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MB1657741Q/2026-1190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13日
标  题:
柳农政发〔2026〕4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农政发〔2026〕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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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农政发〔2026〕4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6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4-13 17:00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27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扎实推进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经研究,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26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并制定了《2026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2026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27号)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6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2026年,全市计划完成畜牧产品抽样检测2674批次。具体包括:自治区级任务1804批次(风险监测39批次,监督抽查135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550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080批次);市级任务470批次(风险监测270批次,监督抽检200批次);县区任务400批次(风险监测200批次,监督抽检200批次)。

(一)风险监测

全年计划监测畜禽产品509批次,其中:自治区任务39批次,市级任务270批次,县区任务200份(县区自行组织)。

自治区任务检测项目:

猪肉,定量检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可以根据风险需求筛查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甲氧哒嗪、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甲砜霉素、氯霉素、氟苯尼考等药物。

牛(羊)肉,定量检测9种β-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禽肉、禽蛋,检测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甲氧哒嗪、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甲砜霉素、氯霉素、氟苯尼考等药物,先筛查再定量。

市级任务检测项目: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苯尼考、氯霉素、金刚烷胺、青霉素、阿莫西林、“瘦肉精”等禁用兽药以及其它化合物、停用兽药、常规兽药等。    

(二)监督抽查

共抽查畜牧产品样本2165批次,其中:自治区监督抽查135批次、“瘦肉精”专项监测550批次、县级快速检测1080批次;市级监督抽检200批次、县区定量检测200批次(县区自行组织)。

重点产品:猪/牛/羊肉、禽肉(乌鸡必抽)、禽蛋、生鲜牛乳、猪/牛/羊尿(“瘦肉精”专项)等。

重点项目:磺胺类、氟喹诺酮类、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苯尼考、氯霉素、金刚烷胺、青霉素、阿莫西林、“瘦肉精”等禁用兽药以及其它化合物、停用兽药、常规兽药等。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一)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

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推进与监督指导。

(二)具体实施单位及职责

    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市疫控中心”)

承担自治区监督抽查任务中畜牧产品样本、风险筛查牛(羊)肉样品统一送检工作;对各县区监测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汇总、整理全市检测数据与结果;协助调配及发放各级检测任务所需的检测用品;按照要求每季度编制自治区级和市级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并报送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2.市畜牧站

    负责自治区抽检任务中生鲜乳的现场抽样、样品预处理、保存及送达检测机构的工作;及时将生鲜乳的监测结果与相关情况报送至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年度畜产品监测工作方案;配合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涉及自治区定量检测任务、“瘦肉精”专项监测、自治区风险监测及市级任务的现场抽样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下达的县级畜产品快速检测任务;自主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将各类监测任务的抽样信息、检测结果录入“桂表通”数据管理系统;负责本辖区监测不合格样品的后续核查、处置工作。

    4.第三方检测机构

    依据委托合同承担具体样品检测工作,确保检测质量,及时出具报告。具体机构名单及任务要求另行通知。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自治区监督抽查

    1.定量检测

共监测畜牧产品样本135批次,其中:猪/牛/羊肉57批次、禽肉60批次、禽蛋12批次、生鲜牛乳6批次,各县区配合市疫控中心、市畜牧站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本辖区抽样工作。具体抽样任务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1。

2.“瘦肉精”专项

全年计划抽查猪/牛/羊尿样550批次。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监测范围涵盖各县区养殖场,以中小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样,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和快速筛选,对快速方法筛选出可疑样品的确认工作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详见附件2。

    3.县级快速检测

各县区共监测1080批次样品,其中990批次猪/牛/羊尿样监测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氯丙那林;90批次肉类监测氟喹诺酮类。样品从屠宰场、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产品产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对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县级快速检测抽样由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并将检测结果按时在广西“桂表通”数据管理系统填报。各县区承担的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3。

(二)市级监督抽查

全年计划抽查畜牧产品样本200批次。市疫控中心负责制定年度抽查计划的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按要求完成抽样、送样等工作。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与结果,由市疫控中心按要求进行汇总、整理与分析,形成技术报告后报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并同时抄送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4。

(三)县区监督抽查

县区定量监测200批次,由各县区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在11月20日前完成定量监测任务工作,并将监测结果报市疫控中心进行汇总、整理与分析,形成技术报告后报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完成时限等详见附件7。

