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农机质量投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18-03-15 15:57   

2017年广西农机质量投诉典型案例

2017年,全区各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共受理农机质量投诉案件54起,结案54起,结案率为100%,总案值535万元,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7382万元。

典型案例1:产品质量有问题,更换总成解纠纷

案例简介:玉州区农户梁某2017712日购买了某品牌1254D型拖拉机,在82日作业时发现发动机启动困难,消声器轻微冒蓝烟,更换机油时发现机油量明显减少,该农户及时跟经销商联系,至812日,维修服务人员2次上门维修和更换配件后,发动机仍存在严重漏油,仅作业一个班次,机油量就到最低刻度,梁某要求经销商免费更换发动机被拒绝。813日,梁某向玉州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站投诉

案情处理过程及结果:玉州区农机质量投

诉监督站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实地调查,与经销商、用户进行了多次协商调

解,最终,于820日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

同意免费更换发动机,为梁某挽回经济损失3

万余元。

案例评析: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

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包有效期内,

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典型案例2:产品设计有缺陷,投诉调解获赔偿

案例简介:20179月中旬,某市农机质量调查人员,在对该市某镇卢某开展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质量调查时,发现卢某于20166月份购买的某品牌5H-40型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在使用一年后,于2017912日烘干稻谷时,发生干燥机着火事故。通过了解,企业只对干燥机做了临时性修复,并未对用户提出的对烧毁的稻谷损失进行赔偿,调查人员建议用户,就此案可以向当地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事故经过:卢某912日烘干稻谷过程中,中途停电了1小时,通电继续烘干时,发现排尘口出现冒烟现象,判断是干燥机着火了,立即叫来10多人进行灭火和抢救稻谷,当时装机稻谷约20吨左右,其中有5吨左右稻谷抢救出来时已被烧毁。在救火的同时,用户也及时向生产企业打电话通报情况,请求派服务人员过来查看,第二天,生产企业派了服务人员赶

到现场处理,经过三天维修后,干燥机完成了恢复性修复,

并顺利烘干了第一批稻谷,当农机质量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时,

已烘干了2批稻谷。经调查人员现场勘察了解,因上热风送

风管道(不应有任何杂物)有稻谷和杂质往下掉落,累积成

堆后,堵塞了进风口。由于该型号干燥机在进风口没有安装

温度传感器,温度过高时无法实现调温和报警;其次,停电

后,热风炉并未完全停火,堵塞的杂物热量累积过高,遇上

通电后送出的热风即引起自燃。因是农忙季节,维修人员只

对干燥机作了恢复性修理,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过后再做进一步的处理。

案情处理过程及结果:农忙过后,农机质量投诉工作人员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指出该干燥机存在的设计缺陷,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投诉工作人员的调解下,企业与用户多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对损坏的部位免费进行全面修复,同时对损失的稻谷给予2万元的赔偿。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该用户所购买的5H-40型批式循环谷物干燥机虽然刚过“三包”期,但涉及的产品在用户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了着火事故,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将产品修复到正常使用状态,并赔偿相应的稻谷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