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657741Q/2023-1073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农政发〔2023〕15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农政发〔2023〕15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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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农政发〔2023〕15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新区社会事务局)、自然资源局:
为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的通知》(桂农厅发〔2023〕35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2018年以来,全国自上而下组织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严肃处理了一大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案件,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用地者。“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必须紧盯不放、常抓不懈,一旦监管力度有所放松,极易形成回潮反弹。各县区(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柳州市的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压紧属地责任,坚决落实耕地保护,持之以恒强化监管,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严防回潮反弹。
二、全面排查,摸清“回潮”底数
各县区(新区)要对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97号)、柳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柳“大棚房”清理办〔2021〕2号)的要求,重点聚焦三类问题,一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三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大棚房”问题回潮底数。对已列入“专项行动”和“回头看”问题台账整治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问题,以及“专项行动”和“回头看”结束后的新增问题,开展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摸清底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建立问题台账。
三、落实有力措施,坚决整治整改
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情况,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过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看护房标准可参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资源规划规〔2020〕2号)执行。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四、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严肃执纪问责
各县区(新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接受社会监督,加大违规问题举报线索核查力度
各县区(新区)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热线电话等联系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对收到的信息线索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加大违规线索排查力度,对疑似“大棚房”问题线索信息,要及时组织核实,对核查属于“大棚房”问题的,要坚持露头就打,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提高群众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监管
各县区(新区)要对照《柳州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大棚房”问题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柳“大棚房”清理办〔2020〕2号)等文件要求,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规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逐级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将“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纳入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工作范围,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即查即改,切实把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县区(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立即扎实开展“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排查整治,认真填写《“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见附件),并形成总结报告,于5月17日前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陈婷婷,联系电话:2863324,电子邮箱:zzyk@lzsnyncj.com;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马新程,联系电话:2125271,电子邮箱:lzgtjck@126.com。
附件:“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情况表
县(区、新区)
序 | “大棚房”问题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责任主体 | “大棚房”问题 | 违法违规 具体情况 | 整改情况 | ||||||
面积 (亩) | 问题总数 | 问题性质(数量) | 问题类型(数量) | |||||||||
回潮反弹 | 新增问题 | Ⅰ | Ⅱ | Ⅲ | ||||||||
注:1.“‘大棚房’问题项目名称”填写“**园项目” “**看护房”等。
2.“建设地点”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乡(镇)**村**组”。
3.“责任主体”填写负责单位名称或者农户个人姓名。
4.“问题总数”指单个项目中“大棚房”问题的总个数。
5.“回潮反弹”是指已列入“专项行动”、“回头看”问题台账整治整改后又死灰复燃的问题;
“新增问题”是指“专项行动”、“回头看”结束后新出现的问题;
“Ⅰ”是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设施的;
“Ⅱ”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的;
“Ⅲ”是农业大棚看护房建设面积严重超标准的。
请分别在“问题性质(数量)”和“问题类型(数量)”对应子栏中填写数字,“问题总数”=“问题性质(数量)”=“问题类型(数量)”。
6.“违法违规具体情况”中应明确涉及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
7.“整改情况”中应包括问题整治整改情况、党纪政务处分情况、立案查处情况等。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