(四)自治区风险监测

猪肉风险筛查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抽样工作。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并按时将检测结果报市疫控中心。市疫控中心审核后报广西畜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禽肉、禽蛋风险筛查: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从自治区监督抽检任务检测。

牛(羊)肉风险筛查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配合市疫控中心完成抽样工作,市疫控中心负责样品的收集,并统一送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5。

(五)市级风险监测

市级风险监测任务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抽样工作。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并按时将检测结果报市疫控中心进行汇总、整理与分析,形成技术报告后报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详见附件6。

(六)县区风险监测

各县区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确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全年累计完成200批次监测任务。相关样品购置及监测经费由县区自行承担。各县区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市疫控中心进行技术审核,审核后统一报至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本种类及抽样数量、完成时限等详见附件8。

(七)加强后续监督抽样

每发现1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2个样品(如有证据表明被抽样单位已无原被抽样品种,可在本县区其他养殖场抽同一品种),及时送样到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后续跟踪抽样列入当年监测计划,如当年已完成监测任务或跨年度跟踪抽样,顺延列入下一年度监测计划。

三、抽样要求

(一)抽样方法

抽样按《2026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规定执行。自治区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自治区风险监测任务,应使用广西畜牧产品(含投入品)抽样平台进行抽样、上传样品信息。详见附件16。

(二)抽样来源及数量

1.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畜牧养殖基地、生猪出口或储备场、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户),使辖区内养殖场(户)轮流抽检。对2025年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养殖场(户)应抽尽抽;在屠宰场抽样的,应追溯到相应的养殖场(户)。

2.样品必须从畜牧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屠宰场抽样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和地址。养殖场(户)抽样畜牧产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样品。猪/牛/羊尿样品最多可抽3个。除后继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从养殖场(户)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

3.任务承担单位应如实按任务类别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17),“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需同时填写抽样工作单和原始记录(附件10-1,10-2)

4.自治区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任务采用广西畜牧产品(含投入品)抽样平台进行抽样或在平台录入抽样信息,上传抽样数据。抽样单连同样品送至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具体检测单位。每次送样时需按要求填报送样单(附件11),电子文档发送至市疫控中心。

(三)检测依据及判定标准

监督抽查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见附件15、风险筛查检测标准见附件14。各县区承担的快速检测任务,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产品说明。

(四)监督抽查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附件18),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任务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五)监督抽检阳性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

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自治区监督抽检的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进行确证;市级、县区级任务应在24小时内送达指定检测机构进行确证。阳性样品所在地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人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可疑阳性样本和确证阳性样本,各县区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处置完成后,应形成书面处置报告,及时上报至市疫控中心。市疫控中心负责对各县区上报的处置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并统一报备至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复检由下达任务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样品由保存样品的单位移交给复检机构。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六)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处置

不合格样品报告应在确证后24小时内上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县区农业农村局(附检验报告)。所在地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要启动后续调查及跟踪监督抽样程序,及时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置。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表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按序时进度抽检,并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具体以市局通知为准。

(二)监测结果报送时间

    1.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分别于3月2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1月25日前,将每季度自治区、市、县级监督抽查结果(附件11)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附件12)报送市疫控中心。市疫控中心负责归集整理、综合分析,并编制全市定量检测监测汇总报告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2.快速检测(“瘦肉精”专项和县级快速检测)结果,各县区应分别于3月30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13-1、13-2),在广西“桂表通”数据管理系统填报。

    3.自治区风险检测结果,由市疫控中心于3月3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在广西“桂表通”数据管理系统填报。

    4.市疫控中心负责定期汇总、分析全市监测数据,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编制监测结果通报,报市局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市局以适当方式统一发布。发布工作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全年共发布4期。

五、经费安排

(一)自治区任务

    2026年自治区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下达至各任务承担单位。其中,监督抽查中“瘦肉精”监测和风险监测(25批次猪肉)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委托第三方检测(中标机构另行通知);县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广西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采购,经市疫控中心分配至任务单位。

    各任务单位应依据相关资金文件要求,对接本级财落实资金,并专项用于采样工具、购买样品、试剂耗材、设备维护、培训、差旅等支出。

(二)市本级任务

    抽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样品经费和工作经费安排另行通知。

(三)县级任务

抽检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经费使用可参照自治区或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要求

市局将根据需要组织各县区采样、检测人员参加培训。各县区及相关单位要须格按文件要求按时送样和检测。各承担单位应加强协调沟通,主动对接对口业务单位,积极配合推进工作。

