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657741Q/2024-0761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3月25日
- 标 题:
- 柳农政发〔2024〕8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农政发〔2024〕8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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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解读:
柳农政发〔2024〕8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园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食品安全战略,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 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监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2 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13 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掌握我市水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任务
全市计划监测水产品样品718批次,监督抽查112批次,风险监测306批次,快速检测200批次,各县区重点品种监测100批(由各县区自行组织)。其中:自治区级抽检任务326批次(养殖环节112批次,流通环节14批次、快速检测200批次),市本级抽检292批次(养殖环节成鱼242批次,螺蛳50批次),县区级抽检100批次。
(一)监督抽查。
养殖环节:抽检样品112批次,其中自治区任务成品鱼100批次,鱼苗种12批次。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苗种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青鱼、草鱼、鲢、鳙、鲤鱼、鲮鱼、斑点叉尾鮰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4-1。
(二)风险监测。
养殖环节:监测样品292批次,其中成品鱼242批次,螺蛳50批次。成鱼重点抽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监测对象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抽检。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样品种类及抽样数量、送样时限等要求详见附件4-1。
流通环节:监测样品14个。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养殖水产品,主要为对虾、罗非鱼、大口黑鲈、乌鳢、鳊鱼、大黄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鳜鱼、鲶鱼、黄鳝和牛蛙 17 个品种。其中乌鳢、大口黑鲈、鳊鱼、鲫鱼、大黄鱼、黄鳝、牛蛙 7 个品种,每个市每个品种不少于 2 个样品。抽样地点是各监测城市批发市场的水产品运输车、暂养池(池内存量必须大于 250kg)。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 4 种)。
(三)快速检测。
全市计划快速检测样品200批次。从养殖场抽取,样品抽取要求覆盖辖区所有无公害水产品产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并尽可能涵盖辖区内不同的养殖场,使辖区内养殖场轮流受检。重点抽取品种为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鲈鱼、卵形鲳鲹等本地养殖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不列入抽样品种)。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4-2。
(四)县区重点品种监测。
县区重点品种定量监测100批次,具体抽样任务的分配、抽样数量等详见附件4-2。各县区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对辖区内重点品种进行经常性抽检,抽样时间、品种及任务性质由各县区自行确定,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组织实施与分工
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渔政渔业科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对任务进行调配,督促对监测不合格的查处。具体承担单位: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支队)、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另行通知)。
(一)定量检测。
市支队负责全市流通环节样品抽样、送样,负责市辖区的养殖环节样品抽样以及全市样品送样,自治区级任务样品送样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市本级任务样品送样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培训和指导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样工作,审核各县区抽样样品是否合格(包括重量、抽样单填写、封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及时退回重新抽样;负责市辖区(柳江区除外)超标样品的溯源查处及时督促和指导县(区)超标样品的溯源查处。负责将结果汇总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市本级任务的抽样,统一送样至市支队;负责对辖区内超标样品进行溯源查处。
(二)快速检测。
快速检测单位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任务分配和时间开展抽样及检测工作。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并按时将快速检测结果分别报送至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和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三)县区重点品种检测。
各县区根据自己情况确定采取监督抽查或风险监测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机构、检测项目自定。
三、监测抽样方法、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
(一)定量检测。
1.抽样方法。
(1)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样品取样400g(肉),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要及时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暂时不能送样的,应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200g(肉),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另一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2)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农业部1192号公告-1-2009,见附件7)执行。应合理布设采样点,随机抽取样品,一个检验批次(指同一育苗场或养殖场内的同一品种、同期繁育、相同培育条件、同一来源的水产苗种,或同一暂养池中的水产苗种)抽取一个样品。苗种根据品种、大小不同,按《水产苗种违禁药物抽检技术规范》采用不同的制样方法,制样后的样品不少于200g,均匀等量分为2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样品抽取后,保持低温状态(0℃~10℃),当天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若当天不能送样的,要放在-20℃以下(含-20℃)冰柜中冷冻保存,并妥善保管。被抽检单位要求留样的,则每个品种等量抽取3份样品,每份样品不少于100g,其中2份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另1份由被抽检单位保存,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书面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以下(含-20℃)冷冻保存。
(3)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抽检原则。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证件,且不得少于2人。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可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时、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手机APP小程序、纸质按检测单位当年下发的抽样单为准)。每次送样时均需填写送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附件4-3)和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附件4-4),并与样品、抽样单一同交至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
