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1-08-05 18:45   

桂乡振发〔202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区直有关部门,广东省深圳市、江门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乡村振兴局(对口办)、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及有关结对协作县(市、区)乡村振兴局(对口办)、财政局:

根据粤桂两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现将《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代章)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7月30日


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东西部协作机制的意见》(厅字〔2021〕10号)以及国家和广东广西两省区有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粤桂协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时期粤桂协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以下简称协作资金)是指广东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对口帮扶广西开展协作工作的财政资金。粤桂协作中的社会捐赠资金,除指定用途的部分外,参照现有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协作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突出资金使用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结合粤桂协作重点,精选项目,精准发力,确保协作工作取得实质成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配、管理和使用协作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协作资金主要用于结对帮扶的广西8个市33个县 (市、区,以下简称结对县),并向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适当倾斜。

第六条  协作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围绕东西部协作要求,用于支持帮扶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建设。

第七条  协作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用于防止返贫致贫帮扶。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住房保障、饮水安全、助学助医助残等方面予以扶持。

2.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产业和就业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用于扶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支持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适当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用于支持帮扶地区发展壮大乡村产业。支持当地打造特色优势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振兴产业示范项目。持续大力支持帮扶地区农业良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帮扶地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用于扶持帮扶地区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帮扶地区打造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区、东西部协作产业园区和相关产业项目。

3.用于支持帮扶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帮扶地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支持帮扶地区完善乡村基础设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村庄整治水平和村容村貌,保护传统村落和乡村风貌,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党建。支持帮扶地区打造乡村振兴示范村(带、点)。

4.用于支持兴边富民行动和少数民族发展地区协作项目。

(三)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事项。

1. 支持结对市统筹组织开展消费帮扶活动、劳务协作培训和帮扶活动、脱贫户(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学生职业技能培训、乡村振兴和协作干部人才培训、脱贫村乡村振兴带头人培训。

2.支持协作规划、协议、纪要和粤桂联席会议等确定的项目。

3.支持帮扶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补短板项目。

4.支持开展粤桂协作宣传、人才交流等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结对市、县可根据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分别从到市、到县协作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解决。如到市的协作资金再次分配到县,则市、县计提项目管理费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笔协作资金的1%。县级财政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可全额作为本级协作资金投入计算。项目管理费应当实行分账管理,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必要的相关项目宣传支出。各级行业部门开展规划编制、资金监督、信息系统建设等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  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政策限制的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规划。

(八)虚假投资(入股)、虚假分红、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

(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十一)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协作资金实施项目的补助标准,一般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东西部协作部门(以下简称协作部门)、财政、发展改革、教育、卫生、水利、住建、交通等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确定,也可由各结对市、县根据协作工作目标任务自行确定。对补贴到户、到人的资金,原则上补助标准不超过粤桂两省(区)同类补贴的最高标准,没有同类补贴标准的,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确定。

第三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协作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县协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完善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二条  协作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入库制度。结对县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结对县利用协作资金实施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三条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50万元以下且在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村级微小型项目(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各县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初步设计(包括概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在项目招标前评审招标控制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复项目设计及概(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在项目批复前评审概(预)算;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起评标准高于100万元的,按其规定执行;除上述外的竣工结算及其他评审事项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协作资金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资金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重要内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县、乡、村(行政村)三级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公示内容及要求参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协作资金项目全面实行绩效管理。各级协作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以及财政部门应参照《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资金绩效管理规定和职责分工,对协作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六条  协作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到结对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各协作市统筹使用。资金分配应充分考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并兼顾地区间平衡。

对结对县帮扶基数内的协作资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按照广东确定的协作资金每县平均基数,其中80%直接切块下达到各结对县,不超过10%的资金可拨付到8个结对市(各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将市本级协作资金再分配到结对县),其余资金按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指标三类指标分配到各结对县。

(一)客观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当地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规模,以及农村低收入群体及边缘户、易返贫易致贫人口规模等。

(二)政策因素指标主要包括: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政策规定、东西部协作专项工作要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工作需要、扶持民族自治县和边境县发展政策等。

(三)绩效因素指标包括:东西部协作平常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协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建设推进情况、协作资金专项检查、审计及各项督查巡查结果等。

第十七条  协作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时应合理设置各因素指标的权重。每年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和权重,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广东省派驻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工作队,根据当年协作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某结对县协作资金补助额度=协作资金每县平均基数 80%的资金数+客观因素补助该县额度+政策性因素补助该县额度+绩效因素补助该县额度。

第十八条  广东省有关帮扶市以及各结对县在帮扶基数外另行安排的财政资金,由结对双方商定分配方案后,报粤桂两省区东西部协作部门备案,并分别抄送两省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九条  广东省和深圳市、江门市财政部门分别根据协作资金筹集方案,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协作资金划拨给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条  在收到广东省协作资金拨付文件后30日内,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审批意见下达协作资金。

第二十一条  结对市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协作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告知同级协作部门。结对市和县级协作部门在收到协作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会同相关行业部门以及广东驻县工作组落实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协作的具体事项、金额和绩效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于审批同意后10日内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部门汇总各市、县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广东省财政厅、乡村振兴部门和广东省派驻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工作队。

对当年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会同协作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广东驻县工作组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调整,并报自治区和结对市协作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县项目主管部门是加快协作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掌握并定期向财政、协作部门通报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协作资金年度支出任务。财政部门负责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加强资金监管,实时监控资金支出进度,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支出责任。

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列入当年一季度用款计划,并在当年6月底前使用完毕(除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

第二十三条  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以正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验收结果等为依据,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协作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坚持资金、项目相一致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协作资金专款专用。协作资金的用款申请、审核、报账、拨付程序及相关要求,参照《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作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自治区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协作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及时下达协作资金,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自治区协作部门负责牵头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所管理的帮扶项目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专项抽查,建立监管台账,督促指导市县加快帮扶项目实施和帮扶资金支出进度。

第二十六条  协作资金管理实行通报约谈制度。使用协作资金的市县要建立协作资金使用台账,对相关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实施动态监控,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6日前将截至当前的协作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对策建议等书面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部门负责定期通报各市、县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同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广东省协作部门、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市、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协作部门、财政部门对其政府(或党委)分管负责人甚至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后整改不力的扣减下一年度资金额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协作部门应按照粤桂两省区当年签订的县均年度协作资金额度,于当年年底前提前谋划编制下一年度财政协作资金项目计划,并报自治区和市级协作部门备案,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财政、审计及协作部门要加强对协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协作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动态监测、绩效管理和年度绩效评价,配合协作、审计、财政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及时进行整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协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督促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协作资金专项检查,纠正及处理违规行为,强化对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

第二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协作资金使用纳入对各协作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东西部协作工作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每年在2月前后组织对上一年的协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抄报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厅。协作资金监督管理应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协作资金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具体到人。

第三十条  各级协作部门、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协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受帮扶地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协作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协作部门、财政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备案,规范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会同广东省乡村振兴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东省扶贫办、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财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帮扶广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监督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