    抽样及监测过程中有疑问,请与市疫控中心联系。联系人:梁兆斌,联系电话:0772-2729020,邮箱:kjk2022@126.com。

附件:1.2026年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2.2026年柳州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3.2026年柳州市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4.2026年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5.2026年自治区畜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6.2026年柳州市畜产品风险监测抽检计划表

7.2026年各县(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8.2026年各县(区)畜产品风险监测任务表

9.2026年柳州市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联系表

10-1.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10-2.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检)原始记录

11.县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情况汇总表

12.2026年第季度   县(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13-1.广西第季度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

13-2.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表

14.畜产品风险筛查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15.畜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16.2026年畜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7.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单

18.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附件1

2026年自治区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计划表

抽样地

磺胺类

氟苯尼考

氟喹诺酮类

多西环素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四环素类

氯霉素

金刚烷胺

青霉素、阿莫西林

合计

完成时间

猪肉

猪/牛肉

猪肉

禽肉

禽蛋

猪肉

禽肉

猪肉

猪肉

禽肉

禽肉

生鲜牛乳

柳城县

1

2

2

1

1

1

1

9

4月30日前

鹿寨县

1

1

1

1

1

1

6

融安县

1

1

1

1

1

1

1

1

8

融水县

1

1

1

1

1

1

1

7

三江县

1

1

1

1

1

1

1

1

8

柳北区

1

1

1

1

1

1

6

城中区

1

1

1

1

4

鱼峰区

1

1

1

1

1

1

1

1

8

柳南区

2

1

1

1

1

1

1

8

柳江区

1

1

1

1

1

5

9月20日前

柳城县

1

2

1

1

1

1

1

8

鹿寨县

1

1

1

1

1

1

1

1

1

9

融安县

1

1

1

1

1

1

6

融水县

1

1

1

1

1

1

1

1

8

三江县

1

1

1

1

1

1

1

7

柳北区

1

1

1

1

1

5

城中区

1

1

1

3

鱼峰区

1

1

1

1

1

1

1

1

8

柳南区

2

2

1

1

1

1

8

柳江区

1

1

1

1

4

合计

8

8

11

22

12

6

20

12

12

12

6

6

135

注: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每份同一来源样品只能指定检测一个项目。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附件2

2026年柳州市“瘦肉精”专项监测计划表

承担单位

每次采样数量(批)

全年采样合计(批)

备注

柳城县

第一、第二次各采20批;第三、第四次各采21批。

82

由各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在3月30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分四次在广西“桂表通”数据管理系统填报。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阳性可疑样品的确证检测。

鹿寨县

18

72

融安县

15

60

融水县

15

60

三江县

15

60

柳北区

6

24

鱼峰区

15

60

柳南区

18

72

柳江区

15

60

138

550

注:1.监测项目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硫酸特布他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

2.猪/牛/羊尿样品同一来源养殖场最多可抽3个。

3.抽样单按附件10-1填写,胶体金免疫层析法原始记录按附件10-2填写。


附件3

2026年柳州市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监测县

监测样本种类和数量(个)

备注

肉类

尿类

合计

柳城县

10

110

120

由各县区局指定检测单位,在3月30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前分四次在广西“桂表通”数据管理系统填报。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阳性可疑样品的确证检测。

鹿寨县

10

110

120

融安县

10

110

120

融水县

10

110

120

三江县

10

110

120

柳北区

10

110

120

鱼峰区

10

110

120

柳南区

10

110

120

柳江区

10

110

120

合计

90

990

1080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养殖场(户)猪/牛/羊尿最多可抽3个,其他样品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检测项目:每份猪/牛/羊尿检测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氯丙那林;肉类检测氟喹诺酮类。

3.抽样单按附件10-1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10-2填写。


附件4

2026年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检测项目

磺胺类

氟苯尼考

氟喹诺酮类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四环素类

氯霉素

金刚烷胺

合计

完成时间

县区

猪肉

猪/牛/羊肉

猪肉

禽肉

禽蛋

猪肉

禽肉

猪肉

猪肉

禽肉

禽肉

柳城县

2

1

2

2

4

2

2

2

2

2

2

23

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各县区农业执法机构分别于4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完成抽样送样工作。第三方机构为现场抽制样提供必要的协助。

