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农政发〔2025〕16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5-06-26 17:45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2025年柳州市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做好本年度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项工作。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柳州市种植业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落实重点品种攻坚治理工作要求,根据近年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结合我市种植业生产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2025年全市监督抽查800批次,其中,自治区级监督抽查300批次;市本级监督抽查500批次。各县区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

县级监督抽查计划任务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辖区农业生产实际确定。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安排

市局安监科负责统筹全市监督抽查任务的落实,对相关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安排与协调,确保任务有序推进、有效完成;市局法规与执法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农技中心、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负责监督抽查任务的具体实施。

(一)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全市监督抽查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各方关系,指导、监督县区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1.安监科

    负责全市监督抽查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制定全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总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与实施路径;主动对接区农业农村厅相应部门,精准把握任务要求,科学合理地将各项任务细化分解至各县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遴选并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自治区、市两级监督抽查检测任务,保障检测工作合规开展;协同市食安办、质量强市办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效能考核。

2.法规与执法科

负责指导县区农业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常态化工作调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全市数据向有关方面报送。监督指导县区开展对不合格样品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工作、不合格样品的异议复检工作、以及与监督抽查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3.种植业科

    协助配合做好本行业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结合产业布局协助确定抽查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结合农事季节协助确定抽样时段。配合做好生产环节技术规范符合性检查、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核查

4.市农技中心

提供抽样、制样工作专业技术指导,负责抽样技术把关,确保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为监督抽查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提供有力支撑。

(二)县区农业农村局

提供辖区内农产品种植主体名录。负责本辖区监督抽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严格按照抽查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规范开展抽样、制样、送样工作;对发现的不合格样品,依法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依规进行妥善处置,形成监管闭环;做好监督抽查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报送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三)承检机构

    积极协助县区完成抽样、制样、送样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严格依据监督抽查方案、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过程规范、结果准确;对检测过程及结果负责,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全程可追溯;发现不合格样品,须立即将检测报告及相关信息反馈至受检样品所在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三、抽查重点

(一)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工作重点

    聚焦豇豆产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针对以商品生产为目的的豇豆种植户,按上市季节月月推进监督抽查,同步检测蔬菜禁用农药和常规农药。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及日常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豇豆种植分布情况,确定监督抽查豇豆抽样量。原则上同一豇豆种植户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抽取的豇豆必须为确定上市产品,并在抽样单上标明“抽样产品为确定上市产品”字样。

  (二)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重点

    凡在2024年国家、自治区及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中检出不合格的品种,以及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专项监测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品种,必须纳入监督抽查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抽样具体品种和数量,但重点产品样品量不低于样品总量的80%。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抽样量要占总抽样量的10%。

(三)重点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为禁止使用农药、蔬菜和水果等特定农产品中禁用农药和风险较高的常规农药,包括甲胺磷、特丁硫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内吸磷、三氯杀螨醇、杀扑磷、久效磷、丙溴磷、灭蝇胺,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啶虫脒、抑霉唑、咪鲜胺等农药,韭菜、番茄、辣椒、芒果、荔枝等样品加测腐霉利。

(四)重点抽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场等。其中,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上市农产品,2024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为必抽对象。同时,抽查对象覆盖农产品生产散户。原则上每个县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100个,同一生产者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个。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时间、数量和样品来源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当地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合理安排抽样检测任务,每个季度均须开展当季蔬菜、水果的监督抽查工作,豇豆须在上市季月月开展监督抽查。

(二)抽样方法

抽样地点选取严格按照《农业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抽取样品方法按照《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执行,但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取相同样品。

(三)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单(格式见附件3)。抽样单随样品一起交检测单位备份。

(四)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

抽样人员应携带制样工具进行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样品制备量要足够满足检测要求。不具备现场制样条件的可保存好样品并将样品尽快带回有制样条件的检测机构,被抽查单位的人员应随同前往。如不随同前往,可委托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人员代表确认,并签写委托书。样品按照GB2763-2021资料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规定》的要求选取相应部位制备。封签(格式见附件4)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检测样和备用样应在抽样当天按照有关规定完好移交至相应检测机构,并填写样品移交确认单(格式见附件5)。如因客观原因当天不能移交样品的,应在-20°C条件下完好保存样品。复检样由被抽检单位于-20°C以下条件下自行保存。抽检样品的保存期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五)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格式见附件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五、检测及判定原则

监督抽查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六、结果报送与处理

(一)检测结果报送

检出不合格样品的,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检验结果确定后24小时内通知当地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当地农业农村局应当自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将《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7)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法规与执法科。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直接送达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检测结果合格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抽查单位。检测机构应根据需要提供检测报告。

(二)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市农业农村局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三)复检要求

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对属于自治区级任务,复检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定的检测机构负责;属于市级任务的复检,则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四)结果处理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五)监督抽查结果报送

查处结果要“随查随报”。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相关部门完成执法查处后,及时填报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表(附件9)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局法规与执法科,市局法规与执法科按要求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每季度各级开展监督抽查的结果(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监督抽查的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附件8、9)报送区厅农业行政执法局和市局安监科。

七、经费安排

    自治区、市两级任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两级财政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

    八、其他事项

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监督抽查工作联系表(附件2)发送市局安全监科邮箱:zlaqk@lzsnyncj.com,市局法规与执法科邮箱:fgzfk@lzsnyncj.com。

监督抽查检测技术问题,请联系市农技中心。联系人:李翔,联系电话:0772-3972193,邮箱:zdk@lzsnyncj.comm。

    未尽事宜,请联系:1.市局安监科,联系人:朱旋,联系电话:0772-2857040;2.市局法规与执法科,联系人:张欣,联系电话:0772-2865494。

附件:1-1.2025年柳州市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任务表

          1-2.2025年柳州市自治区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1-3.2025年柳州市市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2.2025年柳州市种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联系表

