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综合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三​江县某农资店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行政处罚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11-04 15:22   

 

【关键词】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农药管理条例

【案例要点】

三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三江县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三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种植业)》第一章第36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6年8月20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农药经营使用综合整治工作行动中,经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三江县某农资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当事人销售有若干蔬菜种子、若干肥料、若干农药(均为一般农药,不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及相关农用工具,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未建立有农药销售台账,执法人员于2026年年初就当事人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下达过责令整改通知书,在该次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拒不改正,仍未建立农药销售台账。

【处理结果】

2026年10月1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农(农药)告〔2026〕3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额度及当事人可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五个工作日内享有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6年10月21日,三江县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了:1.罚款2050元、2.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基准(种植业)》第一章第36点的规定。

【案例点评】

该案件主要凸显以下特征:1.违法行为隐蔽、发现依赖现场核查:单纯不建台账,不像假劣农药有明显产品问题,没有即时危害后果,一般无投诉举报,大多是日常巡查、专项整治抽查才发现;货架、库存有实际购销,却无对应记录,流通链条断裂、流向不可追溯 ;2、一旦发生农残超标、药害、农药中毒、限用农药违规销售等问题,无法核实进货来源、购买农户、销售批次,不能快速溯源排查,不利于风险管控、纠纷调处、上游追责,监管闭环失效 。

从该案件彰显出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管工作中的态度,严格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源头上维护农资市场稳定,切实保障老百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