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农规〔2024〕2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涉及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2024-08-27 17:25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现将《柳州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涉及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827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涉及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

序号

违法行为

认定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认定标准

裁量内容

《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1

未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的,未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的

《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具体设置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予公布。

《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未发生动物疫病,且及时整改(责令整改当日采取措施整改的)

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发生动物疫病,整改不及时的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较重

发生动物疫病;或者二次以上违法且未发生动物疫病的

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及时整改(责令整改当日采取措施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六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整改不及时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六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罚款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染疫畜禽以及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当事人收到责令整改后,当日主动及时处理完毕

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能及时措施处理的

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不含本数)二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当事人拒不处理;或由他人代做处理的

处二千四百元以上(不含本数)三千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在开放性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的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开放性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开放性水域释放或者丢弃巴西龟、福寿螺、牛蛙等外来物种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品决定,当日主动及时处理完毕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能及时采取捕回、找回措施处理的;有二次违法行为的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不含本数)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当事人拒不处理;或者有三次及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四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在柳江干流以及汇入柳江干流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河段支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的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禁止在柳江干流以及汇入柳江干流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河段支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

《柳州市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柳江干流以及汇入柳江干流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河段支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下的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养殖水域五十亩以上(不含本数)一百亩以下的

对单位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七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四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养殖水域一百亩以上的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不含本数)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七千元以上(不含本数)一万元以下罚款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

5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人工鱼道进行垂钓活动的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垂钓活动:
(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人工鱼道;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钓获物2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或钓获物在2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钓获物在5公斤以上8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钓获物在8公斤以上;或一年内因同样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

在港口码头、水库(坝)闸口一百米范围内以及输电线下、跨河桥梁上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进行垂钓活动的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垂钓活动:(三)港口码头、水库(坝)闸口一百米范围内以及输电线下、跨河桥梁上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或钓获物2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或钓获物在2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钓获物在5公斤以上8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钓获物在8公斤以上;或一年内因同样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

在航道内使用船艇、排筏以及其他水上漂浮设施等工具进行垂钓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五条:开展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在航道内使用船艇、排筏以及其他水上漂浮设施等工具进行垂钓;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使用无动力的排筏、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使用有动力的排筏、其它有动力的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使用船艇进行垂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一年内因同样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8

使用延绳钓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进行垂钓的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五条:开展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三)使用延绳钓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进行垂钓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延绳钓钩在5个以下的或钓获物在2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延绳钓钩在5个以上10个以下的;或钓获物在2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延绳钓钩在5个以上10个以下的;或钓获物在2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延绳钓钩在10个以上的;或钓获物在5公斤以上的;或一年内因同样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9

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的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五条:开展垂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

《柳州市天然水域垂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四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钓获物,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轻微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

较轻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较重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可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48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