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MB1657741Q/2023-04608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 标 题:
- 柳农规〔2023〕1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农业专家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农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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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农规〔2023〕1号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柳州市享受政府 特殊津贴农业专家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区)农业农村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评选实施细则》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月31日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
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业人才建设,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农业人才队伍,推动我市农业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发展,积极鼓励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创新,努力建设一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的农业专家队伍,不断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现代农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以下简称“农业专家”)评选坚持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以专业技术能力和实际贡献相结合,能代表专家专业技术水平及体现专业技能领头人业绩为主要评定内容。
第三条农业专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5名。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评选范围是柳州市(含县区、乡镇)从事农业技术研究、推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一般应具有农业系列副高(或农业经济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在我市(含县区、乡镇)工作5年(含)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农业基础研究、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农业经济基础理论研究、农业经济理论应用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者在理论、方法上有重大突破或重大创新,其研究成果获得自治区或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励(其为主要完成者:自治区及以上级别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15名,二、三等奖排名前10名,行业如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中华神农科技奖等一等奖排名前15,二、三个等奖排名前10名)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主要作者,排名前3及通讯作者)或撰写论著、编著(主编或副主编,或排名前5),对农业科技发展或者对农业、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获得自治区品种审定或成果登记或授权发明专利(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名),其科研成果近2年连续推广面积达万亩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先进适用技术引进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经济理论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果推广普及率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
(四)完成重大技术攻关应用,在农业投入品减量高效利用、有害生物绿色防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绿色加工储藏等领域取得突破性科研成果,对农业绿色生产产生重大推动作用。
专业能力特别优秀,现实贡献特别突出,社会认可度特别高的优秀中青年人才,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六条推荐与申报: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根据选拔条件,由用人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向所在县(区)农业农村局推荐,经县(区)农业农村局党组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并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和主管局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市本级参评对象经本单位推荐并公示后,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公示内容需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可通过“举荐”的方式,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举荐1—2名青年人才(45周岁及以下)直接参与评选。
第七条评审与审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评审专家对各县区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对建议人选进行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通过柳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人选报请市委、市政府下文公布。
评审专家一般为9—11名。从市委人才办、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产生1名管理型评审专家,从农业农村系统中产生专业型评审专家5—7名,专业型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农业系列(或农业经济系列)职称。
第五章特殊津贴、工作经费申请、发放的标准和步骤
第八条发放标准:对评定为“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称号的,由市财政局在2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特殊津贴2万元,2年管理期内给予其成立的专家工作室一次性2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第九条特殊津贴发放:管理期内,专家所在单位、县(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农业专家进行考核,填写《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管理考核情况表》,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才能享受本年度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业专家及其工作室的考核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并拨付给农业专家所在单位。资金下达前,由农业专家所在单位与税务部门明确津贴含税金额后,再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十条工作经费发放:农业专家工作经费在管理期内第一年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工作经费申请审核表》,经审批后市财政局将工作经费2万元一次性拨付到专家所在单位,专家开展工作及时向本单位申请报销。管理期内工作经费总报销额不得超过2万元。工作经费有结余,按规定退回市财政局。