3.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检测依据和判定标准根据附件4-5的规定执行。
4.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拒检确认书(见附件4-6),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相关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二)快速检测
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参照“1、抽样方法”。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工作单(附件4-7),检测采用统一原始记录(附件4-8),检测及判定标准依照快速检测试剂卡(盒)或检测试剂产品说明。
四、时间安排
(一)抽样检测时间。
各类监测抽样、送样时间严格按照附件的任务分配表执行。县级快速检测抽样检测在重大节日期间重点抽检。
(二)检测结果报送时间。
1.超标样品确证和执法查处:各县(区)通过快速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品,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在样品送达3日内将确证结果报告(其中确证不合格报告应在确证后24小时内)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抽样单位、及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所在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检单位(附检验报告),并书面告知“被抽检单位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申请复核”。确证超标样品,属地要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检测出具的不合格报告处理程序同上。
2.结果上报:(1)快速检测结果上报。各县(区)应分别于4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1月10日前,将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格式见附件4-9),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报送至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站汇总后报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2)第三方检验机构分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检测结果(见附件4-10)和结果分析报告(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上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3.监测结果通报。请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按时将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结果汇总表和监测分析总结报送至市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经局领导审核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全年公布4次。
五、经费安排
2024年自治区级抽检任务经费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别下达到各任务承担单位。快速检测试剂卡(盒)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统一采购下发到市渔业技术推广站,由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按任务分配给任务承担单位。定量检测抽样经费由自治区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按样品数量下达各市负责抽样的单位,抽样费主要用于支付购买采样工具材料和样品、差旅和交通费等。
市本级抽检任务由市级财政承担,经费要求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和和信息沟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抽样程序、方法,检测原始记录、结果报送等表格按照《2024年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填写。监测有关业务与技术问题,请联系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市渔业技术推广站。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林文雄,联系电话:2853739,邮箱:lzsyzz@sina.com。
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联系人:刘俊玲,联系电话:2622797,邮箱:lzfishery@163.com。
附件:4-1.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4-2.2024年柳州市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监测计划表
4-3.市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4-4.市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4-5.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4-6.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4-7.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4-8.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原始记录
4-9.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快速检测结果表(格式)
4-10.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4年度第 批次)
4-11.2024年第 季度 县(区)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
附件4-1
2024年柳州市水产品
养殖环节质量安全抽查计划表
监测 县区 | 自治区级监督抽样任务 | 市本市级风险抽样任务 | 县区重点品种抽样任务 | 样品种类 | 抽样地点 | 组织抽检单位 |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时间 | 抽样数量(个) | 送样 时间 | 抽样数量(个) | ||||||
成鱼 | 苗种 | 成鱼 | 螺蛳 | |||||||
柳北区 | 6 | 4 | 3、5、8、10月10日-20日,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13 | 2 | 各县(区)具体抽样时间、每批抽样数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知为准。 | 4 | 大口黑鲈、乌鳢、鳊鱼、鲫鱼、黄鳝、牛蛙、对虾、罗非鱼、草鱼、鲤鱼、斑点叉尾鮰、卵形鲳鲹、黄颡鱼、小龙虾等本地养殖的优势品种和特色品种(鲢、鳙不列入抽样范围)石螺、田螺等螺蛳品种。 | 重点是: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养殖备案基地、地理标志产品登记产地等。 2023年检出不合格样品的养殖场为必抽对象。
|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及 各县农业农村局(县、区重点任务品种任务由各县区实施) |
柳南区 | 6 | 0 | 10 | 5 | 4 | |||||
城中区 | 3 | 0 | 6 | 0 | 0 | |||||
鱼峰区 | 4 | 0 | 8 | 3 | 3 | |||||
柳江区 | 9 | 0 | 20 | 7 | 8 | |||||
柳城县 | 16 | 0 | 40 | 6 | 17 | |||||
鹿寨县 | 16 | 1 | 40 | 7 | 17 | |||||
融安县 | 13 | 0 | 35 | 6 | 16 | |||||
融水县 | 13 | 1 | 35 | 7 | 16 | |||||
三江县 | 14 | 6 | 35 | 7 | 15 | |||||
小计 | 100 | 12 | 242 | 50 | 100 | —— | ||||
合计 | 504 |
说明:1.水产成品取肌肉部分,每个样品数量不得少于400g,其中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除非出现阳性结果,否则一年内不能在同一地点(养殖场)重复抽样,每个被抽检单位一次最多只能抽取不同塘(池/网箱)的2个样品。
2.检测项目。重点检测项目为氯霉素、孔雀石绿(海水品种不检)、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
3.若市级任务螺蛳抽检数量达不到任务要求的,经市局同意后,可根据各县(区)实际情况抽检成品鱼补齐。
附件4-2
2024年柳州市各县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计划表
