及用途划分不同等次,其扑杀补助标准范围为:猪200元—1200元/头,奶牛2000元—6000元/头,耕(肉)牛1000元—3000元/头,羊300元—500元/只,鸡、鸭、鹅3元—15元/羽,鸽、鹌鹑2—5元/羽,马5000—12000元/匹。
(6)申报程序及时间: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共同确认扑杀动物和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数量。对发生疑似动物疫情、确诊的动物疫情及监测阳性结果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规定在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畜禽发病数、监测阳性结果及强制扑杀数等情况。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实行年度结算,每年3月1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3月1日至当年2月底期间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申请,包括强制扑杀动物种类、数量、疫病种类,以及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重量等信息,作为补助经费的测算依据。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5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报送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经费申请。各级资金下达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上一年度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拟发放方案,包括补助对象名称、强制扑杀动物种类、扑杀动物数量、疫病种类,以及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种类、重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发放上一年度强制扑杀和销毁资金到补助对象。
(7)联系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0771-3943560。
5.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1)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农业领域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2)支持对象: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3)支持条件: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县应为年出栏猪当量 40 万头以上的养殖大县或相邻 3 个县出栏猪当量 40 万头以上的中心县。
(4)支持内容:
新建或升级改造无害化处理生产线,改进生产工艺,建设清洗消毒、臭气控制、污水处理和病原菌检测等设施设备,改造完善收集、暂存站点布局和低温暂存条件,配置可移动一体式无害化处理装备和专门运输工具。
(5)支持标准:
每个无害化处理中心总投资不低于125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40%。
(6)申报程序及时间: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在国家建设项目库、农业农村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县级农业农村、发改部门从储备库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编报投资计划申请,逐级审核通过后报送至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联系电话:0771-5829775。
第七部分 对外合作
1.农业对外开放合作区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2)支持对象:
设区市或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3)支持条件:
A.建立了高效的管理队伍和管理机制。当地政府建立推动农业对RCEP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创新农业对外合作模式、推动农业高质量开放合作的积极性高;具有较完整的农业外事外经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
B.具有产业创新发展的基础条件。具有较完善、齐全、配套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区位优势明显;所在地政府具有组织创建国家或自治区农业科技、经贸园区(试验区)的经验;培育了较具竞争力的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引进强企名企、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在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中具有一定基础;建立了较完善的科技和金融财税等支撑服务体系。
C.具有开展农业开放合作试验示范的优势。具有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合作的地缘、人文、经贸合作、产业特色优势;近2年农业对外合作工作保持稳定发展;制定了切实可行且符合试验区建设目标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市场经营主体的农业对外合作意识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配合紧密,开展新规则、新标准、新机制、新模式引进试验的积极性高;在开展农业对外投资合作以及推动农产品品牌、技术走出去取得较好成效,在农产品产业链、物流链、价值链等关键环节具有强的竞争力。
D.优先条件。优先支持沿边、沿海、沿江等农业对外开放前沿地区的县(市、区)以及现有各类涉农涉外合作园区所在县(市、区)申报。
(4)支持内容:
A.培育外向型农业企业。发挥边境地区区位和对外合作政策优势,引进或培育2家以上与RCEP成员国开展农业合作的企业,建设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基地、境内外展示中心等,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农业技术、品种和模式,推动农业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
B.建设国际化智慧农业样板。对标RCEP发达国家和国内智慧农业发展的顶尖技术和先进经验,重点围绕水果、蔬菜、茶叶、水产品等特色产业,打造集现代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于一体的智慧农业全产业链,探索形成符合广西实际、便于复制推广的智慧农业开放发展新模式。
C.搭建跨境智慧农业交流合作平台。举办1次以上与RCEP成员国的智慧农业投资贸易合作对接活动,组织开展边境地区农业投资、贸易、科技、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市场信息等交流培训活动。
