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MB1657741Q/2026-1191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05日
标  题:
柳农政发〔2026〕11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农政发〔2026〕1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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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柳农政发〔2026〕11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6-06-05 17:00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柳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劳务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经柳州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劳务

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柳州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作质量,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组织单位和评审专家的劳动权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评审劳务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728号)、柳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柳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财采〔2024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柳州市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或柳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在柳州市区域内参加柳州市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活动的专家劳务报酬计发标准。

本规定所称评审活动,指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评审、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验收、资格(质)认定等评定审鉴类活动。

本规定所称专家费用包括劳务报酬、交通、食宿等,其中劳务报酬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向参加农田建设项目评审活动的专家发放的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劳务性报酬。

按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评审类服务的,有关评审劳务报酬按照购买合同约定支付,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二、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为税后标准,按照“分类核定、按劳取酬”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时间、参评人数、工作量以及市场上同类评审工作的平均报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劳务费标准,劳务报酬含市内交通费、餐费。

(一)参加农田建设项目设计评审、竣工验收等活动的,以项目数量及项目对应建设面积作为计算标准。单个项目建设面积5000亩(含)以下的,需到现场勘验、评审和验收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800/项目;无需现场勘验、评审和验收的,即只开展内业核查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500/项目。单个项目建设面积超过5000亩的,每超1000亩专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不到1000亩按1000亩计)。原则上支付给每位专家的报酬不超过1500/项目。

(二)参加论证、鉴定、评估、考核、检查等活动的(不含设计评审、竣工验收),以天数作为计算标准。每位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为600/天。

(三)专家组长由项目评审工作组织单位推荐人选,再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担任专家组组长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增加100/项目,计入个人总报酬后,每人每项目总支付额封顶1600元。

(四)评审专家已经到达项目现场,但项目未开展工作即宣布工作终止或者因为其他原因(非专家自身原因)需要改期进行的,支付每位专家不高于200元的误工补助。

(五)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回避规定,并按时参加评审相关工作。专家未完成评审相关工作就擅自离开现场、中断工作,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三、专家城际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城际交通费

市外专家往返城市间的交通费用,向组织单位凭据报销。专家从市区到项目区的交通工具由组织单位负责,在指定地方统一乘车前往。

(二)住宿费

参加城区项目评审活动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参加县域项目评审活动的,需过夜住宿的由组织单位负责提供,住宿标准按照《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柳财行〔20147号)执行。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专家服务期间,由组织单位按实际开展工作天数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相关事宜依据保险条款及保险公司解释为准。

四、专家费用支付

(一)柳州市农田建设项目市级评审活动的专家费用由市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柳州市农业生态和耕地质量保护中心负责支付、核算。

(二)专家劳务报酬原则上采取非现金结算方式,在评审活动后1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中提交支付申请,支付到专家个人账户,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等不得获取专家劳务报酬。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本单位或外单位组织、管理的评审活动,不得对其发放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费用,中央和自治区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的评审活动应经所在单位批准。

五、其他事项

本制度由柳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抄送:柳州市财政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