第六章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专家的联系,跟踪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宽松环境。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县(区)农业专家管理期内管理。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本级农业专家管理期内管理,并了解掌握县区农业专家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特殊津贴和工作经费使用:农业专家应充分发挥专家津贴和工作经费效能,管理期内每人每年2万元专家津贴的50%(即每年拿出1万元)要用于专家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农业领域科学研究、农业人才培养等工作领域。在管理期第一年内应成立专家工作室,明确工作室地点、工作室名称、工作室人员构成、工作室主要职责和运行机制,并悬挂专家工作室牌子。管理期内共2万元的工作经费,由专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对应主管局负责监督。必须全部用于专家工作室建设、开展农业技术研究、推广及农业人才培养等方面,不得作为他用。专家应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努力开展科研等工作,并大力培养后备人才,为推动技术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三条农业专家管理周期为2年,时间从获得批准的当年算起。管理周期满后津贴和工作经费自动停止发放。管理期内工作资料及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材料,由专家所在单位整理装订保存,并交于对应主管局一份备份存档。同时将相关材料(扫描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份存档。
第十四条对农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年底由其对应主管局对管理期内的农业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内容,考核结果作为享受下一年度待遇的依据。在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农业专家荣誉称号,终止发放特殊津贴和工作经费。在管理期内调离本市或本系统工作的,终止发放特殊津贴和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管理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称号并据情况追回已发放的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触犯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情节严重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参评申报材料:
(一)《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申报表》一式三份(盖章),并附一份电子版;
(二)《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工作经费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盖章),并附一份电子版;
(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含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身份证、荣誉与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编制本、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等能证明其成果的关键材料)等相关材料。以上资料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注明复印人、复印时间,并盖章。证明材料合并装订成册(用A4纸版面)。
(四)其他材料(原件):
1.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申报享受柳州市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的请示;
2. 推荐对象公示材料;
3. 推荐对象廉政鉴定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均提供一份扫描件(光盘刻录连同纸质材料一同报送)。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农业专家评选实施细则》(柳农政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
工作单位(盖章):
主管单位(盖章):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制
二O二年月
一、基本情况: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照 片 (彩色小二寸证件照) | |||||||||||
出生 年月 | 政治 面貌 | 学历 | ||||||||||||
毕业 院校 | 学位 | |||||||||||||
所学 专业 | 现从事 专业 | 技术 职称 | ||||||||||||
工作单位 | 行政 职务 | (没有职务不填) | ||||||||||||
联系 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通讯 地址 | 邮编 | |||||||||||||
主要学习、工作经历(从大专或大学填起,包括国外学历) | ||||||||||||||
起止年月 | 学习、工作单位 | 专业技术 职称 | 行政职务 | |||||||||||
二、主要事迹(主要概括近5年来从事专业方面事迹及成效,严格控制在1000字以内)
三、业务成就及获奖情况:(只填写近五年来符合评选标准的情况)
突出的业 务 成 就(500字以内) | |||
获奖情况 | |||
所在 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县(区) 农业 农村 局意 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市农 业农 村局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市委 人才 工作 领导 小组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
市委 市政 府意 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 工作经费申请审核表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学位 | 所学专业 | 职称 |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户籍所在地 |
| |
证件类别 |
| 证件号码 |
| |||
工作单位 |
| 职务 |
| |||
联系方式 | 手机 |
| 办公电话 |
| ||
申领金额 |
| |||||
用人单位 意见 | 该同志申报材料真实,符合条件,同意申报农业专家工作经费。 (公章) | |||||
县(区)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志被评为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申报材料真实可信,拟同意申报工作经费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整(¥ )。 (公章) | |||||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经审核,拟同意申报工作经费 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整(¥ )。 | |||||
市财政局 意见 | 经审核,同意拨付工作经费 万 仟 百 拾 元 角 分整(¥ )。 (公章) | |||||
填写说明: |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如存在虚报、瞒报的,依法追究责任。 |
附件3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
管理考核情况表
专家姓名:
专家单位(盖章):
主管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柳州市农业农村局制
填表说明:
- 专家姓名:填写市委、市政府公布的专家姓名。
- 专家单位:填写专家本人编制所在单位全称。
- 主管单位:填写专家所在单位的主管局(XX县区农业农村局)
- 工作室载体单位:指专家联系点牌子所挂的单位。
- 研究领域(方向):按照农、林、牧、渔业,如甘蔗、金桔、葡萄、螺蛳养殖、动物疫病预防等。
-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载体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挂牌图片;近二年承担课题的批文或合同(复印件);近二年获得奖励材料(复印件)。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农业专家管理
考核情况表(202X年度)
专家 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学历或 学位 | 职称 | 联系电话(手机) | |||||||||||||||
职务 | 研究方向或专长 | ||||||||||||||||
专家工作室建设情况 | 工作室 名称 | ||||||||||||||||
工作室载体单位 | |||||||||||||||||
县区主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专家工作室人员配备情况 ︵ 此 表 不 够 可 另 附 页 ︶ | 专家工作室人员配备情况 | ||||||||||||||||
职称情况 | 专业技术职务 | 合计人数 | 学历 学位 情况 | 学位(学历) | 合计人数 | ||||||||||||
正高级职称人员 | 博士 | ||||||||||||||||
副高级职称人员 | 硕士 | ||||||||||||||||
中级职称人员 | 大学本科 | ||||||||||||||||
专家工作室人员配备具体情况(含专家本人)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或 学位 | 职 称 | 研发方向 或专长 | 取得成果(或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 (202X-202X年间) | |||||||||||
专家工作室的人才培养、科研(技术推广)能力、建设状况、取得的成绩(研究成果) (内容精练,500字以内) | |
专家本人签字 | 年月日 |
专家所在单位考核意见 | 盖 章 年月日 |
主管单位考核意见 | 盖 章 年月日 |
考核意见填写: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