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657741Q/2020-60990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23日
- 标 题:
- 柳农规〔2020〕8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农规〔2020〕8号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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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农规〔2020〕8号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已经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
补助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21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我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确认、审核和发放等各环节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法、公正、合理、及时地落实到补助对象,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朱富庭 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
副组长:赵索军 市人民政府 副秘书长
曾和平 市农业农村局 局长
成 员:李书云 市农业农村局 副局长
张建武 市财政局 副局长
秦 能 市农业农村局 渔业渔政科科长
冯 权 市财政局 农业科科长
周慧文 市农业农村局 计划财务科副科长
唐春华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各县应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油价补助原则
(一)程序公开透明。补助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条件、补助标准和补助程序等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的主动公开文件要全文公开宣传;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公示制度。
(二)责任落实。各县油价补助发放实行县长负责制,各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油价补助具体实施方案。各县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下拨至各县财政局,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渔业、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发到补助对象。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市区补助资金发放。
(三)资金落实。补助资金控制在上级财政下达的补助额度内,根据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的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核发油价补助资金。
三、油价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补助对象
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对象指依法从事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作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捕捞辅助船舶所有人不得作为补助对象。
(二)油价补助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陆捕捞机动渔船。
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的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纳入全国或广西捕捞机动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渔船动态数据库管理。
2.养殖机动渔船。
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补助年度内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我市无此类渔船)
四、油价补助确认与审核
(一)油价补助确认
各县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油价补助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使用系统打印《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并组织渔业船舶所有人核对和签字确认。确认时,要求渔业船舶所有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水域滩涂养殖证》、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供核验。所有证书(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持证人,复印件作为《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的附件存档,以备查验。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代替渔业生产者确认补助资金。
确认时渔业船舶所有人银行卡(存折)账号有变动的,须在系统中修改后重新打印、确认,但开户名不得变更。
(二)油价补助审核
各县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补助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相关审核工作。《中央财政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助确认表》须经当地渔政部门主管局审核,并在系统内通过审核。
补助对象或渔船有如下违规行为的,扣除全年油价补助资金:从事电炸毒鱼作业的;暴力抗拒检查的;一年内2次及以上违反珠江禁渔期规定作业的;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未获得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严重违规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违规渔船成品油价格补助扣减实施办法(暂行)》的标准执行扣减。
五、油价补助标准及额度测算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2019年度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予以适当照顾,不再按作业类型、主机功率和作业时间核算单船补助用油量,统一实行年度定额补助(本次补助年度为2019年1月至12月)。捕捞机动渔船按《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中载明船长和主机总功率分档定额核算补助资金额度(附表1)。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捕捞机动渔船在2019年内发生拆解、销毁、灭失的,其拆解、销毁、灭失当月(不含)以后的月份不予补助;新建渔船的,其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当月(不含)以前的月份不予补助;渔船沉没、损毁后打捞修缮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渔船实际生产情况;更新改造渔船的,按更新改造前、后的船长和功率分档分段核算补助资金;购置(转移)渔船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向买入(接受)方发放补助资金,未办结的,向原渔船所有方发放补助资金;渔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有效期出现断档的,断档期间不予补助。
因我市无养殖机动渔船,其相应补助标准及额度测算略。
六、补助资金下拨、兑现及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下拨
2019年度的渔业生产用油补助资金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渔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桂财农〔2020〕64号)所下达的2019年度资金(附表2),不包括留存在市、县的历年净结余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已将补助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及各县财政局,市及各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补助资金的兑现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油价补助对象,经本人确认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确认无误,即可进行补助资金的发放。城区(含柳江区)补助资金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兑付,各县补助资金由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兑付,补助资金要在方案经地方政府批准后的6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发放完毕。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给企业和个人。对个人,应通过“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发放,不得由村集体或其他组织集中代领或转付。严禁将各类涉渔涉船或其他收费在补助资金中直接抵扣。
由于自治区本次下达我市的2019年度补助资金已追加2018年度补助资金缺口,2018年度存在缺口的县区可一并发放。
(三)补助资金的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和伪造证件等形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永久取消补助资金领取资格,并报自治区予以通报。
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渔业用油油价补助举报电话,以便群众监督。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2815224。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审核。补助发放过程中,各单位必须确认人、船、证件齐全,防止虚报冒领。
(二)做好张榜公示。审核通过后,须在系统中打印《中央财政内陆渔船油价补助申请公示表(2019)》,并张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按时上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补助发放完毕后,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认真开展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总结工作,并于2021年3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财政下拨资金数量、制定的实施方案或办法、公示宣传情况、已发放到渔民的补助资金数量、未发放补助资金数量及主要原因、渔业用油补助发放过程中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及在系统中导出的《中央财政内陆渔船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2019)》(附表3)报送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
(四)完善签领手续。所有资金原则上必须由船主本人签领,他人不得代领。船主签领后,方可将补助资金汇入船主名下的“一卡(折)通”或银行卡(折)。
(五)加强协调配合。油价补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复杂程度高,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中央、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统一口径,做好对广大补助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油价补助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必要的应急机制,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加强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管。各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认真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六)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要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联系人:廖宽,联系电话:2815224、15677285581
。
附表:1.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标准上限表
2.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
资金分配表
3.中央财政内陆渔船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2019)
附表1
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标准上限表
船长 | 补助资金测算标准 | |
船长<8米 | 全年补贴(万元/年) | 0.40 |
每月补贴(元/月) | 333 | |
8米≤船长<10米 (且9千瓦以上) | 全年补贴(万元/年) | 0.50 |
每月补贴(元/月) | 417 | |
10米≤船长<12米 (且11千瓦以上) | 全年补贴(万元/年) | 0.60 |
每月补贴(元/月) | 500 | |
船长≥12米 (且15千瓦以上) | 全年补贴(万元/年) | 0.85 |
每月补贴(元/月) | 708 |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附表2
柳州市2019年度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补贴
资金分配表
县区 | 在册机动捕捞渔船数(艘) | 桂财农〔2020〕64号(万) | 备注 |
市区(含柳江区) | 511 | 241.3000 | 补拨2019年油补资金2.45万元。 |
柳城县 | 238 | 110.6000 | 补拨2019年油补资金2.8万元。 |
鹿寨县 | 311 | 132.9000 | 补拨2019年油补资金1.8万元。 |
融安县 | 104 | 45.3000 | 补拨2019年油补资金0.1万元。 |
融水县 | 120 | 52.6000 | 补拨2019年油补资金2.5万元。 |
三江县 | 120 | 48.7000 | |
合计 | 1404 | 631.4000 |
附表3
中央财政内陆渔船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2019)
(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油价补助管理子系统中导出)
序号 | 船名 | 船长 | 船体材质 | 渔船编码 | 作业类型 | 渔具名称 | 主机总功率 (kW) | 渔船检验 证书编号 | 渔船登记(国籍)证书编号 | 渔业捕捞许可证号 | 渔船所有人信息 | 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 | 补助年度内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 是否老旧渔船 | 核算补助金额(元) | 发放补助金额(元) | 发放完成时间 |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码/公司注册号 | 联系 电话 | 有/无 | 扣减比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