D.探索智慧农业开放合作新路径新模式。创新和完善智慧农业对外合作政策,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广西智慧农业国际影响力。
(5)支持标准:
先建后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视预算批复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安排。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前一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对外合作与行业产业宣传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外交流合作处,联系方式:0771-5855368、2182893。
2.广西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优质主体建设(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与东盟全面开放合作行动计划的通知。
(2)支持对象:
经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企业,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3)支持条件:
1.产品外向化。供港基地内生产、加工的产品供港贸易额(自营供港或委托供港)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均达30万美元以上。出口基地内生产、加工的产品50%以上出口,或申报主体上年度出口农产品(自营出口或为区内出口企业供货)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均贸易额超过50万美元以上。(贸易额以海关数据或供货合同数据为准。)服务贸易型基地具备较强的农业服务出口能力,在境外有农业服务实绩,具有一定示范性,农业服务出口额(或境外农业服务营业额)近3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均不低于10万美元。(农业服务出口包括但不限于农资农机服务出口、农业技术服务出口、农产品加工仓储服务出口、农产品流通营销服务出口、农业信息服务出口。)
2.基地规模化。蔬菜、水果、茶叶基地面积要求相对固定连片300亩以上;水产基地中淡水池塘养殖面积200亩以上,海水池塘养殖面积500亩以上,贝类浮筏(排)式吊养殖面积300亩以上,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水体20000立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3000立方米以上;生猪养殖基地年出栏1万头以上。服务贸易基地原则上近3年(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未列明的其它类型产品种养规模和加工能力由申报主体提请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同意后申报。
3.环境生态化。周围无影响产品质量的污染源,土壤、水质、环境符合国家种植、养殖相关要求,生态环境良好。
4.管理规范化。配备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植保、动物防疫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质量安全标准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疫情疫病监测控制、质量安全追溯、人员培训等)并接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开展GAP、HACCP等管理体系认证。
5.标准国际化。对标国际(或香港)标准,符合出口(供港)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近2年未在境内、境外发生知识
产权侵权、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未遭受出口国家(地区)的不合格产品通报。
6.优先支持已获得广西供粤港澳大湾区和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的基地。
(4)支持内容:
A.建设基础设施。支持完善基地生产设施条件,建设必需的节水灌排设施、绿色植保设备设施;国内外先进技术、生产模式、优良品种的引进、应用、推广;国内外先进生产操作规程的推广;支持农产品出口加工和分级包装。
B.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支持基地全面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业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业生产全过程记录;按要求进行土壤、水等生产环境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检测,实行可追溯制度;支持开展香港“优质正印”认证和国际标准认证等公共服务。
C.优势特色农产品境外促销和推介。支持优势特色农产品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外推介,支持农业企业和其他具备资质的单位在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成员国组织开展优势特色农产品推介、促销活动,进行品牌建设和国际宣传,打造我区农产品高端品牌,开拓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外市场,提高我区农产品国际影响力。
(5)支持标准:
先建后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视预算批复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安排。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前一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对外合作与行业产业宣传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外交流合作处,联系方式:0771-5855368、2182893。
3.桂台农业合作重点项目(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桂台现代农业合作发展的意见》。
(2)支持对象:
经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企业,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等,具备开展桂台农业合作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
(3)支持条件:
规模较大、标准化程度高、效益较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主导产业和发展基地,其中,种植和休闲农业类基地面积不少于300亩,养殖基地规模不少于200亩,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或农业服务型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用面积不少于3000亩;申请单位年营业收入稳定在300万元以上;制订了科学可行的建设规划(计划),具有承担农业项目建设、推动桂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促进桂台两地农业交流合作的良好条件和基础。
