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某农资公司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6-15 09:45    浏览量:

【案情摘要】2022311,鹿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投诉,称其于20211221日和1227日在柳州市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签标注:“艾施康®防冻液”,登记证号:农肥(2018)准字12643号,执行标准:NY1429-2010,规格:1000毫升/瓶,生产企业名称:乐施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 2021111824瓶,怀疑买到假肥料。2022314日,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广场路51号(鹿寨县木材场内)的柳州市安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销售仓库有上述肥料产品25件(12/件)共300,执法人员现场对相关证据物品进行拍照取证,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1118日从乐施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艾施康®防冻液”含氨基酸水溶肥料50件(12/件,1000毫升/瓶)共600瓶,销售单价60元/瓶,货值金额36000元。至2022314日检查时止,当事人该肥料库存25件共300瓶,除当事人用在自家果园的205瓶,一共销售95瓶,销售单价5070/瓶不等,销售所得5630元。当事人提供了该肥料产品的进货单据1单,销售记录1单,销售单据11单。经核实,肥料登记证[农肥(2018)准字12643]登记的生产企业是“河南正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与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艾施康®防冻液”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乐施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因此认定乐施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艾施康®防冻液”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属于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处理结果】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43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不含本数)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630元;3.罚款人民币12386元(处违法所得2.2倍的罚款)。

【典型意义】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权益。生产经营假劣肥料行为破坏了正常的肥料管理秩序,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重点。农业执法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群众所急,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保障春耕生产和农资安全。

                       鹿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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