鹿寨县

2

1

2

2

4

2

2

2

2

2

2

23

融安县

2

1

2

1

4

2

2

2

2

2

1

21

融水县

2

1

2

1

4

2

2

2

2

1

2

21

三江县

2

1

2

2

4

2

2

2

2

1

1

21

柳北区

2

4

2

3

3

14

城中区

2

4

2

2

2

12

鱼峰区

2

1

2

1

4

2

2

2

2

2

1

21

柳南区

2

2

2

2

4

2

2

2

2

2

2

24

柳江区

4

4

4

4

4

20

合计

14

8

14

19

40

14

22

14

14

21

20

200

注: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

    2.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3.抽样单按附件17填写。


附件5

2026年自治区畜产品风险监测计划表

抽样地

猪肉

禽肉、禽蛋

牛(羊)肉

合计

抽样时间

柳城县

4

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从本年度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中抽取检测。

0

4

5月10日前

鹿寨县

3

0

3

融安县

3

0

3

融水县

3

0

3

三江县

3

0

3

鱼峰区

3

0

3

柳南区

6

5

6

合计

25

9

5

39

说明:

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但在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个产地一次最多可抽1个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2.β-受体激动剂检测项目样品由各市抽样后送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3.风险筛查禽肉、禽蛋样品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从本年度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中抽取检测。

4.猪肉样品随机抽取三分之一样品各一份送到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其他项目。


附件6

2026年柳州市畜产品风险监测抽检计划表

县份

猪肉

牛、羊肉

禽肉、禽蛋

合计

送样时间

柳城县

20

8

28

全年任务分四个季度完成。5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完成抽样送工作。各县区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样工作。

鹿寨县

20

8

28

融安县

20

8

28

融水县

20

8

28

三江县

20

8

4

32

柳北区

12

12

城中区

12

12

鱼峰区

20

8

28

柳南区

40

12

4

56

柳江区

18

18

合计

160

20

90

270

注: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屠宰场。

2.屠宰场抽样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地产品;二是来源清楚,可溯源到具体产地名称和地址,同一来源只能抽取1份样品。在抽样单中,须填写清楚样品来源。


附件7

2026年县(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县份

畜产品

备注

柳城县

25

各县区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监督抽检。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于11月2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报市疫控中心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鹿寨县

25

融安县

25

融水县

25

三江县

25

柳北区

10

城中区

10

鱼峰区

20

柳南区

25

柳江区

10

合计

200


附件8

2026年各县(区)畜产品风险监测任务表

县份

畜产品

备注

柳城县

25

各县区根据辖区养殖场实际情况定畜产品种类和监测项目,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定量监测。样品费和监测经费由县区负责。于11月20日前完成监测任务,并将监测结果报市疫控中心进行汇总、整理与分析,形成技术报告后报市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

鹿寨县

25

融安县

25

融水县

25

三江县

25

柳北区

10

城中区

10

鱼峰区

20

柳南区

25

柳江区

10

合计

200


附件9

2026年柳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联系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职责

分管领导

联络员

抽样负责人

检测负责人

检测结果上报负责人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电话:


附件10-1

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抽样场所

1.□养殖场(户)(□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 □生猪出口或储备场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养殖户)2.□屠宰场

受检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抽样地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抽样

单位

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监测任务依据: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送样人:                     

收样人:                    

快速检测结果: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附件10-2

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检测项目

□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氯丙那林□氟喹诺酮类


克伦特罗

生产厂家

检测限

生产批号

有效期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氯丙那林


氟喹诺酮类


检测地点


检测单位

检测时间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结果


克伦特罗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氯丙那林

氟喹诺酮类









:“+”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检验人:      复核人:      审核人:


附件11

     县(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情况汇总表

序号

样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

样品来源性质

样品编号

抽样单位

抽样人

抽样时间

备注

养殖场

屠宰场

生鲜乳收购站

 

生鲜乳运输车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

生猪出口或储备场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

其他养殖基地

屠宰场样品来源于何养殖场

 

 

 

 

 

 

 

 

 

 

 

 

 

 

 

 

 

 

 

 

 

 

 

 

 

 

 

 

 

 

 

 

 

 

 

 

 

 

 

 

 

 

 

 

 

 

附件12

2026年第季度    县(区)监督抽查结果及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情况

序号

抽样品种

被抽样生产主体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不合格项目‖检测结果‖标准值

不合格产品是否立案查处

查处情况

查处人


附件13-1

广西第季度   产品监督抽查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体概况

二、基本情况。包括监督抽查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检测项目、样品地点分布等;

