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财政厅 粤桂协作 工作队关于印发《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2-09-21 17:35   

桂乡振发〔2022〕34号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及33 个协作县(市、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协作办:

现将《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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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粤桂协作工作队


2022年9月20日

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广东、广西两省(区)粤桂东西部协作的部署要求,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资产处置合理的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函〔2021〕5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3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粤桂协作社会帮扶资金(含捐物)(以下统称粤桂协作资金)投入形成的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

第三条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考虑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广泛性,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二章 资产确权及登记

第四条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按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分类,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一)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粤桂协作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电力设施、综合服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

(二)经营性资产: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粤桂协作资金投入或补助形成的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生产加工设施、冷藏存储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以及权益性资产等。

(三)到户类资产:通过补助(补贴)等形式帮助农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户用光伏、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等,统计生物性资产时,农田作物、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资产可不作登记,而经济林、产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行登记。

第五条公益性资产确权。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域和使用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确权。对建设规模较小、在村级地域内实施的,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同一个乡镇内跨村建设实施的,产权归属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规模较大、跨乡镇实施的,产权归属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六条经营性资产确权。村集体运营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运营管理的,产权归属乡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运营或入股企业形成的资产(含权益性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资产归属。对于投入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给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打包确定收益性资产权属。

第七条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资产及收益在帮扶手册上进行登记。

第八条属于不动产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验收,设置项目竣工牌和“粤桂东西部协作xxx”字样的标识牌,项目建成后半年内对形成的资产登记造册,及时移交产权单位进行管理,同时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粤桂协作办)汇总后,报市、自治区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信息在广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防止返贫监测信息平台项目资产管理模块中录入。

第十条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完工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进行简单的资产信息登记,无需开展移交、收益分配、处置工作。

第三章 运营管护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谁所有谁监管、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制定运营管护和监管责任清单。相关部门、经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履行运营管护和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公益性资产运营管护。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设置公益性岗位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其他公益性项目资产由产权单位负责落实管护责任。

第十三条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其他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统筹行业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等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经营性资产运营管护。

(一)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由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具体责任人负责管护。光伏电站、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管护;通过投资入股方式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对应的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村集体、乡镇人民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

(二)产权属于行业部门由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运营的,由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负责管护。行业部门与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

(三)入股企业形成的资产(含权益性资产),由企业负责运营管护。产权主体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落实相关责任人跟踪监督运营管护情况。

(四)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承担,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 收益分配和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粤桂协作资金投入的经营性资产项目,要实现当年能受益、资产归集体、带农有机制、发展可持续。投资产业园区建设帮扶车间、厂房等委托国有资产平台公司运营并明确年度产生固定收益的项目,当年未产生收益的,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可以通过筹措非财政性资金(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等方式按协议及时足额兑现收益。

第十六条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第十七条村集体运营的经营性资产,扣除运营成本后所得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乡镇运营的经营性资产,扣除运营成本后所得收益,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收益分配方案,经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后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运营或入股企业经营的项目,根据合同协议每年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由县级人民政府明确相应的主管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需求制订收益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分配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粤桂东西部协作资产收益列入村集体经济收入,每年提取不低于20%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兴建和管护农民集体受益的农村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帮困救助等公益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无偿转让、有偿转让、转产、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应履行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有偿转让、置换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入股运营企业根据职能分工,落实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的监管责任,协同推进粤桂东西部产业协作项目的组织实施、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乡村振兴局(协作办)指导监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村集体、国有资产运营平台公司、入股运营企业做好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每年将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收益分配使用等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粤桂协作办,同时抄报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县级审计部门每年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绩效进行审计,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协作市乡村振兴局统筹监督指导本辖区各协作县开展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建立台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使用等相关工作。协调市级审计部门每年安排对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绩效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乡村振兴局指导各协作市、县开展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每年委托第三方对上年度的粤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绩效、资产管理绩效进行审计。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商自治区财政厅和粤桂协作工作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