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用户维权常识

  发布日期: 2016-03-16 18:02   

 

农机维权的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农机维权的相关技术标准有:农业机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标准、农业机械可靠性标准。

《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按照下列途径寻求解决,一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及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商、技术监督、物价等)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质量纠纷后,农机用户在找农机经销商协商之前,应详细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机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搞清楚农机经销商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身的权益,是维修、更换,还是退货,能得到多少赔偿,做到心中有数,依法提出合理的要求,经过协商达到满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在“三包”有效期内,直接与经营者协商索赔不成时,可以选择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并出示证据,说明损害情况,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如还不能依法做出满意的赔偿时,在下列情况下,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是在与经营者协商不成的,二是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调解、已做出的赔偿决定不满意的,三是经营者拒不执行已做出的调解和赔偿决定的,四是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协商调解不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