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上路行驶案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3-11-30 18:30   



2023年11月22日上午9时55分,当事人刘某某驾驶牌号为豫07-E3916变型拖拉机,于柳州市柳东新区雒容镇雒容小学路段行驶途中,经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机执法大队与柳东新区交警大队开展农机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刘某某涉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上路行驶。

2023年11月23日,经现场调查取证后,柳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机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刘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该案主要适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农机)》第一节第6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

拖拉机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工具,拖拉机操作的规范化管理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生产利益。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上路行驶的违法违章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直是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执法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上路行驶是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款柳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责令其整改农机安全隐患,对当事人予以了严厉教育,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保证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