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严守渔业法律红线 共护水域生态环境

来源: 三江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9-30 17:50    |  作者: 文/陆美云

近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了一起使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案件。2026年9月14日夜晚,当事人覃某在同乐乡同乐村平溪屯桥底河道,使用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捕捞渔获物1.6千克,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涉案电鱼设备、渔获物被依法暂扣,后案件移交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办理。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全面查清违法事实。经查,覃某使用电鱼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之规定。

电鱼属于毁灭性捕捞方式,强电流会无差别杀伤成鱼、幼鱼、鱼卵及其他水生生物,严重破坏水域生态链,同时电鱼设备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极易造成触电伤亡事故,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覃某使用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受到了立案处罚。

下一步,三江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及河道日常巡查执法,加大重点河段、夜间重点时段执法检查力度,常态化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宣传。也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非法捕捞线索,共同守护三江县河道水生生物资源,共建水清鱼跃的良好水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