三、结果分析。各地监督抽查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结果比较;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及查处情况等;

五、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监测结果表(附件13-2)


附件13-2

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结果表

(2026年第次)

检测单位:                           日期:

抽样地(市、县)

样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类型

样品

编号

检测项目

检测限

检测结果

检测结论

备注(被抽样单位为屠宰场的需注明养殖场的来源)

说明:此表由畜牧产品、县级快速检测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


附件14

畜产品风险筛查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检测项目

样品种类

检测方法

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西马特罗、特布他林、西布特罗、马布特罗、溴布特罗、班布特罗

牛(羊)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2-2022

风险筛查(诺氟沙星、环丙沙星、培氟沙星、达氟沙星、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洛美沙星、磺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嘧啶、磺胺二甲异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对甲氧嘧啶、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甲砜霉素、氯霉素、氟苯尼考、金刚烷胺、氟苯尼考胺、甲硝唑、地美硝唑、甲氧苄啶)

禽肉、

禽蛋

动物源性食品中风险物质的筛查与确认导则液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LC–HRMS )(自治区畜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自制)筛查出药物按对应标准进行定量检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视频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动物源食品中4种硝基咪唑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农村部1025号公告-22-2008

诺氟沙星、环丙沙星、培氟沙星、达氟沙星、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磺胺嘧啶、磺胺噻唑、磺胺甲嘧啶、磺胺二甲异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对甲氧嘧啶、磺胺邻二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多西环素等,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确定项目

猪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17-2021)或其他方法。


附件15

畜牧产品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化合物

组织

检测方法

定量限或检测限(g/kg or g/L)

残留限量

(g/kg)

判定依据

β-兴奋剂

尿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

酶联免疫吸附法

按试纸条、试剂盒方法检测限

不得检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确证方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

0.2

磺胺类

猪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2

100

GB 31650-2019

氟喹诺酮类

猪(禽)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恩诺沙星2

环丙沙星2

100

GB 31650-2019

洛美沙星2

氧氟沙星2

诺氟沙星2

培氟沙星2

2

GB 31650.1-2022

禽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2-2007

达氟沙星2

恩诺沙星2

环丙沙星4

达氟沙星10

恩诺沙星与

环丙沙星之和10

GB 31650.1-2022

β-内酰胺类

生鲜牛乳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2975-2008

2

青霉素 4

阿莫西林4

GB 31650-2019

氟苯尼考

牛(羊)肉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1.0

200

GB 31650-2019

300

禽蛋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2338-2008

0.1

10

GB 31650.1-2022

氯霉素

猪(禽)肉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56-2006

0.1

不得检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

禽蛋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2007

0.5

不得检出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猪肉

多西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猪(禽)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GB 31658.17-2021)

2

多西环素100

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200

GB 31650.1-2022

GB 31650-2019

金刚烷胺

禽肉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5-2019

2

不得检出

农医发﹝2005﹞33号


附件16

2026年畜牧产品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

1.2026年广西畜牧产品监督抽查,各地要严格执行本时段抽样、本时段检测的总体要求,不得采取全年集中在一个时段完成或一次抽样、集中或分时段检测的做法。

2.广西畜牧产品监督抽查抽样数量、检测品种必须按照下达的计划执行。

3.抽样办法

3.1 畜牧产品抽样由具有执法资格的单位承担。

3.2 进行禽肉、禽蛋、尿液中化合物检测的,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样品来源于养殖场。

3.3 一个样品的组成及取样量如下:

尿样

收集清晨饲喂前的尿液100~200ml。

初级产品

蛋:从产蛋架上抽取,取样量不少于18枚,去壳,混匀;

奶:从全场混合奶中取,取样量不少于3000ml。

肉:猪(牛羊)取净瘦肉600克,禽取鸡胸肉450克.

