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农政发〔2024〕27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2号)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结合柳州市实际,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压实属地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县、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2号)要求,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8.1万头,最低保有量为6.9万头。各县(区)以2023年生猪存栏10%为基础,结合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85%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柳州调查队季度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监测数据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产能调增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约谈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政府。约谈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由县(区)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减产措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85%(最低保有量)。加强增加产能预期引导,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柳州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稳定和调控生猪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2023年底全市现有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为237家,各县(区)规模猪场(户)保有量见附件1。各县(区)要保持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实行“减一补一”政策。规模猪场(户)自愿退出的,各县(区)要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数量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
(二)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各县(区)要对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种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基地标牌式样见附件2)。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有效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各县(区)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测预警。柳州市农业农村局要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形势会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向各县(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监测变化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区)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做好生猪生产监测和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指导规模猪场做好直联直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各县(区)制定的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将定期对各县(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组织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我市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
附件:1.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2.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3.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各县(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县(区)名称 | 能繁母猪 正常保有量(万头) | 能繁母猪 最低保有量(万头) | 规模猪场(户)保有量(家) |
柳城县 | 3.55 | 3.15 | 111 |
鹿寨县 | 0.58 | 0.33 | 27 |
融安县 | 0.21 | 0.18 | 13 |
融水县 | 0.35 | 0.3 | 12 |
三江县 | 0.11 | 0.095 | 8 |
柳江区 | 1.9 | 1.654 | 45 |
柳南区 | 1.12 | 0.952 | 7 |
柳北区 | 0.22 | 0.187 | 8 |
鱼峰区(含柳东新区) | 0.06(柳东0.03) | 0.052(柳东0.026) | 6(柳东3) |
全市合计 | 8.1 | 6.9 | 237 |
附件2
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标牌式样
材质:铜质
规格:50×70厘米平面焊边
工艺:外抛光内拉丝
厚度:1毫米
文字:1.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长7.2厘米×宽4.5厘米,华文楷体,红色;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3.二〇二二年二月(注:从2023年起每年2月增补或退出一次),长2.2厘米×宽2.1厘米,方正黑体,黑色。
授牌条件:猪场自愿加入,每月能够及时准确报送存栏、出栏等生猪生产信息,并按照要求配合开展产能调控工作。
附件3
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考核依据。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实施范围。全市9个县(区)。
第三条 考核指标确定。各县(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最低保有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
第四条 考核期划定。以日历年度为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当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每年3月份对上一年度开展考核。从2025年开始考核。
第五条 考核等次划分。考核采取“基础分+附加分”的方式,基础分为100分,附加分最高加1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60分)。确保能繁母猪存栏量相对稳定,以季(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特别是不低于最低保有量为工作目标。四个季度中,能繁母猪季度末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当季得8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5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8个非季末月份中,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不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当月得3.5分;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但不低于最低保有量的,得2分;低于最低保有量的,不得分。
第七条 稳定规模猪场(户)数量(26分)。确保规模猪场(户)数量总体稳定,不违法拆除规模猪场(户)。规模猪场(户)月度备案数不低于保有量92%的,当月得2分;低于保有量92%的,当月不得分。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的,得2分。
第八条 生猪产能分级调控机制(14分)。制定本县(区)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得3分;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指标任务下达到乡(镇)的,得3分;加强生猪生产监测经费保障的,得2分;全年未出现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的,得6分。
第九条 生猪产能调控政策(加10分)。当本县(区)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大幅减少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户)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的,加3分;协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信贷投放的,加2分;按规定统筹资金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的,加2分;结合实际出台其他政策措施调控产能的,加3分。
第十条 考核形式。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县(区)生猪产能调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并附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于每个考核期次年3月15日前,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报送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柳州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年度考核,并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该考核期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将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并约谈生猪产能调控不力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十一条 考核报批。根据有关规定,对县(区)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考核工作由柳州市农业农村局每年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根据每年各县(区)考核结果等级划分情况,在次年中央生猪生产相关资金项目、自治区补助市县生猪生产资金项目等的申报,以及市本级统筹相关资金补贴等安排中实行差异化管理。考核为优秀的,予以优先安排市本级统筹资金,并优先推荐申报项目;其余按竞争排名安排市本级统筹资金和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附则。本实施细则由柳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