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三包”)主要条款摘录

  发布日期: 2018-03-15 15:54   

 

1.《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当你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发生故障时,可凭发货票向销售者要求办理修理、更换和退货等事宜。

2.《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销售农机产品时,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并按照农机产品使用说明书告知以下内容:(一)农机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性能等;(二)农机产品主机与机具间的正确配置;(三)农机产品已行驶的里程或已工作时间及使用的状况。”

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者交付农机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面交验、试机;(二)交付随附的工具、附件、备件;(三)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机发票、三包凭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附文件;(四)明示农机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五)提供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授权或委托的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和电话;(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者有关信息;(七)进行必要的操作、维护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