3.4 取样:取样时不得将待取样品和已取样品进行任何洗涤处理,取样时用不锈钢手术剪或手术刀割取样品,戴一次性塑料手套操作。

3.5 样品分割:抽样后要求由在现场将样品分成3份,2份送检,1份留在被抽样单位。

3.6 样品包装:用清洁干燥的塑料袋包装,外附标签,贴上抽样封条,再用塑料袋密封(标签和抽样封条应按规定内容填写,并盖上抽样单位公章)。样品包装,标签和封条要统一。

3.7 样品保存:取样过程中应采取低温保温措施,取样后应立即将样品放在-20°C以下保存。

3.8 送样:将样品盒放入干净容器中密封装运,并采取保温措施(温度控制在0-5°C),填写送样单一并送检。

4. 抽样单填写说明。

样品名称:所取样品的种类及部位。

动物品种:所取样品动物的名称。

    :牛、羊按年计,猪按月计,禽按日计。

抽样基数:抽样当天的出栏率(养殖场)、屠宰量(屠宰厂)。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样品所在批的批号,若无,则填“无”。

保存情况:运输前所采取的保存方式、保存温度及持续时间。

封装情况:样品在运输过程中所采用的大容器封装。

5.送样单填写说明

送样单编号:由抽样单位根据本单位当年畜牧产品监测抽样来编号,一个样品一份送样单,编号格式为[邮政编码前4位]年月日序号,如桂林市2022年6月22日送出的第6份样,则送样单编号为[5410]2022/06/22/06。

样品编号:同抽样单中的编号。

样品名称: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样品数量:所取样品的重量或体积。

包封情况:指包装单个样品用的容器(盒、塑料袋)。

保存情况:同抽样单中的内容。

运输情况:所采用的样品运输方式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及持续时间。

检验项目:指要检测残留的药物品种。

6.样品流转程序

6.1 执法人员抽取样品并将所取样品分成3份,1份样品留被抽样单位保存,2份样品送检,并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随留样保存)、检测单位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保存;

6.2 抽样单位填写送样单一式二份,由抽样单位送样人签名后保存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到检验单位;

6.3 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收样后填写样品入库单并保存样品,再将样品重新编号送检验室检验,检测室收样后由室负责人安排检测,检验员应在接样后15天内完成检测,并填写检验记录。检测采用双盲法,即检验员不得知道样品的来源地和样品编号。

6.4 检验室出具原始报告到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由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最后出具检验结果汇总表。

7.检验标准

执行2026年广西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文件规定的检测方法标准。

8.检测技术参数的考核

在检测样品之前应进行技术参数考核试验。外标法要进行标准曲线(一般要求5-6个浓度,并且要覆盖1/2MRL,MRL,2MRL),回收率试验(设立1/2MRL,MRL,2MRL 3个浓度)和变异系数测定(一般要重复3-5次回收率试验),得到在本实验室操作条件下的各项参数,以后检样时只设1个阳性添加进行考察即可。对有残留限量的药物在计算检测结果时,要按平均回收率折算(本检测实验室获得的平均回收率),对于禁用药物则不必折算。内标法也要进行回收率和变异系数考察。检测时必须设立阴性和阳性添加对照组。

9.检测报告制度

9.1 检验员向检验单位业务管理部门出具每一份样品的检验报告,并应附残留量计算方法。

9.2 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应负责检测结果分析报告和检验结果汇总表编制工作。

9.3 检测样品不合格结果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抽样单位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由抽样单位组织跟踪调查处理,书面调查处理意见需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备案。

9.4 检测分析报告和检测结果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件分4次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10. 广西畜牧产品(含投入品)抽样平台使用手册。


广西畜牧产品(含投入品)抽样平台使用手册


附件17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样品编号

管理辖区

动物品种

生产日期或批号

抽样场所

1.□养殖场(户)(□龙头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畜禽现代生态养殖场□生猪出口或储备场□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养殖户) 2.□屠宰场3.□生鲜乳收购站 4.□生鲜乳运输车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编号:

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封装情况

□塑料袋   □纸袋   □封条

保存情况

被抽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生产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监测任务依据:

任务类别

□监督抽查    □风险监测

本次抽样始终在本人陪同下完成,上述记录经核无误。

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字:

被抽样单位(公章)

      

本次抽样已按要求执行完毕,并作记录如上。

抽样人签字:

1.

2.

抽样单位(公章):

抽样日期:               

备注:















1.本抽样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3.本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由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检验单位、属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保留一份。


附件18

广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被抽样单位

名称

拒抽样品

品种

被抽样单位

人员(签名)

被抽样单位

人员电话

拒绝抽样时间

拒绝抽样原因

抽样人员

(签名)

见证人(签名)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对被拒绝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备注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注:本表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抄送:市食药安委、市卫健委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6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