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涉及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4-08-27 17:25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柳州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涉及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全面落实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三)《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四)《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桂农厅规〔2023〕1号)第二十二条 全区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直接适用,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制定本级适用的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基准制度的,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主要内容

(一)对《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柳州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农业农村领域的9个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根据相法律条款内容,细化违法程度和情节后果,其中,《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按照较轻、一般、较重、情节严重;《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按照较轻、一般、严重;《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采纳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按照轻微、较轻、较重、严重等违法程度进一步细化量化裁量幅度。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