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MB1657741Q/2026-1190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27日
标  题:
柳农政发〔2026〕6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农政发〔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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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农政发〔2026〕6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4-27 17:00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为切实保障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6〕2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6〕28号)要求,结合我市水产品生产实际情况,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7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6〕2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6〕2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市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市计划监测水产品样品783批次,具体包括:监督抽查108批次、风险监测275批次、快速检测200批次、县区重点品种检测200批次。其中:自治区级任务328批次(养殖环节108批次、流通环节20批次、快速检测200批次),市本级抽检255批次,县区重点品种检测200批次(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水产品108批次,其中水产成品100批次,水产苗种8批次。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1.成品

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黄鳝、泥鳅、牛蛙、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黄颡鱼、小龙虾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鱼、鳙鱼不列入抽样范围)。

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5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问题品种集中上市期间必须开展监督抽查。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2.苗种

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牛蛙、对虾、罗非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鲮鱼、斑点叉尾鮰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

样品只能抽取持苗种生产许可证企业,要求轮流抽检辖区内获证企业,在水产苗种许可证有效期内确保对获证企业至少抽检1次。自治区级水产良种场和2025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苗种场为必抽对象。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二)自治区流通环节风险监测

1.监测样品20个。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养殖水产品,主要为对虾、罗非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黄鳝、泥鳅、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鲢鱼、鳙鱼、鳜鱼、鲶鱼和牛蛙17个品种。其中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黄鳝、泥鳅、牛蛙7个品种为必抽品种。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2.抽样地点是各县区批发市场的水产品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250kg)。

3.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地西泮、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4种)、甲氧苄啶(牛蛙)。

(三)市级抽检

市级抽检共检测255批次,其中养殖环节监督抽查50批次、风险监测150批次,重点问题品种应急监测55批次。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1。

1.养殖环节监测。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螺蛳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抽检对象包括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尽量避免与国抽、区抽重叠。检测项目为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2.重点问题品种应急监测。全市共应急监测55批次,以“应急响应、随机抽检、全域覆盖”为原则,针对水产品重点质量安全隐患,通过无固定品种、区域、参数的突击抽检,精准发现并治理风险,有效防范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

(四)县级快速检测

全市县级快速检测共监测200批次样品。从养殖场抽取,并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受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黄鳝、泥鳅、牛蛙、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品种)。具体检测任务的分配详见附件1。

(五)县区重点品种检测

县区自行组织定量检测重点品种200批次,根据自身情况确定采取风险监测或监督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机构自定,检测项目可参照市级任务的要求。具体检测任务的分配详见附件1。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组织协调,渔业渔政科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水产品抽样、送样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为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市渔业技术推广站、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水产品抽样、送样、不合格样品的查处工作由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其执法机构根据相关职责承担。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各县区数据,并向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报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将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分别上报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市级监测任务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招投标确定检测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任务分配和时间配合检测单位做好抽样工作。

县级快速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任务分配和时间开展抽样及检测工作,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到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并按时将快速检测结果报送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三、抽样要求

(一)自治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

1.抽样方法

(1)成品

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1份用于检测,1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到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暂时不能送样的,要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检、1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抽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鱼类:至少取3尾鱼清洗后,去头、骨,内脏,取肌肉、鱼皮等可食部分绞碎匀浆;虾类:至少取10尾虾清洗后,去虾头,虾皮,肠腺,得到整条虾肉并切碎(大小规格为小于1cm*1cm*1cm块状);蟹类:至少取5只蟹清洗后,取可食部分绞碎匀浆;牛蛙:至少取3只清洗后,去头、去皮、去内脏,将肌肉部分剔下,并切碎(大小规格为小于1cm*1cm*1cm块状)。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保证检验样品和复检样品的一致性。

(2)苗种

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执行。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品,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品。苗种根据品种、大小不同,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采用不同的制样方法,制样后的样品不少于200g,均匀等量分为2份,1份用于检测,1份留样。样品抽取后,保持低温状态(0℃~10℃),当天2份送检;若当天不能送样的,要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00g,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另1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3)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抽检原则

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工作由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监督抽查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抽样工作单(由市农业农村局寄送各县区)、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与样品、抽样单一同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风险监测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4,各县区自行打印)、送检流通环节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5),并与样品、抽样单一同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附件3),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市级抽检

