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12-05 09:58    浏览量:


邓恒发无证酒后驾驶未检验拖拉机人、货混载案

【案情摘要】2021年3月14日16时 13 分,当事人邓恒发酒后驾驶桂02-13931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搭乘陈建生、龚国明、陈世录3人,由柳州市鱼峰区白沙镇水山村三坡松屯级道路拉运肥料驶往锅盖岭给桉树施肥,途经张家厂林区机耕路路段(此路段为坡道),由于邓恒发操作处置不当,导致拖拉机驶离路面,右侧翻滑下山坡,造成邓恒发、陈建生、龚国明不同程度受伤,拖拉机严重受损的农业机械事故。接到报案后,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鱼峰区交警大队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的成因为拖拉机驾驶员邓恒发:1、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2、酒后驾驶拖拉机;3、使用未经检验的拖拉机;4、驾驶拖拉机违法载人、人货混装,是造成此次农机事故的主要原因。

【处理结果】当事人邓恒发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载物尺寸应当符合装载规定,禁止人、货混载;”、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驾驶操作证件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不得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和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不得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驾驶拖拉机、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从事货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三)载物尺寸不符合装载规定或者人、货混载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或者在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期间,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2.2千瓦以上的耕整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在等级公路以外的乡村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农机)》第四章第一节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未取得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件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处500元罚款。

2.酒后驾驶拖拉机,处500元罚款。

3.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处300元罚款。

4.人、货混载,处300元罚款。

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600元。 

【典型意义】拖拉机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生产利益。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人货混装以及逾期未检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农村道路安全管理秩序,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重点。本案当事人无证酒后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并且人货混装,是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款依法应当责令其整改农机安全隐患,并处罚款。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警示教育和行政处罚,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