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桂农厅规〔2024〕1号)起草说明及政策解读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日期: 2024-01-23 10:05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广西提质增效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厅发〔2023〕25号) 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推行实施柔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函》,结合行政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如下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五)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建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清单。

三、起草过程

2023年,根据自治区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参考湖南、湖北、上海等外省的免罚清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并进行多次修改。2023年9月18日书面征求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意见,并对反馈回来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23年9月28日书面提请法律顾问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第一次合法性审查,对反馈回来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23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无修改意见反馈。2023年11月6日书面提请法律顾问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第二次合法性审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反馈无意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党组会审议通过,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全区实施。

四、主要内容

结合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修订工作,共梳理出涉及种子、农药、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蚕种、土污染防治、畜牧、动物防疫、饲料、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中22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其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 10 项;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 9项;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无过错不罚)事项 3 项。

五、征求意见和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8日书面征求全区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意见,共收到来自来宾市农业农村局的1条共2项修改意见,其他单位无修改意见,提出的2项意见均部分采纳。2023年9月28日第一次合法性审查收到意见32条,采纳29条,不采纳3条。2023年10月24日至11月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无修改意见反馈。2023年11月6日第二次合法性审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无修改意见。

六、适用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中所指“首次”是指自本清单执行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发生该违法事项。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执法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定要求。只有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内适用条件的全部情形时方可适用。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未列明的免处罚情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也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七、配套措施

一是依法履行程序。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首次违法登记确认制度,便于执法人员确认是否符合“首次违法”情形。适用免罚情形的,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并根据执法实际,予以责令改正。属于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可以选择签订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属于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情形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给予免罚的当事人,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通过执法办案情况检查、受理执法投诉等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地对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情况的检查,对符合清单中免处罚条件而没有免于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三项制度”落实方案中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听证、审核、批准等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及裁量审核、说明理由和告知、听证、裁量公开、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

四是动态清理调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建立不予处罚清单定期评估机制,评估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相关上位法发生变动时,及时开展清理调整。

五是对外公开公示。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全区实施,并对外公布,予以解读,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