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北区某养殖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鸡蛋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9-27 17:25    浏览量:

【案情摘要】2021年11月12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据《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年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柳州市柳北区某养殖场的鸡蛋进行监督抽检。2021年12月7日,在该养殖场抽检的鸡蛋样品经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样品的“尼卡巴嗪”兽药检验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9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检验结果。12月9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2022年1月5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鸡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2年1月7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再次对柳州市柳北区某养殖场鸡蛋进行抽样送检,2022年1月21日经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抽检鸡蛋样品检测结果符合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要求。经立案调查获知,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某养殖场于2021年11月12日生产的该批鸡蛋于2021年11月15日以每件150元价格销售了5件,销售收入750元。该案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金额为75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柳州市柳北区某养殖场是取得《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个体工商户,是本案的责任主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750元;(二)罚款2000元。

【典型意义】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关于农兽药残留问题等的批示精神,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畜产品监督抽检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手段之一,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明确抽查重点区域、重点生产主体和重点产品,加大重点品种抽样比例,确保抽样、检测和执法等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位。在本案中,执法人员不仅仅是对养殖业中违法违规使用兽药和添加剂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还要求当事人进行及时整改、查找超标兽药的源头和超标产品的流向,并进行产品跟踪监督。通过本案的处理,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