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657741Q/2022-1463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 发文字号:
- 桂农厅发〔2022〕34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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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3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的意见》(桂政办发〔2020〕1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支持水牛奶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16号)精神,经研究,我厅决定2022年采取先实施后奖励的方式支持牛羊(水牛奶)产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措施
(一)支持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对从国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利用胚胎移植技术产下高产奶水牛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1万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良种母牛50头以上或良种母羊1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分别予以不超过2000元/头和1000元/只的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1)。
(二)支持新建(扩建)牛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以社会资本投资为主,当年新建(扩建)的肉牛肉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2)。
(三)支持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在奶水牛主产区,对从区内外回收购买50头以上杂交母水牛进行培育并用于挤奶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20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3)。
(四)支持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繁增量。在试点县(市、区)对饲养5头(含5头)以上、500头以下杂交母牛(含母水牛)并开展牛人工授精的养殖场户,采取“见犊补母、先增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1500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4)。
(五)支持优良牧草种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对国家“粮改饲”项目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年种植收贮全株玉米、甜高粱等优质牧草或收贮桑枝饲料、甘蔗尾叶等农作物秸秆2000吨以上的,按照不超过60元/吨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5)。
(六)支持开展牛羊疫病净化活动。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实施牛羊场疫病净化工作,促进牛羊疫病防疫由重点控制逐步向净化消灭转变,不断提高养殖环节生物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保障牛羊产品质量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实行挂牌及产品标识管理,对评估合格的养殖场,颁发净化场牌匾,按照病种、畜种、养殖规模等予以不高于50万元/场的一次性奖励(详见附件6)。
二、奖励方式
遵循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原则,按县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上报、自治区级评审确定的程序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分别按要求组织初审,提交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推荐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报项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估筛选,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根据预算资金总额确定奖补标准。优先支持联农带农效果好、当年建设当年投产的项目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自治区将组织专家服务团队,对养殖场户进行指导。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奖补政策,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政策,激发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
(三)各市、县(市、区)要及时按照各项政策具体要求、时间节点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超过时限将不予受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厅畜牧与饲料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蒋婕、黄子珍,0771-5829872、5773129,电子邮箱:xmc2800033@163.com。
附件:1.支持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
2.支持新建(扩建)牛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
3.支持回收杂交母水牛良种扩繁
4.支持杂交母牛(含母水牛)扩繁增量
5.支持优良牧草种植和桑枝饲料化利用
6.支持开展牛羊疫病净化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