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农业机械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11-30 18:30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2日上午10时44分,,当事人廖某某驾驶牌号为湘11-M1329变型拖拉机,于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镇雒容小学旁路段行驶途中,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机执法大队与柳东新区交警大队开展农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廖某某涉嫌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

二、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23日,经现场调查取证后,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廖某某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解析

(一)案例分析

该案案情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事实较为清楚,重点在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通过现场勘查,固定了证据;经调查询问,当事人廖某某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按照法定程序,执法人员依法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最后决定对当事人廖某某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该案主要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当事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15天驾驶操作证。”以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陆建全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宣传点

拖拉机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拖拉机操作的规范化管理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生产利益。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违章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执法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上路行驶是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款,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予以了严厉教育,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保证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