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   发布日期: 2023-03-27 13:05   

桂乡振发〔2023〕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广西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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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2023年3月23日

广西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专项计划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自治区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专项招用,配置在村级,作为村“两委”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助手,履行协助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招用要求

第三条  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的招用对象应符合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用条件。

第四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自治区制定招用工作方案。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开展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抓好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做好产业发展、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群众增收等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二)协助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数字乡村等乡村建设工作;

(三)协助开展基层组织建设,推进乡风文明移风易俗工作,推广落实积分制、清单制等乡村治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农事村办,服务群众解决急难愁盼事项等乡村事业发展工作;

(五)协助抓好其他与乡村振兴有关的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由村“两委”安排,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应予服从。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三级乡村振兴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组织、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医保等部门成立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落实人员力量、办公场所和设备,加强综合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提供政策支持,统筹抓好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实行“县级统筹,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日常教育管理制度。乡镇党委政府须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工作。乡镇直属及以上部门不得抽调或借调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

(一)吃住在村制度。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原则上吃住在村,每月驻村工作不少于20天,因乡村振兴工作需要,节假日和双休日在岗位工作、外出参加考察、培训、会议等时间,计算为驻村工作时间(涉及差旅报销的,由所在乡镇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工作纪实制度。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在摸清村情民意基础上,理清工作思路,制订工作计划或工作清单,抓好工作任务落实,按照简便原则做好工作日记。

(三)教育培训制度。自治区、设区市举办示范培训班,县级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员培训,确保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每年参加1次以上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群众工作方法、心理健康辅导等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工作报告制度。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结合村“两委”工作会议安排,积极汇报个人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底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乡镇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听取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开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改进工作措施。

(五)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考勤具体由所在村委会负责,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当办理请销假手续,2日(含)以内由村委会批准,2日(不含)以上由乡镇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如因路途遥远等实际困难,可适当集中休假,工作日补休需按程序报告报备,但一次连续休假不得超过 5日(法定长假、集中公休除外)。产假、病假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跟踪指导制度。自治区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统筹全区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各项工作,及时了解基层工作基本情况,出台完善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予以指导,做好经验总结推广。设区市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县级抓好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县级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协调各类资源帮助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开展工作。县级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要对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建档造册,跟踪了解在岗履职情况,研究解决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改进工作措施。

第八条  退出管理制度。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解除合同应当提前1个月向所在乡镇提交书面报告,按相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应当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7天内完成移交相关证件、文件资料、设备等。所在乡镇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严明工作纪律制度。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密切联系群众,养成良好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条  劳动合同签订和证书发放。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不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由乡镇按自治区提供的示范性劳动合同文本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期满后不续签,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合同期满经考核两年均合格的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颁发《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服务证书》。
    第十一条  工龄计算。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工作服务时间计算为工龄,同时视为基层服务年限。    

第十二条  服务期满流动优惠政策。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凭《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服务证书》在2年内可同等享受广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区内事业单位等优惠政策。对表现优秀的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在区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企业招聘等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经费保障按照有关文件执行。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工资及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经济补偿、一次性安家费、商业意外保险等人员经费,由自治区与各县按照比例进行分担;考试、体检、岗前培训等工作经费分级负担。

第十四条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有关待遇按自治区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相关政策执行,工作期内按月发放工资、交通补贴,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享受一次性安家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县按规定统一组织代扣缴纳,并购买商业意外保险。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各乡镇组织实施,结合村“两委”干部的考核进行。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紧扣考核对象职责,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需要,从履职尽责、工作措施、制度机制、工作成效、自身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方式。按照全面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年度考核为主,坚持考勤和考绩、工作总结和民主评议相结合,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及满意度测评等形式开展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第十八条  考核等次划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由乡镇推荐,报送县级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优秀等次由县级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县协理员总人数不超过25%比例统筹确定。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在所在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激励先进。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工作期届满,自治区层面统筹对优秀个人进行总结表扬。

第二十一条  批评惩处。对存在不按规定住村、脱岗离岗、工作任务推进缓慢、工作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由村“两委”和乡镇给予教育批评,督促及时改正。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乡镇有权依法解除乡村振兴村级协理员的劳动合同,其不享受服务期满流动优惠政策。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村“两委”、乡镇提出,屡教不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