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韦某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拖拉机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06-15 09:45    浏览量:


【案情摘要】2022年2月,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与交警大队开展道路交通联合执法工作中,查处一辆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变型拖拉机。经调查,当事人韦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桂02-XXXX的变型拖拉机,行驶在融水镇玉华路段,被融水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交警大队开展道路交通联合执法工作中依法查获。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

【处理结果】融水苗族自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车辆立即办理年检手续;2.罚款250元。

【典型意义】2021年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1号文件,指出要加快变型拖拉机清零进度,强化执法检查。现在道路上的变型拖拉机使用时间长,距离报废年限日期近,车况较差。查处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重点。本案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拖拉机上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因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悔改并办理年检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未扣押拖拉机驾驶证,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