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乡村振兴局依申请公开流程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请填写《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向柳州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也可以在“中国柳州”门户信息公开栏目(www.liuzhou.gov.cn)中获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一、受理时间地点
柳州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
详细地址:柳州市鱼峰区新柳大道91号(柳东启元广场A座18楼)。
办公时间:每月的第三周一,8:30-12:00,15:00-17:0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2827311
邮政编码:545006。
二、受理方式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互联网。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提交部门提交即可。另外,也可以把填写好的《申请表》,通过互联网发送到本机关邮箱,电子邮箱号码:lzfpbzhk@163.com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柳州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本机关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相关线索;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应当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予以公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需要延长公开期限的,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2.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并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并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并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收费标准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五、申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本办监督电话:2827311,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1号中房文化产业大厦7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市监察局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市监察局电话:2820508。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为了提高政府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希望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在提出申请前请详细阅读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如果申请人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已编入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的,请通过主动公开渠道去获取该信息;如果申请人所需要申请的信息已被编入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的,请向本机关的专门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取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认真填写(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填写),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尽量详细,如文件名称、发布日期、索取号等,尽量填写《申请表》的选填部分。
第三,建议一张《申请表》填写一项申请。
第四,填写时一定要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详细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依申请公开流程的说明
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按程序进行,现将依申请公开流程做如下说明: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推荐申请人填写《 柳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3、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完整,资料缺失的请申请人予以补充。
4、受理机关出具《登记回执》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范围的也适用该表)
5、受理机关能当场答复的当场做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其联系方式),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的信息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6、受理机关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能够确定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其联系方式),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的信息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7、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日期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出具《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8、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受理机关能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当场提供信息,出具《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并请申请人当场签收。
9、申请人办理缴费等申请手续后,受理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供,出具《政府信息延期提供通知书》。
10、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专门机构主管同意可以将提供日期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出具《政府信息延期提供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