监测县区 | 监测样本数量(个) | 组织抽检单位 | 检测单位 |
柳北区 | 20 |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 由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定。快速检测方法筛选的可疑阳性样本,要在24小时内送达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进行确证,并同时通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须在4月、6月、9月、11月的10日前,分别将第一次至第四次快速检测结果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市渔业技术推广站,市渔业技术推广站汇总审核后报我局质量安全与法规科批准后,于当月的15日前报送广西渔业病害防治环境监测和质量检验中心。如因试纸条未能及时到达,上报时间可顺延。 |
柳南区 | 14 | ||
鱼峰区 | 12 | ||
城中区 | 10 | ||
柳江区 | 24 | ||
柳城县 | 30 | ||
鹿寨县 | 30 | ||
融安县 | 20 | ||
融水县 | 20 | ||
三江县 | 20 | ||
合计 | 200 |
说明:1、抽检地点为养殖产地。
2、检测项目:每个水产品检测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3、抽样单按附件5填写,原始记录按附件6填写。
附件4-3
县(区)抽样、送样工作情况记录表
送样单位 | 送样人 | 送样时间 | 应送样时间 | 送样品数 | 应送样品数 | 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的样品数 | 退回样品数
| 收下样品数
| 不符合要求样品的情况 | 备 注 | ||
样品编号 | 抽样人 | 不合格情况描述 | |||||||||||
记录人(签名): 送样人(签名):
附件4-4
县(区)送检水产样品信息汇总表(第XX批)
序号 | 原样品编号 | 样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塘/网箱 /围栏 号 | 受检单位 负责人 | 抽样人 (2名) | 备注 | |
合计(个) | ||||||||
本次抽取成品的受检单位数量合计(个) |
备注:纸质版和《抽样单》上交。
附件4-5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结果判定
检测项目 | 检 测 方 法 | 判定限量值(µg/kg) |
氯霉素 | NY 5070-2002 附录A(筛选测定),GB/T 20756-200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确证) | 0.3 |
孔雀石绿 | GB/T 19857-2005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 1.0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GB 31656.1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多残留的测定或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 各分项限量值为1.0 |
洛美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培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诺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氧氟沙星 | 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 2.0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 总量 100 |
磺胺类 (4 种) | 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 总量 100 |
附件4-6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抽样单位(公章): 编号:
抽样任务来源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拒抽样品 品种 | ||
被抽样单位人员(签名) | 被抽样单位人员电话 | ||
拒绝抽样时间 | 拒绝抽样原因 | ||
抽样人员(签名) | 见证人(签名) | ||
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后果 | 对被拒绝抽查水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
备注 | 1、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样人可以拒绝抽样:(1)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2)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
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当地及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一份。
附件4-7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抽样工作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
抽样基数(千克) | 抽样数量(千克) | 样品量(克) | |||||||||
抽样场所 | □无公害养殖场 □水产健康养殖场 □其他养殖基地/企业 | 实施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 | □是 □否 | ||||||||
受检单位情况 | 单位名称 | ||||||||||
抽样地点 | 塘/网箱/围栏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电话 | 传真 | |||||||||
抽样单位 情况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监测任务依据: |
抽样人签字(2名):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检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送样人: 年 月 日 | 收样人: 年 月 日 | ||||||||||
快速检测结果: | |||||||||||
备注:1、受检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2、复检由下达任务的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3、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
注:1、本工作单由受检单位协助抽样单位工作人员如实填写。
2、受检人和受检单位须在工作单上签字、盖章。此工作单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
3、本工作单一式三份,分别由抽样单位、受检单位、检验单位各保留一份。
4、需要做选择的项目,在选中项目的“□”中打“√。
5、快速检测结果:应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后当场填写。
6、监测任务依据:应填写文件文号,养殖环节自治区级任务填“桂农厅发〔2024〕12号”,养殖环节市本级任务填“柳农政发〔2024〕号”。
附件4-8
广西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快速检测)
原始记录
样品名称 | 样品编号 | 结果 | ||
氯霉素 | 孔雀石绿 |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 ||
注:“+”表示阳性可疑结果,“-”表示阴性结果。 |
检测人: 校核人: 审核人:
附件4-9
监测总结分析报告和监测结果汇总表(格式)
8-1监测结果总结分析报告(内容提要)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品种、样品数量、合格率、监测项目、养殖场数量、监测地点分布等;
3、监测结果分析。各地监测结果比较,不同品种、不同药物监测结果比较;
4、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不合格样品溯源情况等;
5、下一步对策、措施及建议。
附件4-10
水产品质量安全县级快速检测结果表
(2024年第 次)
检测单位: 日期:
序号 | 抽样地(市、县) | 样品名称 | 受检单位名称 | 受检单位类型 | 样品 编号 | 检测项目 | 检测限 | 检测结果 | 检测结论 | 备注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本次抽取样品的数量 共(个) | 本次抽取样品的受检单位数量 共(个) |
说明:此表由水产品县级快速检测单位,分次、按样品填写。于4月10日前报第一次、6月10日前报
第二次、9月10日前报第三次、11月10日前报第四次。
附件4-10
2024年第 季度 县(区)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样品查处情况
柳州市本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汇总表(2024年度第 批次)
报告编号 | 被检企业名称 | 企业类型 | 样品名称 | 采样时间 | 样品批次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方法检出限(µg/kg) | 检测结果(µg/kg) | 最高残留限量(µg/kg) | 是否超标 | 备注 |
抄送:市食安委、市卫健委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