市级风险监测抽样要求参照“(一)自治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工作。

(三)县级快速检测

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一)自治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执行。要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6),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7),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执行。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件1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重点在大口黑鲈、牛蛙、鳊鱼、鲫鱼等重点治理品种上市期间开展抽样检测。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超标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在收到超标样品确证结果报告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确证超标样本,各县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复检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各县区通过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南宁)进行确证,并同时上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对养殖环节的可疑阳性样品和确证超标样品,各县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2.抽查结果上报:(1)县级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应分别于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快速检测结果的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格式见附件8)报送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审核汇总后报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南宁)。(2)市级抽检结果上报。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于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检测结果上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3.查处情况上报。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分别于6月20日、9月20日和11月30日前,将每季度各级开展监督抽查的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附件9,包括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监督抽查的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及佐证材料报送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五、经费安排

(一)自治区任务。2026年补助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经费分别下达各个任务承担单位,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5号)要求进行经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采样工具、样品、试剂耗材、配套设施设备购置及维修维护,参加或开展技术培训、差旅等费用。县级快速检测试剂盒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统一采购下发到市渔业技术推广站,由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按任务分配给各县区。各县区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项目资金。

(二)市级任务。市级抽检任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使用要求另行通知。

(三)县级任务。县区重点品种检测任务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经费使用要求可以参照自治区或市级执行。

六、联系方式

监测业务和技术问题,请与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渔业渔政科,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联系。

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朱旋,联系电话:2857040,邮箱:zlaqk@lzsnyncj.com。

市局渔业渔政科联系人:陈婷婷,联系电话:2815224,邮箱:yyyzk@lzsnyncj.com。

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联系人:罗福广,联系电话:2551058,邮箱:lzyyz@lzsnyncj.com。

附件:1.2026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计划表

2.    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3.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4.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工作单(流通环节)

5.    市送检流通环节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6.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工作单(快速检测)

7.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8.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9.2026年第季度    市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

品查处情况


附件1

2026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样计划表

监测

县区

自治区监督抽查

自治区流通环节风险监测

市级抽检

县级快速检测

县区重点品种检测

组织抽检单位

抽样数量(个)

送样

时间

抽样数量(个)

送样

时间

监督抽查抽样数量(个)

风险监测抽样数量(个)

送样

时间

检测数量(个)

检测数量(个)

成品(括号中的数字为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黄鳝、泥鳅、牛蛙的数量)

苗种

成品

螺蛳

成品

螺蛳

柳北区

6(3)

3

成品:3月、5月、8月、10月10日-20日(每次送全年任务的四分之一)。
苗种:3月、5月10日-20日。

1

5月、8月10日-20日

2

6

2

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由各县区根据本地情况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确定。

22

8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县级快速检测、县区重点品种检测任务由各县区自行实施)

柳南区

6(4)

1

9

2

4

2

16

8

城中区

4

1

1

7

鱼峰区

4(2)

2

1

3

2

14

6

柳江区

14(2)

2

4

1

11

4

21

16

柳城县

14(2)

1

2

8

1

22

3

27

34

鹿寨县

14

1

8

1

22

2

27

34

融安县

13(4)

1

6

1

19

2

22

32

融水县

11(2)

2

1

6

1

19

4

22

32

三江县

14(1)

1

1

6

1

19

3

22

30

小计

100(20)

8

20

44

6

126

24

200

200

附件2

         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序号

原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塘/网箱

/围栏

受检单位

负责人

抽样人

(2名)

备注

合计(个)

本次抽取成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合计(个)










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


附件3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被抽样单位

名称

拒抽样品

品种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拒绝抽样时间

拒绝抽样原因

抽样人员

(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对被拒绝抽查水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备注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工作单(流通环节)

被抽样单位:**批发市场                                               地址: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抽样数量

(尾)

抽样重量

(kg)

抽样基数

(kg)

样品产地(或进货地)

样品

状态

摊位号

暂养池号(或

运输车号)

备注

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                          抽样时间:  

附件5

        市送检流通环节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序号

原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摊位号

暂养池号

(或运输车号)

抽样人

(2名)

备注

合计(个)

本次抽取成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合计(个)










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


附件6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工作单(快速检测)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抽样基数(千克)

抽样数量(千克)

样品量(克)

抽样场所

无公害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实施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

  

受检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抽样地点

/网箱/围栏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抽样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监测任务依据: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送样人:                          

收样人:                         

快速检测结果: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下达任务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各保留一份。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附件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

原始记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结果

氯霉素

孔雀石绿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检测人:                    校核人:                审核人:

附件8

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2026年第次)

检测单位:                                              日期:

序号

抽样地(市、县)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名称

受检单位类型

样品

编号

检测项目

检测限

检测结果

检测结论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本次抽取样品的数量 共(个)

本次抽取样品的受检单位数量 共(个)

本次受检单位中实施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数量 共(个)

说明:此表由水产品县级快速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于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


附件9

2026年第   季度    市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

序号

抽样品种

被抽样生产主体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标准值

不合格产品是否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查处人


抄送:市食药安委、市卫健委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