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9-27 17:25    浏览量:

【案情摘要】2022年3月4日20时许,当事人周x、覃x、罗x在柳南区龙怀水库使用潜水装备和电鱼枪电鱼时被柳州市公安局柳石派出所民警场查获,现场查获潜水装备1套,(氧气瓶1个、脚蹼2只、手套1付、配重铅块1付、潜水镜1个)、电鱼枪1支、渔获物9.0千克。民警当即对涉案工具、渔获物进行了证据登记,并控制了3名当事人。2022年3月8日柳石派出所将当事人及作业工具交我机关调查处理。当天我渔政执法人员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周x承认了潜水装备和电鱼设备是由他提供,并且也是由他下水实施的电鱼行为,其他2名当事人均属于辅助实施。在当事人的见证下,对其所携带电鱼设备和电鱼水域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对渔获物进行了称重。勘验过程及当事人指认情况均进行了拍照取证,其涉案电鱼设备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市渔政执法大队。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取证的证据,当事人周x、覃x、罗x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0号)的规定及3名当事人在此案件中的主次作用,建议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潜水装备1套,(氧气瓶1个、脚蹼2只、手套1付、配重铅块1付、潜水镜1个)     

2.没收电鱼枪1支;

3.没收渔获物9.0千克;

4.罚款人民币7100元整(周x3100元、覃x2000元、罗x2000元)。

【典型意义】潜水非法捕鱼使用的装备除了专业潜水服和氧气瓶之外,还有一支长约1.5米的电鱼枪。电鱼枪内部安装有多节电池,通过升压器提升电压后,将电流通过金属枪头输出。枪头并不一定要接触到鱼,只要将枪头伸到距离鱼二三十厘米的水中,就能把鱼电昏。这种电鱼的方法是近几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电鱼行为。这种电鱼行为虽然不会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大面积的破坏,但存在极大的安全防患,网上报道用潜水电鱼方法电死自己的顶级潜水员屡有发生,作为渔政部门应当坚决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