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韦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及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验拖拉机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2-12-05 09:59    浏览量:


【案情摘要】2022年1月,鹿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道路交通执法工作中,查处一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并在检查中发现驾驶员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经调查,当事人韦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驾驶的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行驶在鹿寨镇角塘村大镇屯路段,被鹿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道路交通执法工作中依法查获。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拍照。

【处理结果】鹿寨治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500元,2、责令补办登记手续,3、责令当事人去培训机构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典型意义】2021年农业农村部和公安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1号文件,指出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拼装改装、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仍是我国农村道路交通和农机安全的重要隐患。现在道路上的无牌无证拖拉机、超标拼装拖拉机频现,对道路交通安全有很大隐患。查处无证无牌拖拉机违法行为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重点。本案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驾驶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拖拉机上路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因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且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悔改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未扣押拖拉机,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