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鹿寨县某禽业经营部经营无产品标签的饲料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08-08 16:25   

   【案情摘要】2023年2月3日上午,鹿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鹿寨县某禽业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存放的饲料无产品标签。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仓库存放的标称由湖南强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品的强神牌102良杂小鸡配合饲料数量为515包且饲料均无产品标签。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产品标签的饲料。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以54000元的价格购进上述饲料515包。当事人在执法机关已对涉案饲料实施证据现行登记保存措施后,仍于2023年2月3日在禽苗销售的过程随禽苗赠送给养殖户18包饲料。

【处理结果】鹿寨县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第四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经营的无标签饲料497包;2.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216000元

【典型意义】饲料是重要的畜牧生产资料,直接关系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养殖户的权益。经营无产品标签的饲料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养殖管理秩序,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执法重点。本案当事人赠送无产品标签的饲料给养殖户的行为,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擅自修改农药标签和赠送过期农药适用法律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4]46号)文件,应当认定为经营饲料的行为。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的,依法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饲料,并处罚款。因本案当事人在执法机关已对涉案饲料实施证据现行登记保存措施后,仍于2023年2月3日在禽苗销售的过程随禽苗赠送给养殖户18包饲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饲料和罚款,充分体现了执法机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处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