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支持推广“生猪企业育种+规模场育肥”模式政策说明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1-04-09 18:50    |  作者: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中,我局有承担指导生态畜牧业、循环畜牧业工作及指导畜牧业规模化与标准化生产的职责。2019年非洲猪瘟以来,我市生猪产能严重减少,规模杨养殖场面临着仔猪贵,供应不足等现象,影响我市生猪生产恢复工作,因此,我局决定支持推广“生猪企业育种+规模场育肥”模式,并对符合条件的生猪育种企业及生猪规模养殖场予以补助,补助资金从2021年生猪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工作目标任务

推动我市生猪生产加快恢复,解决现阶段猪苗供应困难,价格昂贵等问题,确保年末生猪生产恢复到正常水平。

三、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稳定保供工作加快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6号)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一)补助对象:可提供商品苗的生猪育种企业(以下简称“育种企业”)和生猪规模养殖场。其中:育种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公司;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是我市辖区内建设的育肥猪场。

(二)补助标准:育种企业向我市辖区内规模养殖场每供应出售一头猪苗(含商品苗),给予生猪育种企业60元补助;生猪规模养殖场每购买一头猪苗给予40元补助。补助计算时间为: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30日。补助以竞争性为主,按验收合格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先行通过项目验收者优先补助。全市共计安排补助资金1000万元,补完为止。

五、核心和重要内容解读

申报补助的育种企业和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限;

(二)取得合法有效的环评手续;

(三)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提供有效的初审意见;

(四)符合防控非洲猪瘟的生物安全条件。

(五)在2021年4月1日—2021年6月30日期间累计出售或购买1000头以上的猪苗(含商品苗)。

如果生猪育种企业在我市注册而销售猪苗(含商品苗)来自于本企业或其所属集团的外地育种场,也符合申报条件

如有以下情况,不予申报:

(一)育种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业主在近三年内,因非法使用违禁药物、销售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或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被行政处罚或者通报的;违反《畜牧法》或《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不予补助。

(二)业主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验收和补助。

(三)育种企业向本集团或本系统企业投资建设的育肥场提供猪苗不属于补助范围。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符合条件的育种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申报,填报《柳州市促进生猪生产补助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佐证材料(附件3)。

县区农业农村局为验收主体,如实进行验收,并填报《柳州市促进生猪生产补助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在2021年7月31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