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全区禁用农药清缴回收窗口期的公告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日期: 2026-10-28 11:19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桂农厅办发〔2026〕98号)、《全区集中整治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工作方案》(桂农厅办发〔2026〕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全区禁用农药清缴回收窗口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清缴回收范围

60种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氯丹、灭蚁灵、六氯苯、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杀扑磷、2,4-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硫丹、林丹、氟虫胺、五氯酚钠、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

二、窗口期安排

本次清缴回收窗口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各农药经营主体及农药使用者须在窗口期内主动上交。

三、工作安排

(一)经营主体主动上交。各农药经营主体须对本门店、仓储场所开展全面清查盘点,对尚未售出的禁用农药立即封存、停止销售,清点数量后在窗口期内上交至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使用者主动上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户等农药使用者仍存有禁用农药的,应立即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主动上交。严禁继续使用、私自转卖、丢弃、掩埋,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三)统一登记造册。收缴的禁用农药由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登记造册,逐项载明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持有人(单位)、来源线索、上交时间地点、经办人等信息。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收缴情况后,分别发送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电子邮箱gxnctzzyc@163.com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电子邮箱gxnyzfj@163.com。

(四)妥善保存处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清缴回收的禁用农药分类存放、专人管理,落实防火、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数量较大难以安全贮存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在上级指导下进行处置。

(五)集中销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清缴回收的禁用农药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法律责任

对窗口期内主动上交、如实说明来源的经营主体和个人,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交、继续违法经营、使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造成环境污染或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宣传引导及社会监督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利用公众号、视频号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宣传本公告,在窗口期内做到禁用农药应收尽收,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发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藏匿禁用农药行为的,请及时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