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MB1657741Q/2024-03848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17日
标  题:
桂农厅规〔2024〕1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桂农厅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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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农厅规〔2024〕1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日期: 2024-01-22 18:00   


各市农业农村局,北海市海洋局、防城港市海洋局、钦州市海洋局: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做好“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布实施工作的函》(桂司函〔2023〕205号)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轻微不罚)

序号

违法事项

法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监管措施

实施层次

1

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发生强制免疫病种的疫病;

2.免疫动物未离开饲养场;

3.能在当日采取措施实施免疫。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2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运载污物泄漏;

2.能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造成危害后果;

2.能及时改正。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县级(市辖区执法职能整合到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实施)

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建立台账,仅记录但不规范或者未按要求保存;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能及时改正。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县级(市辖区执法职能整合到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实施)

5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委托方是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

2.委托具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委托协议;

3.初次违法;

4.按照要求及时改正完成备案;

5.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6

对肥料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肥料包装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肥料产品合法;

2.能够提供该肥料产品对应的合法合规肥料标签以及使用说明书;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7

对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

2.经执法人员确认农业机械并查询,认定农业机械年度检验期有效;

3.经执法人员确认农业机械并查询,认定农业机械登记合法有效的;

4.经执法人员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农业机械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5.及时改正;

6.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8

对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9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

(二)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非法使用水域、滩涂一百亩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自治区级)

10

对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长职务证书6个月以下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行为轻微;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

序号

违法事项

法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监管措施

实施层次

1

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2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3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4

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5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农用薄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处罚。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按要求及时改正。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6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

3.危害后果轻微;

4.按要求及时退款或兑现服务承诺。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7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检查,及时整改;

3.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8

对将农业机械交给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将农业机械交给未取得或者被依法吊销、暂扣驾驶操作证件的人驾驶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驾驶操作证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人配合执法,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9

对未依法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自治区级)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无过错不罚)

序号

违法事项

法定依据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监管措施

实施层次

1

对兽药使用单位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兽药使用单位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兽药产品;

2.建立有完整真实的购买及用药记录;

3.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后果,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2

对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宠物诊疗机构、动物园、科研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

2.所使用的人用药品未有合法的兽药替代产品;

3.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4.未造成危害后果。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

3

对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驾驶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操作证件的,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扣农业机械,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农业机械。

因号牌被盗、非自身过错导致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

1.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

2.未满足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的,依法处罚。

设区市或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