(4)支持内容:
A.建设基地基础设施。包括基地内机耕路、种植大棚、养殖设施、采后储藏保鲜仓库等方面。
B.开展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引进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并对筛选的新品种、新技术进行推广。在引进台湾新品种取得较好成效的项目区建设桂台农业品种资源圃。
C.打造桂台农业合作产业链。引入台湾新技术,整合台湾创新优势资源,提升基地综合管理水平,开发种苗培育、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相关产业链,引领农业高质量发展。
D.开展桂台农业人员交流。搭建台商共享资源、经验交流、互帮互助平台,项目建设期内组织台湾农业专家到基地指导交流,培训当地农业科技人员或农户。
E.参加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的涉台农业展销活动。
(5)支持标准:
先建后补,每个项目补助金额视预算批复和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安排。
(6)申报程序及时间:
按照前一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农业对外合作与行业产业宣传项目储备指南的通知为准。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外交流合作处,联系方式:0771-5855368、2182893。
第八部分 乡村振兴
1.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
(1)政策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家发改委《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规〔2025〕1415 号)、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年度项目申报实施相关文件。
(2)支持对象:
以县级行政区为实施单元,支持县域内集聚提升类行政村。
(3)支持条件:
1.仅限计划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不支持已完工、拆迁撤并、空心化严重、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村庄;
2.广西属于西南地区,申报行政村常住人口≥1500人,优先选择人口集中、建设意愿强、产业基础扎实、长期存续的集聚提升类村庄;
3.项目需完成初步设计审批,符合条件的,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4.不得申报楼堂馆所和“门墙亭廊栏”等景观类设施建设,不重复申报其他中央资金项目。
5.各项目申报县制定“软建设”具体举措,建立合力推进各类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机制。
(4)支持内容:
1.村庄基础设施:行政村内污水管网、垃圾收运、有机废弃物处置、村内道路、沟渠、公共照明、绿地等设施建设;单个行政村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万元。
2.乡村产业配套设施:农产品采后处理、农村电商、农文旅融合配套等设施建设;单个县产业配套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5)支持标准(县域定额补助):
1.农村常住人口30 万人及以上县:8000万元/县;
2.农村常住人口10—30 万人县:6000万元/县;
3.农村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下县:4000万元/县。
(6)申报程序及时间:
1.县级发改、农业农村部门谋划储备项目,完成初步设计审批;
2.自治区发改、农业农村厅联合审核汇总、评审,每年按国家通知要求申报年度投资计划;
3.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转发,县级组织开工建设;
4.项目重大变更需原审批部门履行变更手续。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乡村建设促进处,联系电话:0771-2810237
第九部分 金融服务
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国家和自治区级政策)
(1)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1〕1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2〕6号)。
(2)支持对象:
为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的投保主体提供保费补贴。范围包含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农业生产主体。
(3)支持条件:
投保符合条件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目前开展的品类中,中央补贴险种包括水稻(含制种)、玉米(含制种)、大豆、糖料蔗、花生、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公益林及商品林等;自治区补贴险种包括蔬菜、水果(香蕉、芒果、荔枝、龙眼、柑橘、葡萄、火龙果、百香果、猕猴桃)、烟叶、肉牛、肉羊、肉鸡、蛋鸡、桑蚕、牡蛎、对虾、珍珠贝、金鲳鱼、油料作物(油茶、核桃、澳洲坚果)、林木种苗(桉树苗、用材林苗木、经济林苗木)等;市县补贴险种由各市县自行开展。
(4)支持内容:
对不同险种,各级财政按比例给与保费补贴支持。
(5)支持标准:
对不同险种,各级财政按比例给与保费补贴支持。中央财政补贴险种保费原则上由中央财政承担30%—50%、自治区财政承担20%—40%,投保户承担2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自治区险种保费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承担30%—55%,投保户承担30%,其余由市县财政承担。市县险种自治区财政原则上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不高于35%,其他县不高于30%保费比例给予奖补,投保户负担保费比例不超过40%,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6)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般在每年播种、养殖集中期,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户仅缴纳自行承担的保费,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自缴保费后出具保险单。
(7)联系方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联系方式:0771-5331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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