          3.广西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4.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5.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6.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7.广西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8.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9.2025年第**季度**县(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       

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附件1-1

2025年柳州市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工作任务表

监督县区

抽样数量(个)

重点产品

重点项目

重点对象

抽样单位

自治区任务

市级任务

融安县

32

60

2024年国家、自治区及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中检出不合格的品种,当地应季优势产业品种以及在国家和自治区级专项监测中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品种,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名特优新农产品。

甲胺磷、特丁硫磷、乙酰甲胺磷、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灭多威、毒死蜱、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乐果、治螟磷、内吸磷、三氯杀螨醇、杀扑磷、久效磷、丙溴磷、灭蝇胺,倍硫磷、噻虫嗪、噻虫胺、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啶虫脒、抑霉唑、咪鲜胺、腐霉利等。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主体,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园、点)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上市农产品,2024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产主体。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融水县

35

55

鹿寨县

40

60

柳江区

45

55

柳城县

35

65

三江县

40

50

鱼峰区

25

50

柳南区

23

50

柳北区

23

50

城中区

2

5

小  计

300

500

备注: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附件1-2

2025年柳州市自治区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序号

监测县区

名称

本次合计300个

监测样品数(个)

各县区自行填写样品及编号

1

融安县

32

2025柳州融安XX(区级)XX

2

融水县

35

2025柳州融水XX(区级)XX

3

鹿寨县

40

2025柳州鹿寨XX(区级)XX

4

柳江区

45

2025柳州柳江XX(区级)XX

5

柳城县

35

2025柳州柳城XX(区级)XX

6

三江县

40

2025柳州三江XX(区级)XX

2024柳州三江XX(区级)XX

7

鱼峰区

25

2025柳州鱼峰XX(区级)XX

8

柳南区

23

2025柳州柳南XX(区级)XX

9

柳北区

23

2025柳州柳北XX(区级)XX

10

城中区

2

2025柳州城中XX(区级)XX

备注



附件1-3

2025年柳州市市级农产品监督抽查分配表

序号

监测县区

名称

本次合计500个

监测样品数(个)

各县区自行填写样品及编号

1

融安县

60

2025柳州融安XX(市级)XX

2

融水县

55

2025柳州融水XX(市级)XX

3

鹿寨县

60

2025柳州鹿寨XX(市级)XX

4

柳江区

55

2025柳州柳江XX(市级)XX

5

柳城县

65

2025柳州柳城XX(市级)XX

6

三江县

50

2025柳州三江XX(市级)XX

7

鱼峰区

50

2025柳州鱼峰XX(市级)XX

8

柳南区

50

2025柳州柳南XX(市级)XX

9

柳北区

50

2025柳州柳北XX(市级)XX

10

城中区

5

2025柳州城中XX(市级)XX


附件2

2025年柳州市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工作联系表

单  位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座机、手机)

职责

分管领导

联络员

抽样负责人

检测负责人

检测结果上报负责人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电话:

注:请于2025年6月20日上午下班前将监督抽查工作联系表报至发送至市局安监科邮箱:zlaqk@lzsnyncj.com,市局法规与执法科邮箱:fgzfk@lzsnyncj.com。


附件3

广西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

抽样单编号:№.

被抽查

单位信息

单位地址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单位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样品

信息

抽样地点

省(区)市(州)县(区)乡(镇)村(组)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样品来源

抽样

数量

抽样基数

生产日期

自产;

其他:(填写详细单位)

自产;

其他:

自产;

其他:

自产;

其他:

自产;

其他:

抽样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市(州)县(区)街道号

联系人

电话

备注

被抽查单位对样品、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及上述内容无异议。

被被抽查单位签名(盖章):

年月日

抽样人(签名):

抽抽样单位(公章):

年月日









此单一式四份。第一联交检验机构,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第四联交任务下达部门。




附件4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封签

 品

 封

 签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被抽查单位(公章):                                   

被抽查单位经手人: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单位经手人:                                     

抽样日期:                      抽样单编号:

附件5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

抽样单位名称:                         

收样时间

年 月 日 时   

样品件数

(含备用样品)

样品抽样单编号

文书检查记录

抽样单信息:与样品相符 与样品不符

样品检查记录

封    条:完好       有破损

样品数量:满足要求   不满足

样品状态:正常       异常

样品移交

确认结果

接收     拒收

拒收理由:

抽样单位样品移交人签字:

检测机构样品确认人签字(盖章):




此单一式两联,由检测机构、抽样单位分别留存。




附件6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被抽样单位名称

拒抽样品

品种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拒绝抽样时间

拒绝抽样原因

抽样人员(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对被拒绝抽查()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备注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交任务下达部门,第二联抽样单位留存,第三联交被抽查单位。




附件7

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编号               )

(被抽查单位名称)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名称)进行了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附后。

收到此通知单后,请填写回执并寄回。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请于收到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地址、邮编: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编号)

(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受检单位公章)


附件8

柳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025年第 次)

检测单位:                                              日期:

序号

监测县区

名称

本次合计

累 计

监测样品数(个)

合格样品(个)

合格率(%)

排位

监测样品数(个)

合格样品(个)

合格率(%)

排位

合 计

1

融安县

2

柳城县

3

融水县

4

三江县

5

鹿寨县

6

柳江区

7

鱼峰区

8

柳南区

9

柳北区

10

城中区

备注

超标样品、超标参数及超标量。

说明:(1) 在备注栏分别注明不合格样品的名称、单位、不合格项目等情况。




附件9

2025年第X季度XX县(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序号

抽样品种

被抽样生产主体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标准值

不合格产品是否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查处人

                                                        

  抄送:市食安委、市卫健委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